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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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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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的应用
FIDIC合同的应用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
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WorksofCivilEngineeringConstruction),由于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叫“黄皮书”;设计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叫“白皮书”,其付费标准是按“人—日”、“人—周”或“人一月”计算;交钥匙项目专有一个“橙皮书”,正式名称为《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Design-BuildandTurnkey,1995),其主要特点就是参考“黄皮书”做些变通,规定从设计至施工完毕,所有责任全都集中到承包商身上——当然另一方面这也给承包商提供了更大的活动余地。
“橙皮书”通常适用于BOT类型的项目。
此外,FIDIC在1999年又出版了EPC合同,正式名称为《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Engineering,ProcurementandConstruction),叫“银皮书”,并建议可作为“橙皮书”的一个替代范本。
还有适用于标价相对较低的小型工程的简短合同格式(TheShortFormofContract),常叫“绿皮书”。
这些FIDIC合同形成了一套规范性的文件,业内人士鉴于书封皮的颜色特点,常将整个合同条件通称为“彩虹系列”。
一、FIDIC合同“红皮书”的特点:
FIDIC合同“红皮书”的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通过第60款的验工计价方式支付工程款。
按国际惯例,FIDIC合同“红皮书”条款中规定,签约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笔预付款,用于项目的初期准备工作,而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15%,然后再从将来履约的验工计价款中分次扣回。
FIDIC合同常用到的有三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一个是1987年的第四次修订版,再一个就是最新出版的1999年版第一版。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
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一切都是透明的。
现在世界上使用范围较广的除FIDIC合同外,还有ICE合同条件(以下称ICE合同),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TheInstitutionofCivilEngineers的英文缩写。
实际上,ICE合同是FIDIC合同的鼻祖,FIDIC合同是从ICE合同演变来的。
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或过去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都是采用ICE合同,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
有人说FIDIC合同是英国合同。
确实,FIDIC合同和ICE合同都属于普通法(Common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现行的都是普通法。
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ContinentalLaw),也有人叫罗马-荷兰法,是成文法,即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该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强调照章办事,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澳门)、法国及法属殖民地均适用大陆法。
二、价责对筹”的原则:
做国际承包工程的人应该牢记—句话,也是FIDIC合同的宗旨:
“承包商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TheContractorgetspaidfortheworkheperformsandtheEmployergetstheworkheispayingfor)。
这实际上是一个“价责对筹”的原则。
根据FIDIC合同第60款和第69款,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就可以随时停止合同的执行。
如果一个工程出现大量的到期不付款,干了半天活,却欠一大笔钱,承包商就应该把工程停下来。
业主付什么钱,承包商就干什么活,这一点对中国的海外承包公司也是相当有用的,存在着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
但是在海外施工,偷工减料是绝对不可取的,连这个念头都不要有,这应该是起码的职业道德。
偷工减料最终不但难以降低成本,反而会引来许多麻烦。
FIDIC合同非常注重施工的过程监督,每个工序是否按要求去做,并得到了咨询工程师的核查认可,这十分重要,否则就要毁掉重来。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也没必要超质量施工。
在FIDIC合同的管理中,质量的真正定义应为“按照规范施工”,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合适的技术规范后,承包商要不折不扣地按合同的设计规定施工。
国外工程的验收标准没有合格与优良之分,不管质量超出业主标书要求多少,都是只发给一个验收证书,也几乎没有什么评比奖项。
三、FIDIC合同的组成:
人们平时所讲的FIDIC合同,都是在谈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的全部。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标书、特殊条款、一般条款、特殊技术规范、一般技术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补遗等,这在FIDIC合同特殊条款的第5.2条里有明确说明。
而且当文件中出现相互说法不一的歧义现象时,排在第5.2款前面的管着排在后面的。
任何—个实际项目,都不会全文原封不动地照搬FIDIC合同,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条款,这些都体现在合同的特殊条款里。
要看合同内容,就是看合同的特殊条款。
