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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工程
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编号:
2013-33(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013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现有路基上用挖机调路拱、整平、碾压补强,浇筑2.5m—3.0m宽,14cm厚水泥砼路面,砼路面两侧路肩均用12%灰土填压,每侧路肩宽0.2m。
线型根据原始现状设计,以弯顺弯。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013-33(开)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和图纸。
3、合同工期
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相关规范,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
5、项目组人员在岗保证金:
施工阶段建造师及项目组成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以人民币5万元为作为项目组人员在岗保证金。
6、合同价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
付款时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付[如承包单位不在开发区注册,税款缴入:
,代码,如承包单位已在开发区注册,直接以该单位名称缴纳税款。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⑴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㈡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录;⑷本合同专用条款;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⑻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⑼投标书附表;⑽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⑾经双方认定可以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7.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指定帐户后生效。
10.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3合同订立地点:
10.4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6月18日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业主代表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合同通用条款详见(GF—1999—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⑴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⑵中标通知书;⑷招标文件及其附件;⑷本合同专用条款;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招标书及附件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⑻图纸;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的标准、规范:
按现行的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规程等执行。
如市政工程没有的部分,则参照公路工程等行业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备。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后,提供施工示意图;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合同委托的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业主工程师。
职权:
行使发包人权利。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
7、注册建造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以现状为准,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现有管线的迁移由发包人完成;群众工作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单位进行配合;现场余留农作物、房屋基础、树根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负责拆除清理且不计费用。
(红线范围之外施工单位需另增加临时场地的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由施工承担并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
(3)落实工程检测、试验单位;
(4)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现有道路,承包人若认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可自行考虑采取加固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价中;
(5)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在招标时已提供给承包人;
(6)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7)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由招标单位在现场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复核后交监理机构确认;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地下管线或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情况暂不明,施工中遇到情况及时报发包单位,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周四下午5:
00前提供下周计划及本周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每月20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本月完成情况统计报表以及累计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给监理机构;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在危险地段、交叉路口等地方设立明显的交通警示牌,采取夜间挂红灯等安全措施,如发生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⑷自行负责临时施工用电、水到位;
⑸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偿提供监理、发包人办公室等办公设施;
⑹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办理手续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
⑺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_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费用自理;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⑻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碰到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等,要求承包人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费用由监理机构签证并报发包人核准后支付给承包人,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⑼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要整齐,并有遮盖,不得扬尘,机械停放有序,符合清洁卫生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将所有遗留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
钻孔桩废渣不得排入河道内;
⑽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关标语、标牌,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树立企业形象,主动拉接受社会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个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和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在本合同签订后至开工前,承包人应积极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②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保证每周出勤不少6天,每月由监理负责考核,并报发包人;每月项目经理请假不得超过三次,三次以上每一次罚款1000元;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班子组成人员不得擅自更换,且应在项目现场工作;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并汇报工程情况,工程竣工前项目经理请假经批准不参加例会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三次,三次以上按违约规定执行处罚。
④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或要求参加各种会议和协调,作出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的建议或结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开工后10天内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重要部位的施工方案在分项工程开工前3天提供;每月的20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或一般的施工方案3天内予以审核并确认,复杂方案7天内确认。
逾期视为已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所有工程必须在工期内结束。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管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暴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9.2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得延误工期。
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总工期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0元,超过10天工期保证金不退还,并处以工程经算价为基数每天5‰罚款,其他按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执行。
工期保证金为2万元。
13.2以下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⑴发包人原因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图纸;
⑵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⑶因发包人原因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10%以上的;
⑷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人需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办理延期手续,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等规定,如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5000元/次。
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返工修复并承担费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试车费包含在本合同价内。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方无关。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若不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及设置安全设施,发包人将没收安全保证金。
本工程设安全保证金为0.5万元。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23.1合同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结算时只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其余不作调整:
