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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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资金结算方式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和商品流通,特制定此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况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1.3.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资金结算方式
2.1.现金
2.2.现金支付范围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发银行确定的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以公司的现金收入
直接支付(即坐支)。
2.2.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
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否齐全。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
章证证明。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
结算。
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1)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①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②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单章是示波器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1)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2)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同,
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银行汇票遗失,失票人可以赁人民法院出具的其离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
款或退款。
2.3.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4)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付款人提示承兑。
(4)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
持票人应在此期限内通过开户
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及时通知
付款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
日的次日起每四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
承况银行应在汇
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②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③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2.4.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填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人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5)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和五万元。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票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
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英是否由原记载人
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生签章,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银行本票遗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
款或退款。
2.5.支票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
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十日。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6.汇兑
(1)汇兑即为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汇款人名称。
(5)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6)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7)委托日期(汇款人的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8)汇款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收账通知。
2.7.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
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
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3)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
签发的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收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5)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6)合同名称、号码。
(7)委托日期。
(8)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1)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位送
交银行。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
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
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
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
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2.8.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服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收付款人名称。
(4)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件单证张数。
(5)委托日期。
(6)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将有关的债务证明交付款人,并签收。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使员工在其急需周转用钱时,能照顾其工作生活进而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由本公司所属正式员工,符合下列情形者,均可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向公司申请借支:
(1)本人或家属有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伤病。
(2)公务需要。
(3)其他临时紧急需要。
【注】试用期员工借款须由正式员工
1.3.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借款规定
2.1.借款程序
(1)凡因公务或私人因素欲向公司借款者,应先填具《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归还日期,呈主管依权限签准。
(2)权责主管签准后,借款人持核准后之借款单,至财务部办理借款。
2.2.核准权限
(1)凡因公务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者,部门主管及财务主管核准后方可借款。
(2)凡因公务借款金额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除按
(1)款规定外,须层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借款。
2.3.借款额度
得视实际需要核定额度,依照一般财务支出规定办理。
(1)因家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本人或家属有重大伤病时,借款人得附相关证明文件,借款金额以两个月薪资为限。
(2)一般情况借款人可预支半个月薪资。
2.4.借款归还
(1)公务借款应于该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附相关凭证及正式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并将剩余款项全数归还。
(2)逾期未报销归还,并无正当理由者,可从该借款人薪资中扣缴。
(1)属于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伤病者,应自措款次月份起,分十二个月自借款人薪资所得中平均扣缴摊还。
(2)属于一般情况者,自借款次月份起,分三个月自借款人薪资所得中平均扣缴摊还。
(1)凡公务事项借款人于尚未还清借款款项而中途离职者,应将该案之凭证及剩余款项列入移交并交接清楚,否则接替人自行负责。
(2)凡私人事务借款人于尚未还清借款前离职者,须在在离职前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
