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Y001航材互援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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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Y001航材互援协议
航空器材互援协议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与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NO:
1.总则……………………………………………………………………3
2.适用范围………………………………………………………………3
3.航材范围………………………………………………………………3
4.互援条件……………………………………………………………3
5.双方责任………………………………………………………………4
6.租赁航材的归还原则…………………………………………………5
7.航材租赁或价拨费用费计算方法……………………………………7
8.付款要求及方式………………………………………………………8
9.协议的修改、延续、扩展和终止…………………………………11
10.仲裁…………………………………………………………………11
11.免责……………………………………………………………………11
12.合同生效………………………………………………………………12
13.双方签署………………………………………………………………12
1.总则
为提高航材保障率,充分利用航材资源,节约航材采购资金,协议双方本着有偿服务、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航材互援业务。
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国家及国家民用航空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遵循行业规定、规则,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支援航材而发生的租赁和价拨业务。
在本协议中,提供航材出租和价拨的一方为出租方,接受航材支援的一方为承租方。
以下简称出租方或承租方。
3.航材范围
双方可通用的适航零备件及特殊情况时部分专用设备。
4.互援条件
4.1.承租方因飞机或设备故障而面临紧急缺件,且承租方缺件已经在按紧急等级积极筹措中。
4.2.承租方的求援请求应以书面求援单为依据,书面求援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求援人的手写签名、求援航材的机型、件号、名称、数量、缺件状态和飞机号等,紧急情况下可先以邮件等方式说明,但书面求援单应在航材出库的24小时内补发。
如需出租方协助发运的,需要说明运输方式和运输地点,以便出租方能及时发运。
5.双方责任
5.1.出租方在保证自己飞机所需器材的前提下,应积极援助对方。
5.2.出租方在收到对方求援单或求援邮件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将航材按照ATA300的要求包装好,箱内附出租方航材适航可用挂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FAA8130-3或EASAFORMONE或AAC-038或MSDS等满足CAAC适航要求的适航文件复印件。
5.3.如出租方接受承租方委托协助发运,应及时将发运信息通知对方。
出租方提供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一个单程运输(从出租方仓库到承租方指定地点)按500元人民币计算(包括地面运输费、服务费和航空运输费),若涉及转场运输或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则另行协商费用。
5.4.航材交接手续在出租方仓库办理,航材出库后(包括受承租方委托发运的航材)风险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办理器材出库后的相关保险。
如出现器材毁损或灭失的,由承租方负责协调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出租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5.5.出租方或承租方在接收航材时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在事发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5.6.承租方在收到求援航材应急后,应以AOG方式监控筹措所缺航材,在最短时间内将所租赁航材归还出租方。
5.7.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后,可以航材价拨方式实现航材支援,费用标准参见7.2.、7.4.条。
5.8.承租方航材租赁期间,必须对航材的安全和灭失负全责。
5.9.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航材转租给第三方。
5.10.租赁航材仅限于装机使用,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航材进行分解、改装,不得用于科研或其它任何用途。
5.11.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由于使用该租赁器材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12.出租方保证对所租出的航材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任何第三方不得对所借航材提出任何权利,否则出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租赁航材的归还原则
6.1.周转件航材归还应以原件归还为原则,消耗件航材出库后按价拨处理为原则。
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6.2.租出的航材一旦发生故障(包括装机即故障),由承租方安排索赔送修,相关修理和运输等费用原则上由承租方承担。
如果发生故障的航材在保修期内,由承租方负责将航材送往索赔厂家,出租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如果发生故障的航材不在保修期内,由承租方负责将航材送往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厂家送修。
如果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厂家不在承租方质量部门有效授权厂家清单内,经双方协商,则由出租方送修,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
自故障航材拆下之日起,通常国内送修周期不超过45个日历日,国外送修周期不超过120个日历日,承租方在此送修周期内修复并及时归还的无需支付租赁费用。
如实际修复日期超过以上送修周期的,超期部分,出租方按日收取租赁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该航材不能修复,承租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提供一件相同件号或替代件号、同等状态的器材或协商按第7.4.条的规定购买,承租方承担送修该器材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运费、检测费、税款等),报废的航材退回承租方。
非正常使用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航材损坏(不包含正常运输损坏),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检测、修理,包装、运输、保险、关税、增值税等),航材修理期间租金照付。
6.3.归还的航材应当附有承租方验收部门的航材可用挂签,是合格证齐全、包装规范的及通过功能测试检验的适航航材。
承租方应出具该航材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小时/起落次数、拆装日期、安装机号、航材归还时的状态等,该装机使用证明应有承租方附件监控部门或质量部门的印章和签名。
对于租赁航材未被使用情况,承租方在归还航材时,需附上承租方附件监控部门或质量部门加盖印章和签名的未装机使用证明。
部分高价消耗件、可修件即REPL件和改装包,经双方协商需借新还新的,承租方须提供FAA8130-3或EASAFORMONE或AAC-038等满足CAAC适航要求的适航文件原件。
部分周转件,如双方协商以交换形式归还的,承租方须提供FAA8130-3或EASAFORMONE或AAC-038等满足CAAC适航要求的适航文件原件。
如交换件为可用件,则承租方还须提供出租方监控部门和质量部门要求的装机使用证明、无事故证明等其他可追溯性文件。