特殊条款的条款号与一般条款的条款号有对应关系,是有关—般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对本项目的特殊规定,具体条件都在特殊条款中。
实际使用FIDIC合同时,不宜只是泛泛地说“根据合同”而应该如何如何,这种原则性的提法缺乏说服力,国际上没人可以接受。
一定要引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明确指摘与问题有关的条款号,并应尽量引述条款中原文的说法,有时还需采用几个条款相互间的交叉解释。
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
合同是对双方的法律制约,宁愿不签,也别胡签;要摸透情况,谨慎从事。
一旦签约,必须认真执行,就是赔死也得被迫干。
中国公司要学会拿起仲裁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在FIDIC合同中,解决争端的最终办法就是仲裁,这在第67款中写得很清楚。
但在正式仲裁前,必须首先寻求一个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合同条款里的用语叫做noticeofdecisionbytheEngineer,承包商不能跨越咨询工程师就直接去仲裁。
另外,FIDIC合同通常规定,承包商要为咨询工程师在现场提供优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例如交通车辆、燃油消耗、办公用品、用水用电、电话传真等,并负担相关的费用(事先列入标价中),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国际工程设计咨询费大约在项目投资的10%左右,当然,该收费与合约的金额是反比关系,但总比国内目前常见的1%~4%要高得多。
FIDIC合同规定每个项目的承包商都要进行资格预审,要想到国际市场上搞承包工程,首先必须过资审关。
资审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之分。
后审的情况也是经常遇到的,大多用于交钥匙工程,供货合同用后审的也比较多;土建工程是预审多。
后审就是在投标书中附带提交资信证明、工程经历、财务状况和管理人员履历等。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对当地承包商都有7.5%的优惠,即便大家报价相同,他们也比海外承包商便宜7.5%,这是自然降价。
如果海外承包商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营体一同竞标,就有权享受这7.5%的优惠,或者是其一半即3.75%(要看标书的具体规定),从而给海外承包商提供了选择机会。
四、工程量价单:
讲讲B.Q.单,英文是BillsofQuantities,可把它翻译成工程量价单。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讲究量价分离,验工计价,据实付款。
正因为它的这个特点,才产生出报价和索赔等许多技巧。
单价合同的B.Q.单使得承包商报出的价格相对要市场化,比我们国内的定额报价要低,应该超过10%甚至更多(有些人说可以达到15-20%),这主要取决于承包商工效的高低。
投标时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工程数量是咨询工程师根据其设计给出的,而验工计价是看承包商干的活多少,实际数量是在变动的,付款依据是以最终实测的数量为准,也就是量变价不变。
FIDIC合同在签约之后,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签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这是绝对真理。
—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为之奋斗的是使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
五、创收支柱:
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实施的项目是采用FIDIC合同,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也可以说是手段)要抓住,依次分别为:
1、是工程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合同第51款和第52款;2、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价浮动这类概念。
调价公式里面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尤其在承包国际工程时,兑换率相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合同第70款、第71款和第72款;3、是索赔。
六、“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
FIDIC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处理方法有其特殊性,采用的是对承包商的免责条款。
它明确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最终都要划归到按FIDIC合同第69款(业主违约)解决,即由业主承担因此可能引发的一切损失,负责向承包商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使得承包商能够避免意外风险。
七、工程变更令、调价公式、索赔:
1、关于工程变更令,现在国内不少书中有一种过分强调索赔的倾向,从而导致不熟悉实际情况的人对索赔形成认识上的误区,似乎索赔是万能的,甚至可能有索赔是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创收的唯一办法这种印象。
但靠工程变更令赚钱,而且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靠变更令赚钱既容易又保险又方便,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咨询工程师经常会临时发出许多额外指示,土木工程里这种现象也很普遍。
因此在一个项目上承包商拿到二、三十个工程变更令是常见的(有时甚至更多)。
要想主动用好变更令是需要技巧的,必须依靠智慧。
有经验的承包商都会积极力争把索赔用工程变更令的方式加以实现,实在无法操作时才被迫把工程变更令转向索赔(通常会伴随着仲裁)。
缺乏经验的承包商才会反其道而行。
2、关于调价公式,即有关价格调整的具体操作问题,FIDIC合同第70款都是在谈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利用调价公式进行价格调整是一种潜在的、比较容易赚钱的方法,我觉得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也胜过索赔。
调价公式的钱是赚在签约之前而不是之后,承包商手中的主动权相对较大。
但值得一提的是调价公式只适用于工期较长的项目,而对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承包商在报价时就要把物价上涨因素事先打入到标价中。
承包商商签约前把价格公式算好并说服业主接受下来,就注定履约中必然赚钱。
3、关于索赔。
索赔,谈何容易!
