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人力资源管理本法律基础复习资料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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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
1、法的本质:
12
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阶级意志性)
P3其次,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国家意志性)
再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物质制约性)
2、法的特征:
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征。
简答P4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P62)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法律规范通常由三要素组成:
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
假定,即适用条件;处理,即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指法律规范中规定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所带来后果的部分。
包括肯定和否定。
P7(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4、法律规范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其他法律,只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所有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按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6、法律渊源,又称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是指法律规范外在的具体的表现形式。
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包括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原则和要求:
(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要求:
准确、及时、合法。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7、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具备权利和行为能力。
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公民、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2)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3)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是以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为前提,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法的效力:
是指法的约束力,即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域内和域外)、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和对人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实施“后法优于前法”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选择题)
9、法律解释,指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遵守和使用法律规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自己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适用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1)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意愿,即要依法进行解释;2)法律解释不能违背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的基本原则;3)法律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等。
10、法律解释的种类从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上进行分类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从法律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
字面解释
11、违法行为又称违法: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破坏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成立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1)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3)主体必须是具备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4)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12、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
第三章行政法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合理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确认和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特征有:
(1)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上具有准司法程序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内容是:
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2)符合法定目的。
3)遵循法定程序。
7、国家行政机关又称政府,是国家依法设立并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8、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等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因此,国务院办事机构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9、被授权的组织,是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一项或某一面行政事务的组织
10、行政授权,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而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11、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
(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则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
1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包括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1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考任、选任、委任、凋任
14、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晋升、降职、交流、撤职。
15、行政行为定义: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6、行政行为特征: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的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
包括:
(1)赋予权利或设定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
18、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行政相对人对其合法是否持有异议,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遵守执行。
)、执行力。
19、行政行为的分类:
①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②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措施的行为,如行
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
③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所作的分类要式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④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⑤当事人的数目所作的分类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20、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具有的特征:
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
21、行政立法的分类:
1)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
①一般授权立法②特别授权立法;2)行使权的主体不同:
①中央行政立法②地方行政立法;3)内容、目的不同:
①执行性立法②补充性立法③试验性立法
22、行政立法的主体为: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直辖市,较大市政府,经济特区市政府。
23、行政立法的权限,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
24、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25、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6、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7、行政许可的种类:
1)许可范围不同:
①一般许可②特殊许可;2)许可享有程度的不同:
①排他性许可②非排他性许可;3)许可能否单独存在:
①独立的许可②附文件的许可;4)许可是否附加义务:
①权力性许可②附义务的许可;5)许可存续时间有无期限:
①长期性许可②附期限性的许可;6)许可目的形式不同:
①行为许可②资格许可;
28、行政许可的作用:
【重要作用】1)有利于国家队社会经济和其他事物的宏观管理。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消极作用】1)调节范围过广会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
2)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资源闲置和浪费。
3)过滥,不利于企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29、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调查、审理4)裁决
30、行政处罚的定义: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措施。
31、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3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人身罚又称自由罚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劳动教养(1年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可以相对人作为义务
财产罚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法处罚)
没收财物(与刑法处罚中的没收财产相区分)
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申戒罚又称声誉罚或精神罚警告
通报批评
33、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3)当事人陈述与申辩,(4)制作笔录和当场处罚决定书,(5)执行。
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理决定。
34、行政复议的定义:
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争议。
35、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②行政复议的客体是行政争议;③行政复议以相对人申请为启动条件;④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36、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及时、准确、便民、依法独立复议、一级复议、全面审查、不调解、书面复议的原则
37、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民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8、行政诉讼的定义: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39、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6)辩论(7)检察监督
40、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
(2)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3)实行负举证责任(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5)不适用调解(6)司法变更权有限。
41、行政诉讼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2、不得进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43、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何种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标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
第四章民法
1、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互为补充的一个统一整体(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才能成立,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4、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是与指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而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
5、公民: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不同的,但二者又有联系。
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则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8、将公民划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两大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10、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很大的区别:
(1)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2)内容和范围不同(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随着它的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的变更而变更,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能变更的。
12、组织上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和分立,法人终止也就是法人的结束,法人终止时要进行清算。
13、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5、个人合伙的特征为:
(1)合伙协议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合伙人享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承担共同的经营风险,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联营的三种类型:
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
17、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具有的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事实,是基本特征
(2)是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3)是一种合法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9、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人数,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eg:
立遗嘱)和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eg:
订合同)
(2)按报酬,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按交付实物,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按要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0、无效的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
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1、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2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两种情况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3、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4、无权代理表现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5、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类物权(占有),物权中所有权是最直接、最完整、最充分、最全面的权利。
26、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有如下特征:
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对世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27、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使用:
依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收益:
是获取财产天然的或法定的孽息。
收益一般归所有人,但依法规定或经所有人同意,可归非所有人所有
处分:
根本标志,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8、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所有权,包括买卖、赠与、交易等;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所有权,包括遗产继承、遗赠等。
29、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方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包括:
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没收。
30、继承取得,主要实现方式为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所有权,包括:
买卖、赠与、交易等;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所有权,包括:
遗产继承,遗赠等。
3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确认所有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32、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产生的二种原因: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33、共有: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力,分担义务。
享有的权利:
①按份额享有权有权②分割请求权③优先购买权④在其份额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⑤享有物上请求权。
2)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34、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是: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或使用人。
可以使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财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权利引起的与相邻人有关的权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受相邻一方的影响而使权利得到扩大或受到限制。
一方在行使权力时不能对另一方造成损害。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5、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6、债的种类:
1)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又叫契约。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发生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3)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4)侵权所生之债。
37、债的担保分为①保证②抵押③质押④留置⑤定金
38、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担保法有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9、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成立应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为要件。
40、重复抵押的话不能超过,超过的话,只有第一个有效。
抵押是不占有,而质押是占有。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
4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42、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4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44、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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