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 第三卷译稿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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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第三卷译稿10
A.9闪点
1.方法
1.1简介
预先知道关于某种物质可燃性方面的信息,在进行测试的时候是很有帮助的。
测试程序应用于能够被点火源点燃的液体物质。
这篇文章中所列示的测试方法仅对那些通过个别方法确定的闪点范围是可靠的。
当选择要使用的方法的时候,应考虑在物质和装样品器皿之间进行化学反应的可能性。
1.2定义和单位
当压强为101,325kPa的时候,闪点是液体转变为气体的最低温度,在试验方法所定义的条件中,测试的容器中逐步产生了可燃气体和空气所组成的混合气。
单位:
°C
t=T-273,15
(t由°C表示,T由K表示)
1.3标准物质
当研究一种新物质的时候,参照物质并不需要被处处使用。
它们只是时不时的被用来检验测量方法的应用过程和对比各种方法之间的结果。
1.4方法原理
物质被放置在测试容器内,然后依据在个别试验方法中描述的程序加热或者降温至测试的温度。
进行点火实验,以确定样品在测试的温度下是能够被突然引燃。
1.5.质量标准
1.5.1.重复性
根据物质闪点的范围和所使用的测试方法,重复性会有所不同;但最大的跨度不能超过2°C。
1.5.2.灵敏度
灵敏度依靠所使用的测试方法。
1.5.3.特异性
某些测试方法的特异性在确定的闪点范围和附属于物质相关资料(例如,高粘性)进行应用时受到了限制。
1.6.方法描述
1.6.1.准备
依据1.6.3.1和/或者1.6.3.2.将某种测试物质的样品放置在测试仪器内。
为了安全起见,对于具有活性的或者有毒的物质应使用少量的样品,大约2立方厘米。
1.6.2.试验条件
测试的仪器应满足安全性的要求,摆放在不能受到气流影响的位置。
1.6.3.试验的操作
1.6.3.1.均衡方法
见ISO1516,ISO3680,ISO1523,ISO3679。
1.6.3.2.非均衡方法
Abel仪器:
见BS2000部分170,NFM07-011,NFT66-009。
Abel-Pensky仪器:
见EN57,DIN51755第1部分(对于温度从5°C到65°C),DIN51755第2部分(对于温度低于5°C),NFM07-036。
Tag仪器:
见ASTMD56。
Pensky-Marten仪器:
见ISO2719,EN11,DIN51758,ASTMD93,BS2000-34,NFM07-019。
备注:
当通过在1.6.3.2中非均衡方法所确定的闪点,在0±2°C,21±2°C或者55±2°C范围内,应使用相同的仪器运用均衡的方法重新确认。
仅当所使用方法能够提供闪点的温度的时,可以将此方法进行公告。
为确定包含溶剂的粘性液体的闪点(漆状、胶状和类似物),仅可以使用适合测量不同粘性液体闪点的仪器和测试方法。
见ISO3679,ISO3680,ISO1523,DIN53213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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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
3.报告
如果可能的话,实验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某种物质的准确说明(物质本身及杂质),
-对所使用的方法和可能产生的背离的声明,
-结果及与对结果相关的解释的任何附加的备注。
4.参考文献
无
A.10可燃性(固体)
1.方法
1.1简介
预先知道关于某种物质潜在爆炸特性的信息,在进行测试的时候是很有帮助的。
这项测试仅使用于粉末状、颗粒状或者类似膏状的物质。