因为不是承包商想索赔就能真正拿到索赔,在实际操作上影响索赔的因素太多,有时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伴随有负面影响,业主也要展开反索赔。
而且大量地提交索赔文件,要求经济补偿或延长工期,将使得承包商进入业主的黑名单,被列为“喜欢搞索赔(Claim-conscious)”的一类承包商,或做出不良报告记录在案。
结果还远不止于此,其他业主对这样的承包商也会多加防范,从而因此可能丧失许多机会。
这就存在—个权衡利弊的问题。
当然,承包商应该依据合同条款,努力拿回尽可能多的索赔。
索赔特别注意证据的准备和搜集,证据充足是获胜的起码保障,应该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最好承包商能有一个富有经验的索赔/仲裁经理,带领一个团队配合相关工作,并把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还要及时沟通和研定对策。
对此一定要引起充分重视,务必落在实处。
真正打起索赔来,要注意抓好时机,用事实和数字说话。
一定要严守“两个28天”(事件后28天提出索赔,再28天提交清单),越及时越显示信心和据理力争的印象,否则就可能被当成能够反驳的弱点。
要出现一项就索赔一项,避免一揽子索赔。
操作上要抓住“打索赔即是打证据”这一关键,重在讲理,举证服人,遵守“螺丝”与“螺母”的证明规则。
八、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数量和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价不变,这与国内曾经普遍采用的项目概预算方法有所不同。
投标时承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如果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单价乘以标书中的数量后就汇总出工程的总标价。
而这个总标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为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了一个整体的大致参考值,实际上承包商拿回的总收入是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得出的,业主是按照已完成的工程数量来计算发放承包商的工程款。
报价人员的水平是很重要的,要学会分析判断。
分析判断是否正确,取决于对项目充分的调研、丰富的资料、经验的积累以及准确的信息,当然最终决策人的水平和魄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一定要知道这里面有不确定性,同时伴随着风险,因为即便判断正确,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也可以想办法做出修正,靠发变更令减少施工时的工程数量,甚至改变设计,这就需要承包商的经验和技巧,必须对具体情况作出充分调研分析才形成最终决策,还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外交涉的能力也很重要。
九、保函:
保函的内容要谈起来很多,如果处理不当,它就会把承包商暴露在相对较大的风险下。
这里想说明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转开(Endorsement/Counter-guarantee)和转递(Authentication)。
转开和转递的区别是:
转开的手续费是几万美元,转递可能只几个美元,甚至是免费的。
作为项目经理,对转开、转递的概念要明白。
一般在海外的标书中都会涉及到保函条件,如: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材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税保函等等。
在海外搞承包工程,业主一般都只接受当地一家经他认可的银行开出的保函(标书上通常是这么要求),这就出现了转开和转递的问题。
转递时,当地银行只是起到联络作用,承担的是间接责任。
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递银行只是负责传送信息给原开保函行,并且以其意见为准。
若原开保函行同意支付,则必须先给其汇款,转递有助于降低承包商的风险。
而转开时,当地银行视这种情况为:
“首次要求即付”保函,承担直接责任。
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开银行要立刻办理支付手续,事后再与原开保函行进行财务结算。
转开保函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同时还要承担直接开出时近乎相同的银行保函手续费,承包商这时等于双重付费(原开保函行+转开保函行)。
作为承包商应做过细的工作,例如在标前会议(Pre-bidConference)上以向业主澄清问题的方式,争取拿到对方的书面确认,接受中国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经过当地银行转递。
开出转递保函的风险也小,中国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承包商;而转开保函对承包商的保护作用很弱,潜在风险较大。
这里也提醒承包商在操作开出投标保函时,对保函的具体金额要特别小心。
通常标书中写明投标保函金额不得少于投标金额的2.5%,但有经验的承包商都不会把算好的标价简单地乘以2.5%后就去开保函,而是一定要留有一个令人琢磨不定的合理余地,从而使得别的竞争对手即便从各种渠道摸到了投标保函金额,也无法据此准确地反推出实际的投标价格。
中国银行开保函的手续费相对比较低,一般在每年平均4‰左右;而外国银行的保函手续费通常是1.5%~6%,如果项目风险较大时,最高可能达到保函金额的10%,差距有时很大。
但海外银行很少见到论年度收费的,往往是按整个保函金额一次性提取。
保险问题。
FIDIC合同第20款、第21款、第22款和第23款都是有关保险的,包括第三者(也称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全险、车辆保险等,也规定承包商必须把工程性质和范围的任何变化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在合同期限内一直有足够的保险保障。
十、保险:
保险很重要,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必须保的,但不是说凡是保险承包商都要去投。
有些是强制性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必须投。
运输险,尤其是海上保险,我倾向于投这个,花不了几个钱,但是真保险!
