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评估的若干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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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评估的若干思考
曹明珠
(上海卢湾教育评估事务所)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据2005年统计,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约1500所,年培训人次达250余万人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已成为本市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学习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市民素质和推动城市文明建设以及发展区域经济做出积极贡献,非学历教育培训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现状:
1、成绩:
(1)办学理念更加前瞻。
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坚持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繁荣服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办学原则,坚持以质量求发展的办学思路,进一步增强了办学的适应性。
(2)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民办学校办学形式灵活既有全日制,又有业余制,既有长班,又有短期讲座,所开设的课程紧贴市场需求,注重实用性与应用性,适应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需求。
(3)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
民办学校在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一批楼宇型教育机构应运而生,办学层次逐步提高,满足了社会市民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
(4)办学主体多元化。
以往民办学校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多,现在不少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办学。
近年来一些在海外归来的中青年学子也加入到民办教育事业中来。
所开设的专业课程也逐步与国际接轨。
他们的介入,为民办学校增添了新的活力。
(5)职业生涯的挑战性为民办学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一些“白领”阶层越来越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致使英语培训异常火爆,而那些价格不菲的创新管理研修班和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也受到人们的青睐,如何在忙碌的工作之余给自己充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这些都为民办学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问题:
(1)办学资金不足,整体办学条件还不适应需要。
由于教育是一种非盈利性质的公益事业,没有后续资金投入是不行的,目前上海民办教育机构不少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专用校舍和设备较少,自建校舍更少。
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资金实力严重不足。
还未形成一种企业家出资,教育家管理,名师授课的办学模式。
(2)师资力量薄弱、教学管理不严,兼职教师过多,开设专业(课程)雷同。
教学管理是影响教学水平和学校声誉的最直接因素,没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不可能培养出好学生的。
由于兼职教师过多,对教学水平的评估和监督就比较困难,加之不少退休教师年龄偏大,知识老化,而年轻教师经验不足,水平参差,缺乏激励机制,不重视教学,科研工作,教学质量难以提高。
(3)争相夸大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思想不端正,行为不规范,为争夺生源而恶性竞争,因虚假和不实广告引起的办学纠纷居高不下,已成为社会投诉热点。
影响了整个民办非学历教育在社会上的形象。
二、建立民办学校评估创设必要性
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长期实践来看,完全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实际上是力不从心。
民办学校的数量急剧增加、情况千差万别,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到实际管理效果,都不能适应民办学校的发展状况,因而单纯由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实际上会导致无力管理、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的状态。
为了加快实现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即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上海特点,在集聚全社会教育资源,完善区域性教育结构、延长全民受教育年限,取得人才资源的竞争优势,增强上海城市的综合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体系。
为达到以上目标,从目前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质量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保持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的评估。
由于教育评估建立在系统,全面的信息搜集的基础上,具有导向、激励、鉴定和调控等多种功能。
根据上海市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以评促改。
通过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全面考察和有力促进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学校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
(2)以评促建。
通过学校评估,深入进行教育社会化评价的探索,促进中介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健全市与区县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增强了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的力度。
(3)以评促优。
通过学校的评估,增强学校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自我监控机制的建立,促进学校在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促进一批有特色、有创新、有质量、有信誉的学校脱颖而出。
同时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建立民办学校评估制度是加强政府对民办学校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可以保证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
三、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评估的建议
1、加强教育评估法规建设重要性
目前我国教育评估的立法述相对滞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但在教育评估法规建设方面却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现象,至今除了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其余是散见于一些法规文件中的零星条款。
学校要加强教育质量的自我保障,以及社会要对学校办学进行必要评估监督,都缺乏应有的规章依据和法律支撑。
2、民办非学历教育评估特殊性。
民办学校具有多样化、差异性、评估指标单一,不利于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
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民办教育呈现出多样化和很大的差异性,上海目前以政府作为评估主体的评估模式,不仅不能满足上海多元化、多层次的办学需求,而且评估指标单一,不利于学校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已有优势和特色的发挥,学校反映很大。
以民办非学历为例,不管何种学校、艺术类、职技类、文化类、社会生活类,何种专业,基本沿用一种评估指标,客观上制约了学校办学的积极性。
对纷繁多样的民办学校进行评估,需要由专业性评估机构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评估。
为使民办学校尽快获得社会的认可,树立民办学校的形象,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就必须尽快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行业性民办学校评估制度,成立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民办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3、实行评估机构性质的多元化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民办教育的发展还远远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民间评估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社会影响上都非常有限,还难以胜任民办学校评估的重任,难以具有权威性,长期以来的集中管理,使学校与社会各界对民间评估缺乏信任和认同,尽管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基本形成并有效运作,但评估机构不能完全由政府控制。
这样会使学校失去活力和特色,削弱学校办学自主权,压抑学校办学自主权,最佳的方案是接受教育管理部门的指导的“官办民营”的运作方式,即经费由政府拨付,成员由政府指定,建立相对事业的评估中介组织。
政府、社会评估机构,学校在教育评估工作中有共同的目标和各自的责任,政府通过立法建章规范教育评估行为,决定评估政策和重大事项,参与和审定评估标准;社会评估机构主要是制订评估程序和
规则,实施具体评估;学校在评估中的对照指标、标准学校、学科、课程、进行自评,三方共同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发挥各自的作用。
政府、社会评价机构,学校将长期共同参与教育评估工作,但政府应该逐步从大量繁杂的具体事务中退出来。
化时间研究评估的相关政策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如果实现了上述的转变,将是教育评估工作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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