3.附件
借款流程图
500元以内
填具借款单初审审核
付款
审核超过500元
部门主管
借款单
日期:
借款人
部门
职务
借款事项
(用途)
现金借款金额
(大写)¥
借用转账支票
张号码
部门主管意见
经办人
领导审批
会计:
出纳:
说明:
申请预借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写之表单。
费用开支核定标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开支标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差旅费、交通费、加班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等经常性费用支出。
1.3.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费用开支标准
2.1.差旅费
(1)公司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附件CC03-1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部门主管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
因公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的,则按标准的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省额的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自理。
(2)乘坐火车符合附件CC03-1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
(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部门主管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的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报销,不发给绕道及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4)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
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5)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食宿费自理的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其余情况一概不予领发伙食费。
(6)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50%发给。
2.2.市内交通规定
(1)非乘公司车辆者,凭乘坐的车票,列明去向,由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签字后予以报销。
(2)由公司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20元标准将修理费包干到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
五年内丢失、损坏费用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3)公司提供车辆办事的,一律不得报销交通费。
(1)员工居住地点距上班地点2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班,公司又无配给自行车(或摩托车)的,可凭公交公司月票发票报销。
(2)符合
(1)条条件而用私人交通工具上下班者,每月按公交公司月票金额发给补贴。
(3)上述两类补助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送总务部审批备案,每月终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总务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审批发放。
(4)对于不享受交通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部门主管批准,发给每月20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2.3.加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1)按《劳动法》规定发放。
(2)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主管批准。
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3)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4)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时工作不计加班费。
值班时间超过每周40小时的,超过部分按加班处理,发放加班工资。
2.4.通讯费用
(1)公购指由公司购买话机,公司负担一定限额的话费。
(2)自购指员工个人购买话机,公司负担一定限额的话费。
(3)经公司最高主管批准可享受公购移动电话的员工如下:
①公司最高主管如总经理、副总经理。
②部门主管。
③行政及财务业务外联人员。
④董事会特批的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须为公司正式任命、人事备档的人员。
(4)移动电话话费按职别及工作性质限额,核定公司承担话费的标准(见附件CC03-3)。
(1)移动电话费用(附件CC03-1)。
(2)传呼机费用实报实销。
(3)IP电话费用(附件CC03-1)。
2.5.业务招待费
(1)外地客户因业务工作来公司所在地参观考察需宴请的,应本着从简节约的原则,由公司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时间按工作餐接待。
(2)宴请标准(含酒水):
总经理出面宴请的,每人每次可在500元以内;部门经理出面宴请的,每人每次在250元以内;其他人员在面宴请的,每人每次在200元以内。
(3)工作餐接待标准:
每人每天接待标准为:
厅级以上干部300元;处级以上干部200元;其他人员100元。
(4)外地客户来工厂基地参观或到附近市县参观、游览,需要用餐的,按工作餐标准接待。
(5)对重要客人赠送礼品、红包、应事先提交收面报告,按总经理批示的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赠送礼品、红包。
(6)接待客人须视重要程度,合理合宜安排娱乐活动,原则上安排一次,同时不准同夜连场娱乐。
①卡拉OK每人每次控制在300元以内。
②桑拿每人每次控制在350元以内。
(7)接待外地客人安排住宿标准:
①处级以上干部每天在300元以内,其他人员200元以内。
②经济特区直辖市住宿标准可适当上浮30%。
2.6.员工培训费用
(1)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前培训所缴纳的资料费、培训费一律自理。
(2)员工参加各种技术职称、业务等级的考试,其报名费、考务费及其他费用一律自理。
(3)员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如财税、海关、外汇、外资委、劳动人事局、社保公司等单位硬性规定的短期业务培训,其费用需要公司予报销的,参加培训人员必须书面申请并附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4)凡公司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班,人事部门要事先做好培训费用预算报批工作。
会计要严格按照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预算予以报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预算自行报销培训费用、住宿费用、伙食费用。
(5)员工经过批准参加主管部门硬性规定的培训班,其参加学习的时间按在岗处理。
培训后考试不合格者,培训费不予报销。
自行参加各种职称考试培训、业务等级培训的学习时间按事假处理。
(6)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时间,按在岗处理,不扣其工资。
3.附件
移动电话申购程序
提出申请审核批准级别审核核准
申请人直属部门主管人事部公司最高主管
审核付款登账登记办理借用
财务部总务申请人
移动电话、IP电话卡报销标准表
职务
移动电话费标准
移动电话机标准
IP电话卡
总经理
800元
3000元
500元
部门主管
400元
2000元
300元
财务业务等外联人员
300元
1500元
司机
200元
1500元
出纳作业处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出纳作业有所遵循,以健全财务管理,防止错误与弊端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出纳之现金及银行票据、有价证券收支处理作业,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1.3.权责单位
(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财务部为本规章之权责单位,权责单位主管经承认单位授权,负责本办法之管制,并确保依据本办法之规范作业。
2.出纳收支作业
2.1.收入作业
(1)出纳人员例行性收入作业包括:
(A)签收营业单位营业人员缴交之客户现金及银行票据。
(B)银行账户托收兑现之确认。
(C)银行账户汇入款项之确认。
(D)其他收现款项之经收。
(2)出纳收到现金,必须开出发票或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并加盖出纳人员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3)出纳人员对于当日到之款项应即时存入银行,应收票据亦应即时办理银行托收。
2.2.支出作业
(1)出纳人员例行性支出作业包括:
(A)依据核准后的《支票申请单》开立支票。
(B)职工新资支付与转账到个人活期账户上。
(C)代扣个人所得税。
(D)零用金核准后支付。
(2)出纳人员对于一切款项支付,应以处理妥善之发票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应予拒绝。
2.3.日报表编制
出纳人员应将每日经办之收支作业编制《现金收支日报表》,据以报告该日现金或各银行账户余额之变动情形。
日报表依下列说明编制:
(1)银行存款、现金登记日记账
(A)账户别:
依银行别账号分别填制。
(B)本日收入:
包括业务人员当日解缴之客户现金货款、客户汇入之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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