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09070817.docx
- 文档编号:23299239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47.45KB
37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09070817.docx
《37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0907081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7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09070817.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7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09070817
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6年5月9日铁运〔1986〕418号
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和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集装箱以外的任何集装方式的货物运输。
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集装用具或自货包装、捆扎等办法,将散装、小件包装、不易使用装卸机械作业的货物,按规定集装成特定的单元后运往到站的,皆为集装化运输。
凡具备采用集装化运输条件的货物,都必须采用集装化运输。
车站在受理发货人提报的运输计划时,应认真审核,凡能采用集装运输的货物,都应采用集装化运输。
第三条发展集装化运输要整车、零担并重,首先采用铁路通用集装箱,其次是各种方式的集装化运输。
对容易发生损失、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使用较多、污染车辆、交接手续繁琐、装卸作业困难的货物,要优先实行集装化运输。
实行集装化运输必须从大局出发,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并兼顾各部门的利益。
铁路和收、发货人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化运输是一项新的运输方式,路内需要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路外需要收发货单位的协作与支持。
为促进集装化运输发展,各铁路局、车站、车务段均应加强领导,组成由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部门参加的集装化运输领导组织,由各级货运、装卸部门共同担负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加强集装化运输的领导和管理。
各货运站应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本经济吸引区各企业产品运输包装情况及新建企业产品动态,协助企业在设备改造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集装化运输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办法,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运输组织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六条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集装后组成的特定单元(盘、笼、箱、袋、网、捆等)为一件。
每件集装货件的体积应不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小于500公斤。
棚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一吨,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体积不得超过2立方米。
到站限制为叉车配属站。
第七条敞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征得到站同意时除外)。
第八条集装化货件应捆绑牢固,表面平整,适合多层码放;码施要整齐、严密,并按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标志。
以绳索等预垫方式运输竹、木等货物时,必须满足卸车时机械作业的要求。
第九条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能同一批运输。
一批运输的多件集装化货物,以零担方式运输时,应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第二节运输组织
第十条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集装化货物时,应在月度要车计划表及旬要车计划表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车站及对发货人申请的集装化运输计划,按集装化有关规定审核后,加盖“××站集装化运输”戳记上报。
在同一品类、同等条件下,对集装化货物要优先批准计划、优先进货、优先装车。
铁路局要把集装化运输纳人月度运输计划,并要逐月分析集装化运输计划兑现情况。
车站不得将批准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发货人托运集装化货物,应在运单发货人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运单中件数一栏应填写集装后的件数,包装一栏填写集装方式名称。
发站受理集装化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右上角处加盖“××站集装化运输”章。
第十一条承运新品名、新方式集装化货物时,应先组织试运,以检验集装用具、装载加固方法能否保证货物及运输安全。
试运成功的集装化方式和用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鉴定和定型,并作为运输条件公布,在管内执行。
经铁道部鉴定合格的集装化方式及用具,由铁道部公布运输条件在全路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为凭),其装卸费率仍按集装前的该类货物装卸费率执行。
