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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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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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
目录
1、我省诉讼标的最大的涉外专利纠纷案--国内首起因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引起的专利纠纷案…………………………………………
2、我省侵权厂家最多的群体性专利侵权案——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被群体侵权………………………………………
3、专利权人如何面对群体性专利侵权--“全自动液压吊装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4、农民拿起专利武器告倒韩国侵权企业--南阳某韩国独资公司侵犯农民朱某专利案………………………………………………
5、假冒专利也会触犯刑律--我省首例假冒专利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6、中原腹地燃起摩托车专利纠纷狼烟--偃师市摩托车专利侵权纠纷案…………………………………………………………………
7、无效专利继续宣传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冒充专利案……………………………………………………………
8、调解是专利侵权案件的最佳选择——线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9、网络虚假宣传也违法--利用网络宣传构成许诺销售和假冒他人专利案…………………………………………………………
10、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保护自身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一
我省诉讼标的最大的涉外专利纠纷案
——国内首起因专利保护期限延长引起的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芬兰奥托昆普公司(下称芬兰公司)1988年3月26日就“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制造方法”向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
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金龙)分别于1991年4月,1999年12月引进了芬兰公司两条铜管生产线,并支付了专利使用费。
2000年7月,金龙自行组装了一条生产线,也向芬兰公司支付了专利可证费用。
为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承诺,200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0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芬兰公司的“一种铜及铜合金管的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期限由2003年3月26日延长至2008年3月26日。
由于该专利保护期得到延长,双方因是否补交专利许可费发生争议。
2003年3月,芬兰公司以河南金龙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金龙)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河南金龙停止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1200万元。
处理结果
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芬兰公司的专利有效期由2003年3月26日延至2008年3月26日,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所致,对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属于不可预见因素,因此而导致对被请求人第三条生产线,和在建的第四、第五条生产线专利许可费的争议,不能简单的以侵权或者不侵权进行处理。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考虑到双方曾经是良好的商业合作伙伴且有长远的合作空间,有和解的基础,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主持了调解。
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参照双方曾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于2004年末最终达成了和解。
点评分析
随着中国企业对外经济交流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摩擦也此起彼伏,甚至让国内企业苦不堪言。
打火机、DVD、摩托车、通信等行业的多家企业都遭到过外国公司的侵权指控,使许多企业变得谈专利色变。
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技术研发水平的差距,往往使得专利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许多老成员开拓新成员市场的“常规武器”。
当一个产品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时,国外企业即使知道中国企业有侵权行为,他也不会行动,而是“放水养鱼”,等市场形成一定规模才以专利保护的手段坐收渔利,而此时国内企业往往骑虎难下:
如果放弃生产,那么前期的投入损失太大;继续生产,就必须缴纳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国外企业就可以轻易地以“知识产权优势”抵消发展中国家生产成本低的“比较优势”,从而维持他们的竞争优势。
芬兰公司和金龙的专利纠纷虽然以和解的方式最终妥善解决,但是从该起专利纠纷中也给我国企业敲向了警钟。
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交往中的标的物,日益显现出其重大的经济利益。
市场竞争已转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谁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谁就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加强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形成企业自己的专利技术群,并与竞争对手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专利战略对峙局面,以掌握更多的“发言权”—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也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避免被指控和索赔。
发生了纠纷,要勇敢面对,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积极应诉,把损失降低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二
我省侵权厂家最多的群体性专利侵权案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被群体侵权
案情简介
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投入了上千万的研究经费,迄今为止已申请55项外观设计专利,10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发明专利。
但从2003年5月以来,该企业在郑州市几大建材市场上发现大量侵权产品,随后,在洛阳、焦作、新乡、漯河、安阳市场上均发现了侵权产品,目前河北、山东、浙江、辽宁、福建、广东等地存在着100多侵权厂家。
这些侵权者通过抄袭、解析产品后进行粗糙生产,他们无研发费用,无质检费用,无市场开拓费用,也没有环保费用,而恒昊公司作为一个致力于品牌打造、长期发展的公司,则在各个方面都投入了很高费用,因为成本和质量的原因,恒昊产品价格是较高的,而众多仿冒者虽然产品质量低下,但却以其低廉的价格对恒昊形成巨大的冲击。
据市场部估算,全国仿冒产品的销售量,要大于恒昊的数10倍,给恒昊造成了成百上千万元的损失。
现在,恒昊研发的快,他们仿冒的也快,处境非常尴尬。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恒昊公司首先选定洛阳市恒美玻璃技术公司、洛阳市唐宫市场玻璃工艺经销部等五家企业,向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诉的五家企业盗用了请求人的劳动成果,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恒昊玻璃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严重损害了请求人利益,扰乱了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请求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是一起群体性侵权案件,决定列为遏制群体性侵权专项执法行动。