并不是对所有能够燃烧的物质都进行测试,只是针对那些燃烧迅速或者在任何形式的燃烧行为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当物质的燃烧速度超过了一定的限定的值时,才将其认定为极易燃烧的。
因为很难将火熄灭,所以燃烧过程中如果有炽热的金属粉末从中飞溅出来将是非常危险的。
如果金属粉末在燃烧时间内从始至终都有炽热的粉末向周围飞散,那么这种金属粉末被认为是极易燃烧的。
1.2定义和单位
燃烧时间以秒来表示。
1.3标准物质
没有详细列出。
1.4测试方法的原理
某种物质需要被制成完整的条状或者粉末状250毫米的导火线,并且需要进行预备实验以确定其是否能够通过气体火焰点燃、或者通过燃烧的或者没有明火的物质传播点燃。
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导火线的传播超过200毫米,那么就应执行确定燃烧速度的全套测试程序。
1.5.质量标准
没有规定。
1.6.方法描述
1.6.1.初筛实验
某种物质要被制成长250毫米、宽20毫米和高10毫米的完整的条状或者粉状导火线,放在不易燃的、不渗水的和低导热性的底盘上。
在粉末导火线的一端用气体点火器(直径最小为5毫米)的火焰直接点火,直到粉末被点燃或者点火过程最长不超过两分钟(对于金属或者金属合金的粉末点火过程最长不超过5分钟)。
应该指明沿200毫米的导火线燃烧过程,是否在4分钟的实验期限(对于金属粉末实验期限为40分钟)内完成。
如果某种物质没有被点燃或者沿200毫米的导火线明火燃烧或者没有明火的燃烧过程,没有在4分钟(或者40分钟)的实验期限内完成,那么该种物质就不能认定为极易燃烧物,并不需要在进行进一步的实验。
如果某种物质沿200毫米的导火线燃烧过程在4分钟之内完成,或者对于金属粉末在40分钟之内完成,那么就应执行下面(要点1.6.2.和以下)描述的程序。
1.6.2.燃烧速度实验
1.6.2.1.准备
粉末状或者颗粒状的物质太松散,被填充在一个长250毫米,横断面为三角形内径高10毫米、宽为20毫米的模型里。
当在三角形上边上2毫米处用凸件将其侧面固定的时候,将该模型将纵向的两个面用金属盘封好。
然后使模型从2厘米高的位置向固体表面下落三次。
如果必要的话,将模型再次填充。
然后将侧面的限制物去除,并刮去表面多余的部分。
在模型的上方放置一个不易燃的、不渗水的和导热性很低的托盘,再将仪器翻转并移走模型。
类似膏状的物质涂在不易燃、不渗水并且导热性很低的托盘涂成长度为250毫米,横截面大概为1平方厘米左右的绳状。
1.6.2.2.测试条件
在进行吸湿性很强的物质的情况下,测试应在移走容器后尽可能快的进行。
1.6.2.3.试验操作
安排堆积物,使烟雾能够顺利的进入通风厨。
空气的速度应该足够大以阻挡烟雾逃离进入实验室,并在测试的过程中速度不应有任何变化。
在仪器的周围应该竖起风幕。
带有明显火焰的气体点火器(直径最小为5毫米)常用来在堆积的测试物质的一端点火。
当测试物质燃烧的长度超过80毫米之后,要对接下来的100毫米测量它的燃烧速度。
实验每次都应在清洁冷却的托盘上进行,除非更早的观测到了肯定性的结果,要么测试需要进行六次。
2.数据
从最早的筛选实验的燃烧时间到测量的总共六次的最短燃烧时间对进行评价都是相关的。
3.报告
3.1.实验报告
如果可能的话,实验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某种物质的详细说明(物质本身及杂质),
-对被测物质的描述,它的物理性质包括含水量,
-从初筛选实验中和从执行的燃烧速度实验中得到的结果,
-与对结果进行解释相关的所有的备注。
3.2.结果的解释
在任何依据在1.6.2.中描述的测试程序进行的测试实验中,如果某种粉末状、颗粒状或者类似膏状的物质的燃烧时间少于45秒,那么就可以将该物质认定为极易燃烧物。
如果金属或者金属合金的粉末能够被点燃,并且在10分钟或者更少的时间内火焰或者反应范围扩散到整个样品中去,那么也应该将此种物质认定为极易燃烧物。
4.参考文献
NFT20-042(SEPT85)。
工业用化工产品-固体可燃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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