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docx
- 文档编号:23299346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07KB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docx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一)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与扶持。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
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对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或租用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申请购买或租用商品办公用房补贴。
1.购置或租赁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
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或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创新型产业用房。
2.购置社会商品办公用房补贴。
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下,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南山区鼓励发展重点行业的,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均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1)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2)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3年以上的。
4.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申请总部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
第三章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
(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为商务部“金鼎百货店”、“达标百货店”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和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诚信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
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
第八条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支持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辖区企业开展以下项目:
(一)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或对大型物流设备的升级改造,包括购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保管设备、装卸搬运设备、流通加工设备、物流包装设备等;
(二)自建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自动化立体仓库,开展物流园区建设与改造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项目。
(三)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与物流服务集成、多式联运信息化工程以及物联网物流信息技术应用等以及开展内部管理信息化项目,实现企业管理和运营智能化。
对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15%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单个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经研究后,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开设的连锁门店(只限直营店),按照面积规模(1000-3000平方米,3000-6000平方米,6000-2万平方米,2万-5万平方米)分别予以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总部注册地非南山区的企业,资助标准减半执行)。
3.对新开设的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药品、快餐等为主的连锁便利店、连锁社区商店等(仅限直营店),按照营业面积(50-500平方米、500-1000平方米)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二)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对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电商企业及其他品牌零售企业(石油、汽车类销售企业除外)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网络销售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
1.对年销售额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经海关备案的从事跨境电商进口的企业新设立的体验店,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
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投资企业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及其他重点旅游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市场推广活动,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对企业所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
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
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培育商务服务业发展。
鼓励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落户我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合伙制企业,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获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以及服务的客户数量在100家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具有从事证券资格审计的且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会计事务所,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
(三)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
(四)律师人数30名以上、年营业额12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五)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
第四章促进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
第十二条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奖励
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1.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缴注册资本的1%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其区级纳税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
(二)非总部金融机构落户资助
1.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可以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2.其它创新型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
(三)金融创新贡献奖励
开展南山区金融创新贡献奖评选,对在我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产品创新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以及开展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创新,或对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需要特别奖励的项目,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四)投融资扶持
1.贷款贴保贴息。
对经本项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区内拟上市企业、民营领军企业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中小企业以及经营稳定、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额度的5%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中介费用指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等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支出。
2.风险补偿。
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与融资担保、银行等机构合作,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额3%的比例对合作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3.创新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本项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第五章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十四条扶持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控制市场风险。
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对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
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交流发展的,对其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财政支持额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鼓励企业参展活动。
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
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出口企业,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四)鼓励开展市场拓展及招商推介活动。
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发布的国内、国外重要展会,给予参展费用补贴;对于承办政府组织举办的市场拓展、招商推介、学术交流、推广对接、展览展销等活动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承办费用补贴。
第六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和扩大生产规模。
鼓励重点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实现新产品产业化,实施节能减排降耗,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业技术水平,结合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投产后企业产值增长及对辖区税收贡献等因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企业,按照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扶持民营领军企业发展。
经区政府评定的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引导旧工业区通过重新规划、定位和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升级和置换,经本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备案认可,计划改造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集聚园区,对园区的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园区的改造建设费一次性给予2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
经本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三)引导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在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企业及机构给予房租补贴。
金融及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不超过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其它产业园区按照不超过房租单价30%、每平方米15元以内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加快培育商务楼宇经济引导产业高端化发展。
对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和导向、形成一定集聚效应、年度税收总额(指楼宇内不含楼宇业主单位的注册企业在南山辖区交纳的税收总和,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超1亿元,主要作为出租而非自用的商务办公楼宇,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50-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对南山区企业服务,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组建重点产业行业协会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资助。
扶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开展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行业协会,对协会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承办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行业带动性强的大型专业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支持企业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区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对活动的举办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特别重大的、国际化程度特别高的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受资助单位应在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七章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条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认定奖励。
对区内获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申请省级,或省级继续申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测检验、农产品追溯系统以及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以及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的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章引导产业有序转移
第二十三条引导产业向结对产业园区有序转移。
鼓励我区企业将其产能对外扩张转移到广东连平、江西吉安、江苏滨海等与我区共建的结对产业园区,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转移到上述结对产业园区,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并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经审计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针对重点示范项目,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第二十四条支持重点结对产业园区建设。
对广东连平、江西吉安、江苏滨海等结对产业园区的产业规划、基础建设、配套设施等费用,经区政府同意的,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加强经济协作地区产业的宣传推介。
加强贵州威宁、广东连平、江西吉安、江苏滨海等对口帮扶、经济协作地区的产业对接,支持开展产业宣传推介、对接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申报指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山 自主 创新 产业 发展 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