3月30日,对涉嫌侵权厂家采取统一行动,查处、封存了涉嫌侵权产品。
经审理认定:
被请求人于2002年至2004年4月,分别实施生产、销售了与请求人多项外观设计玻璃的图案相同的产品,其销量达200万元以上。
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除“福满堂”和“中华结”属与专利产品近似外,其余8种产品均为相同产品。
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与本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多项专利的行为。
因此,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要求洛阳市恒美玻璃技术公司等五家侵权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10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责令销毁全部的侵权模具和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五家企业分别向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2万元、5万元人民币。
洛阳5家企业群体性专利侵权案处理后,恒昊公司增强了信心,加大了维权力度,又先后到广东、河北等多省市开展了打击专利侵权活动。
在我省侵权厂家依然存在,且数量不少,在今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省知识产权局仍将进一步加大对群体性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遏制这类恶性案件发生的势头。
点评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专利侵权案,是专利权人最害怕发生的一类案件,是群众最关心的热点案件,同时也是当前我们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重点。
对这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可以打消专利权人对行政处理专利纠纷的疑虑,增强专利维权的信心,还可以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威信。
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我们还应得到以下启示:
1、小专利拥有大市场。
恒昊公司申请了50余种玻璃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专利,其专利性要求相对较低,应当说是“小专利”。
但是,他们申请的“繁华似锦”、“涟漪”、“中华结”、“流金岁月”、“飞天”、“银星”、“福满堂”、“一帆风顺”、“条码”、“发财树”等10余项专利投放市场后深受大众喜爱,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然而,越是简单,越容易生产,仿造这也就越多。
这就要求发明人不论发明创造的简单与否,只要具有专利性,应当及时申请专利,采用法律的手段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
2、群体性专利侵权不可怕。
恒昊玻璃侵权厂家多达近百家,但他们没有畏惧,而是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各司其责,协同作战,严厉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群体性侵权案件作为专项行动,重点治理,创造了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三
专利权人如何面对群体性专利侵权
--“全自动液压吊装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兰考永昌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永昌拥有“全自动液压吊装机”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产品一经投放市场,深受用户好评,产品畅销省内外,企业依靠专利产品得到快速发展。
但很快就遭到数家企业群起模仿生产。
侵权厂家以比权利人产品低几千元的价格在全国各农机市场上销售,权利人虽对其中一个侵权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打赢了官司,但侵权企业采取注销和改变企业主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使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主体不存在而落空,但随后又重新注册新的企业,改头换面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诉讼不仅没能制止侵权行为,反而使侵权企业更多更加嚣张。
2004年4月20日,专利权人王永昌以开封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考永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兰考神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调处请求。
处理结果
王永昌指控开封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请求人王永昌与被请求人开封市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永昌同意将本案所涉的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开封市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至专利权终止;二、开封市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王永昌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5万;三、双方当事人因ZL99237580.0号实用新型专利引起的其它纠纷,双方互不追究。
王永昌指控兰考永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和指控兰考神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正在处理中。
点评分析
由于我国实行专利制度时间不长,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淡漠,专利侵权还比较严重,群体性专利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市场前景好且实施侵权行为相对容易的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往往被数家企业竞相仿制,一轰而上。
面对众多仍然涉嫌侵权的企业专利权人往往感到很茫然,逐一提起诉讼力不从心,只好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
其实这种态度是不可取的,要冷静下来,寻找解决纠纷的必要对策。
对于群体性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最好选择一到两家侵权行为比较严重的企业向当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做扎实。
一是 专利权人应当对自己专利权的专利性重新进行分析、评估,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强弱作出判断,切不可因为自己已经获利专利权就滥用诉讼,如果是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一旦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将会使自己措手不及,还可能造成诉讼中转胜为败。
二是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三是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
作到每个请求或者诉讼的案子必胜,起到杀一警百的作用。
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能否得到有效制止,不仅是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问题。
大面积的群体性专利侵权不仅挫伤了权利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还动摇了权利人对我国专利制度的信心,影响到区域经济的发展,因侵权者原始积累很少,专利意识淡薄,一看人家产品挣钱,就开始模仿生产。
不知道这种模仿行为是侵权,结果被告上法庭。
