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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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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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要点
机动车险保险条款及理赔实务要点
第一局部交强险条款
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依据:
交强险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
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注: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在此限,比方,撞伤被保险人的妻子、子女,属于保险责任〕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的工程: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的工程: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丧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的条件:
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交通事故的。
8.在什么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丧失的;
9.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成心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0.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赔偿的依据和标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1.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当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当赔偿责任。
1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那么,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3.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14.交强险“无责代赔〞:
交强险“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
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当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代赔〞处理机制:
〔一〕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二〕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一方无责、一方全责〞或“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三〕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处理原那么
〔一〕“无责代赔〞仅适用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局部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损失不进行代赔。
〔二〕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当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不占用普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故涉及多方车辆的,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代赔限额=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
3.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4.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代赔偿限额为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除以有责方车辆数。
〔三〕事故涉及多个无责车辆的,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
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或本车以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在计算各方车辆的核定损失承当金额时,应首先扣除无责代赔的局部,再对剩余局部损失进行分摊计算。
例1: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
那么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
100元,共赔付200元。
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2: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情况:
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
那么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当金额+C车损核定承当金额+D车损核定承当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当金额+C车损核定承当金额+D车损核定承当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四〕无责代赔后,各保险公司之间不进行清算。
第二局部商业险条款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类型: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均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二、关于各条款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各条款保险责任的区别:
对于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汽车、营业用汽车三种车型的条款的保险责任来说,除了“火灾、爆炸、自燃〞有所不同外,其余保险责任均相同。
具体区别如下:
〔1〕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条款负责“火灾、爆炸、自燃〞责任;
〔2〕家庭自用车损失险条款负责“火灾、爆炸〞责任,不负责自燃,“自燃〞属家庭自用车的险加险;
〔3〕营业用汽车损失险条款不负责“火灾、爆炸、自燃〞责任,“火灾、爆炸、自燃〞属营业用汽车的险加险。
2.各类条款除外责任的区别:
●因车辆使用性质不同,?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和?
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把“教练〞中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列为除外责任;
●?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和?
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规定:
使用各种专业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
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
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
规定因违反平安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属于除外责任。
另外关于“火灾、爆炸、自燃〞的区别:
家庭自用车: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非营业用汽车: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汽系统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营业用汽车: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三、关于各种车型、各类条款的免赔率:
1.家庭自用车、营业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的车损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赔率:
负次要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免赔率15%;
2.特种车和第三责任险的免赔率:
负次要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免赔率20%;
3.摩托车和拖拉机的免赔率:
负次要事故责任免赔率3%,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免赔率10%;
4.几个常见附加险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四个附加险的免赔率相同为20%;车身划痕损失险的免赔率为15%.
5.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分三种情况:
☐家庭自用车、营业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免赔率为30%;
☐特种车免赔率为20%;、
☐摩托车和拖拉机免赔率为10%;
6.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7.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8.?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条款?
: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9.?
营业用车辆损失条款?
、?
特种车保险条款?
违反平安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平安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10.?
营业用车辆损失条款?
:
保险期间内发生屡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
四、关于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与折旧:
1.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决定。
2.新车购置价: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车辆折旧按月计算,缺乏一个月的局部,不计折旧。
4.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各种车型的折旧率:
〔1〕、家庭自用车:
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
〔2〕、非营业用车:
9座以下0.6%,低速货车或三轮车1.1%,其它车辆0.9%。
〔3〕、营业用汽车分出租车和普通车两大类,具体为:
客车:
出租1.1%其他:
0.9%
微型载货汽车:
出租:
1.1%其他:
1.1%
其他车辆:
出租:
1.1%其他:
0.9%
五、保险人义务和被保险人义务中对于时限的要求:
1.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当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用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3.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4.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6.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六.盗抢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盗抡险免赔率:
1.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2.全车损失,未能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3.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10%
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不计免赔率条款中,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金额: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平安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屡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盗抢险条款规定手续不全而增加的;
8.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八、其它应掌握的内容:
1.碰撞的含义:
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特体直接接触辛苦了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照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2.暴风:
是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发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车轮单独损坏的含义: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当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4.玻璃单独破碎: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注:
天窗玻璃不属于风挡玻璃。
5.自燃:
是指在没在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第三局部理赔实务要点
一、车险的理赔流程:
接报案--现场查勘、估损--确定保险责任--立案--定损、核损、询报价--赔款理算--核赔〔超权限案件上级公司核赔〕--结案处理〔清分单证、归档〕--支付赔款〔由第三方引起的,协助追偿〕。
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简化流程五个步骤:
受理—现场查勘—损失确定—赔款理算—赔付结案
三、“95518”效劳专线是接受报案的中心,所有报案由95518专线归口受理。
其工作职能包括报案记录、报案注销。
四、报案注销的条件:
报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重复报案;
2.不属于保险责任;
3.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4.无效报案〔客户报错案、95518专线人员录入错误、产品线部门出错保单等〕。
五、立案注销的条件:
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属于保险责任;
〔2〕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3〕客户已报案,但自出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的案件〔无论客户是否已经在现场查勘报告及出险通知书上签字〕;
〔4〕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六、医疗跟踪和医疗审核
〔一〕医疗跟踪的主要内容:
✓了解伤者根本情况、伤情程度
✓跟踪伤者治疗过程,协调对伤者的抢救和治疗方案
✓告知保险人可承当的医疗费用范围
✓对死亡原因的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进行跟踪和调查
〔二〕医疗审核的内容:
医疗审核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按条款约定进行核审的过程。
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三〕医疗审核的依据:
1.保险条款的约定;
2.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
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等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各省/地市根本医疗保险标准。
〔四〕其他费用审核的内容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死亡伤残费用。
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其他费用审核的依据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标准审核。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工资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的合理费用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那么酌情确定。
4.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出险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死亡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那么酌情确定。
5.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局部。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6.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残疾辅助器具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8.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9.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予以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原那么上最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其他费用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死亡补偿费审核
〔1〕属地原那么:
事故发生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
〔2〕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对于在城镇已暂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对于无暂住证明的农村居民,仍按户口薄上标明性质处理。
2.残疾赔偿金审核
按国家标准〔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中计算公式计算:
〔1〕单等级伤残计算
11-伤残等级
10
残疾赔偿金=
伤残补偿年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按最高等级增加一定百分比计算,但增加比例最高为10%,
例如:
一个人被评定为两处伤残,一处八级、一处九级,在八级在根底上增加一个赔偿系数3%即30%+3%=33%。
目前局部地区对增加值的取值方法为:
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
3.被扶养人生活费审核
〔1〕调查户籍证明和实际被抚养人情况,剔除超过实际被扶养人数的扶养费金额。
〔2〕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局部,其余局部应予剔除。
〔3〕被抚养人有数人的,注意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七、关于施救费的掌握: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施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在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内负责赔偿。
3.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但在施救时,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丧失,不予赔偿。
4.施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施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施救车辆是有偿效劳的,那么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涉及两车以上应按责分摊施救费用。
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施救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
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那么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和金额。
但护送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
当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到达或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但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10.施救费应根据事故责任、相对应险种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免赔率。
八、全损或推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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