⑴因合同期面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更,在工程结算时按以下原则调整: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本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特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
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
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不含10%)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上涨和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施工期间除主要建筑材料以外的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
价差的取定:
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为基础,价差为施工期内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与合同工程招投标执行的材料指导价的差额。
施工期内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时间:
水泥、砂石等材料按开工后至工程完工期间每期指导价的算术平均价格计算;商品砼按路面施工当月指导价为准。
⑷施工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缩减部分工程量,承包人不得就此提出索赔。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不予计量,不得支付工程款。
26、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项目村共同验收合格后,付项目村应支付工程款,其余工程款经时序进度付款,其中:
10%余款待保修期(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结束后付清。
承包人每次领取工程价款时须开具南通高新开发区税务管理部门的正式税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如施工单位不在注册,税款缴入:
如施工单位已在开发区注册,直接以该单位名称缴纳税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期间发包方有权对所用材料设备进行抽验,抽验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监理预验收后28日内向监理机构递交经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的叁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在监理机构核实后28天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文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3套完整并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
道路红线范围内土方验收要求:
1、清除施工期间便道;2、红线范围内土方按原地面高程总体平衡;3、现场剩余土方不得外运,就地平整,如土方缺失,从工程款中扣除。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承包人保质保量如期竣工,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如承包人不按约定送交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没收竣工资料保证金。
本工程设竣工资料保证金为合同的0.5%。
33、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竣工后一个月内交付。
为促进施工单位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质量,对施工单位在结算书编制中高套冒估的,经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价5%(含5%)的,将给予一定处罚:
1、经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价5%(含5%)~10%(含10%)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同时处以送审价的0.5%的罚款;2、经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价10%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同时处以送审价的1%的罚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造成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需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0元,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履约保证金2万元予以没收,并处于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每天千分之五罚款,其他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标准的,则没收全部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时,承包人须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合格,除没收质量履约保证金2万元外,加罚合同价款的3%作为承包人的违约金。
如通过竣工验收的,但在责任缺陷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隐患,承包人负责返工处理,直至合格,同时没收其质量履约保证金。
并作为不良纪录,二年内不得在本开发区内参与投标活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达不到合格的,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且,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2、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事件,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责任,并予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⑴双方友好协商或上级调解;
⑵若调解不成,约定向南通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负责。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参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或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转帐支票;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四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承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如果本工程在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每被通报批评一次罚1万元,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发包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2承包人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的派驻到现场驻地项目经理部的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低于资格预审时的水平或发现承包人名不副实,资质外借,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
47.3项目经理部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
如确需更换,应报发包人批准。
标函中所列的人员、设备等必须按时到场。
在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不得兼职)、技术负责人都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2天/月,如发现有一人当月少于22天,则扣保证金5万元,以月考核,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到位保证金5万元扣完后,仍有不到场现象,中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
以上三条如发生其中之一的,将在以后投标活动中将作为不良纪录登记在案,参照18条进行处罚。
47.4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将标函中明确的驻地项目部主要人员的资质、岗位、注册、培训等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约完成。
47.5承包人应按规范接受各项检测,试验由发包人委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现场试验委托必须有业主人员签字认可,如有代签现象则该部分委托费用将不予认可。
47.6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专人负责试验工作(试件的制作、登记标号、送检、试验资料收集、整理等),负责试验人员需经监理机构认可。
47.7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47.8在本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安排的项目经理不得参与其他工程的投标,否则,一经发现,视作违约,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中止合同,中标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47.9施工中可能遇到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红线外的单位、居民对施工的影响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处理。
47.10本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限期退场,不按要求退场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如购进的材料设备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由承包人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7.11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
47.12承包人对现场人员的施工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并就工地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和门卫等做出具体安排。
47.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法令,或任何对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的规章,并按要求支付有关费用。
47.14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督,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因承包人原因被责令停工和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7.15无论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完成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47.16施工方应主动协调好施工附近群众工作。
47.17管道、道路、桥梁施工时,不能影响所在区域的灌溉、排水现状,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措施费用中。
47.18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中的质量、工期、安全、廉政建设的不良记录,作为该单位二年内参加区内市政工程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依据,情节严重的,发包人二年内有权拒绝该单位以及本工程实施主要负责人参加区内市政工程的投标和施工。
47.19履约保证金5万元,通过合格性竣工验收后,并在对安全、廉政及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考核结果后,余款全部退还。
47.20路面改造标准
该路为老路基改造工程,采用现有路基上用挖机调路拱、整平、碾压补强,浇筑2.5m—3.5m宽14cm厚水泥砼路面,砼路面两侧路肩均用12%灰土填压,每侧路肩宽0.2m。
线型根据原始现状设计,以弯顺弯。
47.21材料要求
水泥:
采用32.5级水泥。
碎石:
采用5-20mm规格的石子。
砂:
中粗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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