同时,一个地区不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也容易造成区域经济的大起大落,影响人们的就业,吓走了投资者,引进不了技术,人才等。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当地政府的责任,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不能不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四
农民拿起专利武器告倒韩国侵权企业
--南阳某韩国独资公司侵犯农民朱某专利案
案情简介
南阳市农民朱某因曾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败了官司后开始重视专利,先后申请拥有5项专利权。
2004年,朱某发现韩国商人开办的独资企业某石材有限公司加工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处理请求,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人设备和库存侵权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口头审理和调查后认为,某石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理石板材在其外观特征上与朱某的专利设计形状完全一致。
该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与专利权人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行为已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和案件事实,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韩国独资某石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侵权产品。
点评分析
该案是一起中国农民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外资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的是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武器对我国的企业进行打压,挤压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和生存空间。
在处理此案过程中,该独资企业曾寻求地方政府的政策保护,但最终还是要依法办事。
侵权纠纷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渠道、程序和办法来解决。
该案的启示是:
我国的企业要有知识产权意识,要重视知识产权,不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还要依靠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占领市场。
外资企业在中国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知识产权是把双刃剑,既是矛,又是盾,要学会熟练应用知识产权这个矛和盾,和外国企业同台竞争,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假冒专利也会触犯刑律
--我省首例假冒专利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案情简介
洛阳市黄河软轴控制器厂研制的"发动机软轴控制器"被授予专利并实施后,产生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厂业务员唐亚杰为谋取个人利益,从2000年9月起伙同他人合伙成立了洛阳市精工企贸有限公司,即开始仿制"发动机软轴控制器"专利产品,并打上专利产品和专利号,伪造专利证书,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案。
洛阳市黄河软轴控制器厂发现唐亚杰的行为后立即向洛阳市知识产权进行了举报。
处理结果
洛阳市知识产权接到举报后,初步认定唐亚杰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唐亚杰的行为,以违反了《刑法》第216条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罪。
2002年7月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9月至10月由法院公开审理,认定唐亚杰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以及其他罪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没收非法所得。
点评分析
本案的行为人采用伪造、变造专利证书的手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是一种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行为人为什么能大胆的将变造的专利证书又送给众多的用户手里?
问其原因,唐亚杰回答的只有一理由,"我认为只是一种促销的手段,没有想别的。
"行为人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员,却在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上是一个"法盲"。
专利权是经国家审查并授予的一种知识产权民事权利,国家以颁发专利证书的形式赋予专利权人这种权利,专利证书是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财产证明,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任何人都无权伪造、变造专利证书。
本案行为人不仅伪造国家机关出具的财产证明,而且将他人的专利证书改头换面,欺骗社会公众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权是行为人的,构成了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85条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如果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轻微,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执法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如果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有违法所得并在五万元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唐亚杰之所以最终被法院以假冒他人专利罪判刑,不仅在于其行为恶劣且有数万元的违法所得,也在于执法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能准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不以罚代刑,体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要求。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六
中原腹地燃起摩托车专利纠纷狼烟
--偃师市摩托车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为解决正三轮摩托车只有前进挡、不能倒挡行走的问题,洛阳偃师市争胜摩托车厂许战争开发出了“正三轮摩托车转动机构”、“倒顺挡齿轮换向器”,于2002年12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2年6月,偃师市飞龙摩托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制该产品,并委托他人进行加工生产组装销售,且销售中以低于请求人同类产品每套20元的价格销售。
许战争于2002年12月向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业侵权行为,并向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处理结果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考虑到专利技术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机械工艺技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专家组进行了技术鉴定,专家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形式,各部件的使用功能与专利要求相同。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又进行查证最终认定:
