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6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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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36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
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
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
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
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
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1节>保全的申请和裁定
【答案】:
C
【解析】:
考查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
2.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裁判作出后,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遂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甲依旧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依旧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此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
A、依法作出裁判
B、再次发回重审
C、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
D、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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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4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
A
【解析】:
考查二审发回重审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甲为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甲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甲分支机构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大量货物毁损,给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现丙企业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C、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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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答案】:
C
【解析】:
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民诉解释》第53条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故C项正确。
4.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甲公司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但有一个对甲公司很重要的证据在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手中,甲公司无法得到该证据。
对于这种情况,仲裁庭该如何处理?
()
A、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不能提供该证据,仲裁庭也不应当自行收集
B、仲裁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可以由仲裁庭收集,所以应由仲裁庭依职权进行收集
C、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也可自行收集
D、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仲裁本案很有必要时,可以申请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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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6章>第2节>申请仲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与收集,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正确。
与仲裁证据保全不同的是后者必须由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进行。
5.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
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8题,单选)
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
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
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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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5节>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三撤与再审的关系。
《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本案的判决由A市B县法院作出,而由A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属于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6.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
()
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
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
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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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4节>证据保全的概念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7.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47题,单选)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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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2章>第2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确定管辖时的一项基本原则。
例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牵连管辖就是体现了该项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
8.甲和乙因感情不和意欲离婚,关于甲乙二人离婚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B、离婚案件的有效仲裁裁决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C、若甲乙对解除其婚娴关系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3章>第2节>仲裁范围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因此,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财产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仲裁法》第3条规定: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本案中,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是婚姻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所以选项B、C、D错误。
《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故选项A正确。
9.离婚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时,约定2套房屋给女方,双方签字生效后发现法院在调解书中打错字了,误写为双方各一套,问这时如何处理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法院裁定文书补正
B、以违背当事人自愿为由申请再审
C、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
D、调解书签收即生效,不能更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相关问题的处理
【答案】:
A
【解析】:
法官如果在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对于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法官行为规范》第54条)。
本题中,发现法院在调解书中打错字,属于调解书中的文字错误,应用裁定文书补正,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10.2017年8月20日,兰州市民桑某在泰西百货兰州分店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商场的买卖合同中订有管辖协议的格式条款,其中约定如果因为空气净化器的买卖和使用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由泰西百货总部住所地(北京)或空气净化器生产商住所地(广州)法院管辖。
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约定了两个法院,因此该协议管辖无效
B、泰西百货兰州分店使用格式条款与桑某订立管辖协议,因此该协议管辖无效
C、若桑某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商场对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进行了说明和提示,则管辖协议有效
D、若桑某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完全不知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则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协议管辖
【答案】:
C
【解析】:
①《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新司法解释不再要求协议管辖时选择的唯一性(允许多选),请考生务必注意此处的变化,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依据《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③选项D的说法错误,因为该种无
11.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38题,单选)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当事人适格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一般而言,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1)根据当事人意思或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主体,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2)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主体;(3)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必要求其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
因此,B
12.北京市某大学的三名学霸级学生甲乙丙,成立了一家从事中学生辅导业务的个人合伙,但是该合伙并没有注册登记。
由于辅导效果不错,很受欢迎,某中学生丁和该合伙签订合同,约定辅导时间为半年。
但是由于业务繁多,负责辅导丁的丙经常迟到,并且辅导效果大减折扣。
于是丁的母亲戊打算起诉该辅导机构。
甲乙丙的住所地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某大学所在地为海淀区,丁的住所地为石景山区,那么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由东城区的法院管辖
B、由西城区的法院管辖
C、由朝阳区的法院管辖
D、由海淀区的法院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
D
【解析】:
考查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案件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个人合伙的合伙人甲乙丙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此ABC正确,D项错误,
13.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2015年卷三40题,单选)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1节>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免于证明的事实中的自认。
《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14.以下有关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D、法院发回重审或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管辖恒定
【答案】:
C
【解析】:
①依据《民诉解释》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选项A的说法错误,须由最高法院确定,高级法院无此权限。
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追索"三费"的案件只有在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时,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B遗漏了重要条件,因此说法错误。
③依据《民诉解释》第39条的规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这也与管辖恒定的理念相一致。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15.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40题,单选)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开庭审理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因此,A选项说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宣布案由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可见,法院依申请调
16.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
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
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
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
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
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3章>第3节>撤诉
【答案】:
D
【解析】:
考查撤诉的处理。
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17.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1题,单选)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
因此A选项错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
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8.思法公司诉瑞旭公司要求瑞旭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金,瑞旭公司称已经将款项交付思法公司的员工李某,思法公司承认李某为其财务人员,但公司并未收到款项。
法院依据申请,通知李某参加诉讼。
关于李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第三人
D、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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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证人证言
【答案】:
D
【解析】:
李某作为瑞旭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引发纠纷应当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故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
通知其参加诉讼仅仅是因为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19.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李某与王某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B、张某与钱某相邻权纠纷一案,钱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C、周某诉李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D、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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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民事决定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此题考查裁定和决定的不同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项情形下应该延期审理,但法院应该“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
诉讼中止应该是适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故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C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法院不应裁定诉讼终结,因此D项错误。
20.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
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
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8题,单选)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申报权利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
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1.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B、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D、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只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4节>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
B
【解析】:
考查当事人中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诉解释》第38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此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
22.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债务人肖刚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支付令
B、经过被告范大海的同意,法院用微信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
C、徐明诉星辰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向徐明的代理律师送达了一审判决书
D、曾某诉杨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下落不明,法院向杨某公告送达了一审判决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9章>第2节>送达方式
【答案】:
C
【解析】:
①支付令不得公告送达。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得电子送达。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诉讼代理人有权接收诉讼文书。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3.下列何种情境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
A、由于法庭案件过多最终没有组织法庭辩论环节
B、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进行了书面审理
C、法院未经被告人同意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起诉状副本导致被告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而缺席审判
D、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强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官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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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3节>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答案】:
D
【解析】:
考查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表现。
根据《民诉解释》第391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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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 制度 复习题 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