最好保CIF到工地。
车辆险也一定要保,承包商要注意谨慎地处理在合同期间应向保险人披露哪些信息(包括对可能提起理赔的通知),以避免提出日后提出主张时被拒绝。
。
十一、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一定要优先选用ICE的分包合同,并必须明确付款条件是在总承包商拿到业主的钱之后再支付。
应该注意用经济手段制约分包商,包括提交相关的分包保函,这样会减少总承包商的风险。
十二、合同支付条款:
关于支付条款,即FIDIC合同第60款,是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
拿到标书后的头—件事应该是去看特殊条款第60款,也就是要知道项目的付款条件:
业主什么时间付款,外汇百分比是多少,承包商应该承担什么义务,如果业主不付款承包商怎么办,如果承包商不履约业主怎么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有规定。
第60款的特殊条款中列出20到30个子项是不算多的。
第60款中有—个原则问题是不能让步的:
如果业主把付款条件改成不是60天、90天甚至也不是120天,而是改成“在尽快(合理)时间内支付”,那么干不干这个工程就要慎重斟酌了,因为没有量化的付款时间保证。
十三、工期的问题:
延长工期的问题。
FIDIC合同第44款讲延长工期,简称EOT,这一款很重要。
通常在合理的工期范围内,标价是第一评标因素。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由于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准时按原签合约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
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随着一天的费用支出,同时还会出现FIDIC合同第47款的延期罚款,因此必须面对这个现实来了解和掌握有关延期条款。
第44款又经常和第14款连在一起使用,第14款讲的是进度计划。
FIDIC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时,就要报—个施工建议,尽管不一定报施工计划;而承包商在投标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施工进度计划,至少要有一个杠图计划。
现在国际上很多项目,光报—个纯粹的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法都不行了,还要求有一个关键路径法CPM/PERT的施工组织安排,国内叫做统筹网络图,并应对主要工作内容加以说明,写清进度时段和关键控制点,同时力争尽量切合实际。
FIDIC合同第14款规定,中标之后,承包商必须重新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并附上相关的现金流量表,以便业主据此筹备和安排资金。
这是第14款的—个特点。
第14款和第44款工程延期存在什么有机的联系呢?
在使用第44款交涉项目延期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第14款进行索赔。
第14款里表述了一个很重要的意思:
第14款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必须完成,但对承包商有制约作用的是目标日期而不是中间进度。
在施工中间对分项进度经常做出调整是正常的,不属于违约,除非主要的关键项目有严重拖后。
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个好的施工计划,应该有助于日后开展索赔,这就是创造条件使自己变得更加主动。
比方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在合同里通常规定业主应该负责办理诸如免税指标及退税手续、免税油、免税材料等事宜,但当业主没能及时办妥,或出现比承包商原提计划要求有拖后的情况时,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提出索赔,此时按第14款所编报的计划进度就成为索赔的时间参照系。
十四、汇兑风险:
再谈谈汇兑风险的问题。
在海外工作,这种风险很大,而且项目越大,金额越大,其影响也就越大。
兑换率对项目的盈亏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有时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
尤其是在软货币的国家,如货币选得不好,那么承包商赚的钱很可能让兑换率吃掉了还不够。
所以在决策拿项目时,一定要看这个项目是用什么货币支付,这种货币是硬货币还是软货币,以及相关货币间的汇率如何?