第十三条组织集装化运输时要充分利用货车载重能力或容积,并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
不允许将非超限货物集装成超限货物运输。
第十四条到达的集装货件,到站应以单元整体(包括集装用具)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应以单元整体搬出货场。
第三章集装用具
第一节集装用具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在集装化运输中,用以集装货物的箱、盘、笼、袋、架、夹、预垫绳等称为集装用具。
选用集装用具时,凡能够采用一次性集装用具的货物,必须采用一次性用具。
循环使用的用具采用折叠、套装、拆解等型式。
第十六条集装用具符合下列条件:
1、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
2、有利于货物的码放,能够保证货物、人身、行车安全,不损坏车辆;
3、能够充分利用货车容积或载重能力;
4、具有机械作业需要的起吊装置或叉孔;
5、循环使用的用具,能够拆解、折叠、套装,便于回送,满足最大利用货车装载能力及容积的要求。
第十七条集装用具应根据集装方式及货物性质涂打以下标记:
1、配属单位、编号;
2、站名;
3、自重及最大载重能力;
4、外型尺寸(毫米)或容积(立方米);
5、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6、货物储运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不便于直接涂打标记的集装用具(如集装网等),应拴挂涂有标记的标牌(一次性用具除外)。
第二节集装用具的配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集装用具原则上应由发、收货人自备。
铁路根据为集装运输服务的原则,也可备一部分用具,采用出租或价拨方式供发、收货人使用。
发、收货人租用铁路集装用具时,应与出租站签定租用合同。
租用方式分一次性使用(简称使用)和长期租赁(简称租赁)两种。
第二十条配备有铁路集装用具的车站,应建立集装用具管理台帐(格式一),及时记载集装用具的动态情况,并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铁路集装用具的租赁费、使用费标准,可根据在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加15%的原则制定,为发展集装运输积累资金。
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各铁路局制定,计算方法参照附录二。
第二十二条集装用具的出租业务由车站负责,所收的租赁费、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租赁者、使用费收入只能用于支付集装用具的维修、更新、添置以及因此产生的少量劳务费及开发费。
支出劳务费部分,不应超过总收入的5%。
第三节集装用具回送
第二十四条需要回送的集装用具,到站根据运单记载的集装化运输戳记和《货规》规定签发特价运输证明书。
收货人凭特价运输证明书按《货规》规定期限及《价规》规定范围和费率办理回送。
第二十五条车站对回送的集装用具要优先运输。
以零担方式回送时,应在承运日期表最短间隔时间承运并组织装出。
到达站不办理零担发送或原发站不办理零担到达时,可在最近零担办理站办理回送。
第二十六条车站在征得集装用具所有人同意后,可以将回送用具出租利用,出租费率比照回送局标准。
所收租费的50%为回送站收入,20%为原发站收入,30%为用具所属单位收入,并免收用具回送费。
第四章货运事故
第二十七条集装货件在运输途中发生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发现站应进行检查清理、编制货运记录、整理加固后继续运至到站。
第二十八条集装化运输货物发生的货运事故,按《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铁路及发、收货人责任划分
第二十九条铁路从承运集装化货物时起(办理承运前保管的车站,从接受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它机关企业时止,对集装货件发生整体灭失、表层货件损坏赔偿责任。
但属于下列情况时除外:
1、集装用具不符合规定,承运时无法发现;
2、集装货件内部货物短少、损坏,在交接时无法发现;
3、其它货物运输规章不属于铁路责任的。
第六章统计
第三十条为加强集装化运输管理工作,铁路局、车站应建立“集装化运输统计台帐”(格式二)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应按季上报“集装化运输报告表”(格式三)。
车站、铁路局报告的格式及内容由各局自定。
第三十二条集装化运输工作考核指标
1、集装化运输比重:
集装化运输比重=
2、整车集装化运输比重:
整车集装化运输比重=
3、零担集装化运输比重
零担集装化运输比重:
(以上各项指标计算中的集装化运输量均不包括铁路通用集装箱发送量)
附录二:
集装用具租费计算方法
1、租赁费计算:
租赁费(ZF)=
(元/月)
2、使用费计算:
使用费(SP)=
(元/次)
3、计划成本(CJ)计算:
CJ=ZC+ZC(K+F+E)
2C:
制作成本,指制做用具实际发生金额;
K:
资金占用提成率按表一提取;
F:
维修提成率,按表二提取;
E:
管理费(5%~10%)。
4、资金占用提成费(表一)
计划使用年限
1
2
3以上
K
0.01
0.02
0.03
5、维修费用提成率(表二)
计划使用次数
5次以内(含5次)
以后每增加一次
F
0.05
增加0.02
格式一:
局站货物集装用具管理台帐
用具名称
材质
自重
Kg
容积
m3
出租单价
元/次
最大载重量
T
制造单价
元
出租单价
元/次
制造厂
出租单价
元/次
用具动态
年月日
租用单位
租用数量
租用期限
退回日期
经手人
结存数量
格式二:
货物集装运输台帐
货物品名
运输方式
原运输
包装方法
原包装
单位重量
首次集装试运站
首次
试运日期
集装用具
名称
材料
自重
载重
单价
制造厂
计划使用
次数
研制单位
集装运输效益(计算单位整车:
每车零担:
每吨)
减少损失
节约包装
增加载重
压缩时间
节省人力
其它
数量
价值
集装运输情况
路局
发站
到站
发送日期
车数
吨数
记事
铁运〔1986〕418
号批准铁路局
季后五日内报部
格式三
货物集装化运输完成情况报告
铁路局年季
运形
量式
(吨)
货
物
品
名
盘
袋
网
笼
箱
架
捆
其它
合计
石灰
红砖、瓦
耐火砖、管
水泥
石棉瓦
玻璃
有色金属锭
废钢铁
陶瓷制品
蛋品
S195柴油机
沥青
零担
其它
总计
各项指标
完成情况
货物集装化运输比重%
整车集装化运输比重%
零担集装化运输比重%
简要
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37 铁路 货物 集装 运输 组织 管理办法 09070817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