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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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
法理学专题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
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
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
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
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
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
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
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
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
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
这是因为:
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
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
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
法理学本身就是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
刑法专题
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犯罪
1、犯罪的一般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二、主要罪名的掌握
贪污贿赂罪
1、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
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
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
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
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
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
三种行为是:
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
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
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
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
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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