十五、工程保留金:
谈谈FIDIC合同中的工程保留金。
这是个很大的事情,要特别重视。
一个项目的利润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规定保留金也是5%,那么承包商赚的钱在没有拿回保留金之前是攥在业主手里的,可以说这时的实际赢利是零。
所以承包商对保留金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FIDIC合同特殊条款第60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验工计价时,业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现钱作为保留金,以确保工程不合规范时用于返工。
保留金能不能最后拿回来,以及能拿回多少,要取决于项目的工程质量、业主态度是否友好和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等很多因素,另外还要看项目所在的国度、地区。
在香港没问题,因为法制健全,操作也较规范。
如果项目是在—个不廉政的地方,贪官污吏比较多,就会相当麻烦。
日本和韩国的一些工程公司在有些地区的项目上,报价时就把保留金按5%或10%打入成本里(因为经验证明业主很不讲理),完工后能拿回来算额外多赚的,即便拿不回来,项目也已经赚了钱。
十六、保留金保函的问题:
保留金保函的问题,如果这种保函办理得当,就可以把保留金套回一半现金来。
海外承包工程项目通常是这样规定的:
工程完了之后先后要发两个完工证书,第—个是竣工验交证书(Taking-overCertificate),承包商在拿到竣工验交证书时就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一般是12个月,到时候如果业主通过验收认为项目质量很好,他就会给承包商再发下—个证书,即最终验交证书(FinalCertificate或MaintenanceCertificate),承包商的合同义务至此全部结束。
业主在签发这个证书的同时,必须向承包商退发所有保留金。
就是说,要到保修完成他才发放保留金那部分钱。
FIDIC合同有个好处,就是如果保留金是5%,—旦工程拿到竣工验交证书(即第—个证书),即便后边还有一段时间的保修责任,这时承包商就可以提交—个保留金保函,保函金额是保留金的—半,业主在拿到保函后要退还等额的现金,从而可以减少承包商的资金呆滞和沉淀。
保函是在银行书面承诺形式下的保证金,是—种应承包商的请求向业主开出的可兑现文件,一张保留金保函的纸押给他,可以换回2.5%的现金。
有些承包商不看这些合同条款,交工后很长时间,全部保留金仍然还都押在业主那里,而按合同规定能拿回的一半现金保留金却从来无人问津,这就使得应能用于周转的现金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做到用钱再生钱。
再重复强调—遍:
有些项目的保留金是5%,但是按FIDIC合同规定,承包商可以拿银行提供的保留金保函向业主换回2.5%的保留金现金。
十七、项目缺陷责任保修期:
项目缺陷责任保修期的有关问题,按照普通法的规定,一般合同保修期为一至二年,这在国外叫做TeethingPeriod(萌芽期保修)。
对于工程的潜伏缺陷(LatentDefects),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进行索赔,但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做出。
对于业主提出索赔的时限,视合同签订的形式而有所不同,一般有两种情况:
单用签字形式的合同认定为六年,而以签字盖章形式(Deed)的合同认定为十二年。
此外,一些特殊工程如防水等,通常都是十年。
十八、清关清税的问题:
清关清税的问题,在海外搞承包工程,清关清税都是很重要的事情。
清关就是跟海关打交道;清税就是跟税务局打交道。
税务有两个概念,中文里都叫税,但英文是用的两个词,一个叫Tax,这是承包商要向税务局交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另—个叫Duty,是要跟海关打交道的海关税。
承包商进来的东西免税可以,项目干完后还必须要转运出境,但不能进来之后项目一完就地变卖,那承包商光卖免税材料和设备吃差价就赚钱,业主对此是十分认真的,而且承包商还要提交材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
这种保函的担保金额是根据材料设备的价值再加上关税后确定。
对于新设备,主要依据是其采购的原始发票。
如果是旧设备或二手机械,则需经有关专家依法进行核实,并参照承包商提供的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和实物机况,评估确定设备的残值。
在中国,一说税不知是指所得税还是海关税,而英文就很清楚,一说Tax就知道是税务局的税,一说Duty肯定是海关的税。
海关税通常要由业主来办,不是承包商的事,至少手续不由承包商负责。
十九、合同税:
有的国家有合同税(ContractTax),占到合约金额的5%左右。
承包商一旦签合同就要交合同税,那就可以想办法,与业主商量一个变通的方式,双方签订的东西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协议(ManagementAgreement),这样从法律上可以免交合同税,因此而受益的是签约双方。
作为经营者,特别是海外经营者,对合理避税是应该考虑的,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能省就省,能减点费用就减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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