“正三轮摩托车转动机构”所保护的主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上全部再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争议,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目的,委托他人生产侵权部件再实施组装生产、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偃师市飞龙摩托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传动机构”和“倒顺挡齿转换向器”的侵权产品;销毁全部的制造模具及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
点评分析
此案中偃师市飞龙摩托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制该产品,并委托他人进行加工生产组装成产品向市场销售,其行为是“以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其专利的行为”,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构成侵权。
在中国重庆几家大的摩托车厂家和日本企业的专利纠纷打得难解难分之际,地处内地的河南偃师市的摩托车专利纠纷也是如火如荼。
据悉摩托车生产在偃师市已形成了一个产业,涉嫌侵犯徐战争专利权的企业就有多家。
在这里一个企业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其他厂家蜂拥而上进行模仿,很多民营企业根本没有知识产权意识。
徐战争作为一个农民企业家,其产品远销东南亚,能够拿起知识产权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具有超前的意识。
这也提醒在发展县域经济的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引导地方产业健康良性发展。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七
无效专利继续宣传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冒充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02年6月,洛阳市关林雄鹰硬质合金厂的“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被授予专利权,洛阳市关林特种抗磨材料厂等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于2003年2月18日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03年9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该专利被无效后,洛阳市关林雄鹰硬质合金厂仍在《洛阳日报》上刊登宣传文章,称“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取得国家专利;涂改了已被宣告无效的原专利证书的设计人、专利权人和专利号,并将变造后的专利证书刊登在《洛阳日报》上。
后又在《轧钢》杂志封面、封底连续刊登了洛阳关林雄鹰硬质合金厂的广告,称“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为国家专利。
2003年12月,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投诉后立案,经调查确认了冒充专利事实,认定在《洛阳日报》宣传“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专利证书的行为,属宁少俊的个人行为。
处理结果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依据事实向当事人宁少俊和关林雄鹰硬质合金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责令立即停止宣传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复合合金材料导卫板”专利的一切行为;②上缴其变造的专利证书;③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点评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对冒充专利行为的定性是:
“…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记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其他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本案中,将无效专利宣传为专利产品,同时涂改了无效的专利证书,分别属于冒充专利行为的两种情形。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冒充专利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人是该专利权的共同专利权人,当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行为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把专利权人改为自己,同时把专利号也进行了变造,这是违法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是不允许的。
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实际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有两个,一是专利权人本人,二是实施该项目单位。
他们分别在不同时间、地点和刊物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根据事实,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当追究谁的责任,也就是说根据违法事实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本案中处罚的行为人有二个,一是行为人宁少俊,二是行为人洛阳市关林雄鹰硬质合金厂。
河南省十大专利案件之八
调解是专利侵权案件的最佳选择
——线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旅驻罗马尼亚的华商张嫩枝女士根据罗马尼亚等国家民族生活习惯,设计了多种线毯形状和图案,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专利权,权利人随即在洛阳偃师组织生产,销往罗马尼亚等国。
2002年3月,权利人发现罗马尼亚市场出现了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为偃师市昝书和等四人生产、销售。
权利人以昝书和等四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损失50万元。
处理结果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定偃师市昝书和等四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组织生产销售与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图案的线毯产品,构成了专利侵权;并立即在洛阳登记封存了部分涉嫌侵权的线毯,同时与天津海关联系,暂停出口其涉嫌侵权产品共二个集装箱2万条线毯。
昝书和等四人承认侵犯了张嫩枝女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表示愿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昝书和等四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请求人张嫩枝不再追究四位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未售出的侵权产品,由请求人按照生产成本支付四位被请求人后,统一组织出口,今后如四家侵权企业愿继续生产该产品,统一纳入请求人的生产企业管理。
点评分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本案中,多名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权利人的专利,构成群体性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游戏规则,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则,生产什么产品,应该多做调研,检索产品知识产权状况,既避免侵犯他人权益,又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调解是一种共赢,权利人维护了自己的权利,获取了利益,扩大了市场,实现了发展;被请求人承认侵权,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交纳一定的许可费用,可以很快进入别人已有的市场渠道。
另外,依据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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