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深建规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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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深建规4号
深建规〔201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
其中勘察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工程勘察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对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工程设计。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内容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一十条程序性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十一条技术性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四)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五)勘察文件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六)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安全;
(七)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装饰、基坑支护等工程是否安全;
(八)建筑节能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一十二条对于甲级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到作业现场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
(一)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二)现场作业是否按勘察纲要执行;
(三)现场作业情况及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包括:
孔位、孔深、采取率、取样及各种原位测试等;
(四)室内实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其他工程勘察项目,审查机构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
第三章审查委托
第一十三条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含抽签定标方式)选择审查机构。
第一十四条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但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只有一家的除外。
第一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勘察前,确定勘察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一十六条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与专项工程施工图,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第一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颁布的审查收费标准。
第一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应当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查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图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按需求合理分段进行送审。
审查机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施工图审查成果。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含作业现场核查),审查中发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反馈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或者改正。
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的每页图纸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且修改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已作变更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机构要求,配合工程勘察现场核查工作;工程勘察企业派人全程协助审查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完善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立档案室,妥善归档保存施工图审查档案。
施工图审查资料归档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对审查情况做好汇总工作,按季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或者减轻勘察设计企业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项目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
重点抽查诚信记录排序靠后的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审查费用低于规定收费幅度下限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施工图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施工图审查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九)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查机构及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不符合认定条件;
(二)超出认定的范围进行审查;
(三)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回避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意见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问题;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出具审查报告;
(九)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取费;
(十)未按规定建立施工图审查文件档案;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以下不良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图,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三)施工图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施工图内容已作重大设计变更,但未报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
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现以上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控告,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区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工图审查合同范本、审查报告等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表格,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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