备考新大纲教材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汇总第三章更新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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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新大纲教材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汇总第三章更新完解析
备考2016年新大纲教材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汇总(第三章更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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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考题分值大概占15%左右。
重点在于掌握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具体政策。
本章更加注重实际操作能力,考生们在复习的时候应采用记忆加理解的方式,同时通过练习真题来强化计算能力。
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一节税收概述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的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可以通过设置税种、调整税目和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收等方式,有效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
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形式制约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可以理解为规范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种类型
(1)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都属于流转税类。
(2)所得税。
所得税也称收益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现阶段,我国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特定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都属于财产税类。
(4)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属此类。
(5)行为税。
行为税也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如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和关税类
(1)工商税类。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2)关税类。
关税类是国家授权海关以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征税后全部划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税收。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关税、车辆购置税和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都属于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地方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税收。
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对啤酒和黄酒所征收的消费税等。
(3)复合税。
复合税是指对征税对象采用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所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对卷烟、白酒等征收的消费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度。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
征税人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税机关。
征税人可能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
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构成不同的税种。
4.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规定税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和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者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2)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
它是当征税对象为实物时使用的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
通常用于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商品。
(3)累进税率,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一般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
我国目前实行的累进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亦称计税标准、课税依据、课税基数、征税基数或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的数额与应纳税额成正比,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计税依据分为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2)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价值量为自然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
(3)复合计征既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征税,又根据其价值量征税。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时间期限。
纳税期限基本上分为两种:
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减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
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当征税对象的数额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征税对象的数额大于起征点时,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当征税对象的数额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税收的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计入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部扣除。
3.增值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自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并于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进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以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
1984年的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阶段。
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留有产品税的痕迹,属于变相的增值税。
1993年的第二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规范阶段。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2009年的第三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转型阶段。
自2009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2012年起的第四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营改增”阶段。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7日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输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起,“营改增”试点扩至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邮政其他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还必须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例3—1】下列业务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 )。
A.汽车修理公司销售剩余的修理用备件
B.饮食服务中心设立独立核算的外卖店销售自制面食
C.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D.建筑公司附设工厂将自产的建材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
【答案】C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选项A应缴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中,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选项B应缴纳增值税;选项D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选项C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2.应税服务的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①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③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④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行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⑥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例3—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是( )。
A.广告设计
B.有形动产租赁
C.不动产租赁
D.鉴证咨询服务
【答案】C本题考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选项A、D正确。
该项B、C: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不动产租赁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⑤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例3—3】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是( )。
A.委托加工的轮胎分配给投资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集体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不动产的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AA选项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BCD选项均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①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二是涉及的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三是涉及的是同一个消费者;四是交易的内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3—4】下列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 )。
A.某集团公司既销售商品,也提供住宿服务
B.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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