6.4.归还航材应办理运输保险,运费和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运输过程中若发生航材破损或丢失,由承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出租方予以协助,在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5.承租方应将还件运输信息及时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收货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承租方书面反馈收货和检验情况。
如出租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确认的,视为出租方已完整收到航材,航材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承租方转移到出租方。
6.6.如出租方因租出航材导致己方AOG,出租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承租方归还航材时,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此时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下在租航材,或提供可替代的自有航材租给出租方,以满足出租方的紧急需求,在双方航材互租期间,各自计算租赁费用。
6.7机轮拆下归还后出租方按照每件航材500元人民币收取检测费,如未能通过测试,按实际发生金额向承租方收取相关检测和修理费用。
刹车、氧气瓶和电瓶等航材归还时,出租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向承租方收取检测和相关的修理费用。
7.航材租赁或价拨费用计算方法
7.1.根据租赁航材当年的OEM目录价格的120%作为基数价款,全新件的基数价格按基数价款计价,可用件的基数价格按基数价款的60%计价。
航材基数价款的计算标准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认:
(1)OEM当年目录价格;
(2)OEM当年报价;(3)OEM独家代理当年报价;(4)BOEING和AIRBUS当年报价;(5)OEM往年价格,每年按照5%递增;(6)出租方系统中财务原值,每年按照5%递增。
7.2.租赁航材每天按航材基数价格的0.45%计收租赁费用,出租方每单租赁收取最低费用为500元人民币。
租赁期一般不超过90天,如需超过90天,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续租。
7.3.租赁天数从出租方将租赁航材发料出库之日起算,截止于出租方将租赁航材检验入库之日,每满24小时为一个计费租赁日,租赁后24小时内归还的按一天计收租赁费。
由于签收和检验入库存在时间差,双方约定,如为空运,则租赁期限截止至承租方的发运日期;如为陆运,则租赁期限截止于出租方签收日期。
如果承租方提供的相关证件不能满足适航要求,则双方需及时沟通,承租方须在出租方收到航材的五个日历日内提供证件,否则自第六个日历日起收取租赁费至承租方提供满足适航要求的证件为止。
如果租赁航材发生故障(包括装机即故障),租赁天数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截止到故障发生而拆下器材之日,后续步骤参照上述第6.2.条执行。
7.4.消耗件的价拨,以求援当年的OEM目录价格为基数价格,价拨费用按基数价格*8.2*1.5计算,双方对等执行。
如无法取得OEM目录价格的,参照第7.1.条确定航材基数价格。
单次求援的最低价拨费用为300元人民币。
对于部分高价消耗件(单价为一万美元以上的)、可修(REPL)件和改装包等,经双方协商需借新还新的,出租方收取航材租赁费用,租赁期限截止于出租方收到交换的新件为止,具体计算标准参见第7.3.条。
7.5.经双方协商需价拨的周转件,价拨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7.6.发动机、APU、起落架等大件器材的租赁项目按单项另签协议。
7.7.以上计收的航材租赁和价拨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8.付款要求及方式
8.1.出租方收到器材后将收费清单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有疑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出租方凭承租方的书面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收款,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8.2.承租方在收到发票后的60天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若发票无争议,承租方在发票日期的60天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如承租方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自第71天起,每日按应付发票金额的0.05%向出租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3.货币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外汇汇率按租赁起始日期当月1日银行中间价为标准。
8.4.承租方三次或三次以上未在应支付款项的期限内付款,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的租件要求,并对承租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5.出租方凭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开发票向承租方收款。
承租方按双方认同的付款方式付款。
付款方式一般采用电汇(TT)。
8.6.双方的全称,开户行、帐号及联系方式如下:
全称:
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收货地址:
邮编:
航材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a
开户行:
行
户名: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财务联系人:
财务通讯地址:
**处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全称: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上
收货地址:
邮编:
航材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1传真:
E-mail: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财务联系人:
财务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需在第一时间以正式的变更函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否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9.协议的修改、延续、扩展和终止
9.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前所签署的其他航空器材互援协议将自动失效。
9.2.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9.3.本协议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9.4.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要求,经双方书面确认租赁业务及相关款项已清结完毕后,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当承租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之约定返还租赁件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
10.仲裁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当争议正在仲裁时,除正在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
11.免责
凡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一方迟延或者不能履行本协议,当事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及时消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若不可抗力持续30天仍未消除,未受影响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13.双方签署: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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