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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人力资源
目录
■关于加强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01
■员工管理办法01
■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指导意见01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01
■关于营业网点大堂经理管理暂行办法01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01
■关于加强后备人才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01
■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01
■客户经理管理办法01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01
■联谊制度、报告制度、告知制度和监督报告制度01
■员工持证上岗实施指导意见01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加强
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干部和员工管理,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杜绝违法违纪事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干部员工。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二)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三)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四)不准泄露、出卖本行商业秘密。
(五)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六)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八)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九)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本行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十)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十一)不得参与或加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本行董事长对全辖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行机关及中心各部门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网点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本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内审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用权制约、公开办事程序和跟踪督查措施,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以贷谋私、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和延伸。
第九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季一次,逐级汇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在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上,个人要汇报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
第十条加强家庭监督。
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单位责任人每月家庭走访或电话家访一至三户,每半年开展一次座谈会,每年开展一次总结表彰会,充分调动家属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党纪国法的宣传员、家庭廉政的守门员、配偶行为规范的监督员、反腐倡廉的战斗员。
第十一条开展综合督察活动。
由本行领导班子组织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一些饭店、舞厅、酒吧、洗浴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强化社会监督。
定期不定期召开社风监督座谈会,发放社风测评卡,了解和评议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三条重视信访监督。
本行人力资源部门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定期分析思想动态。
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会,分析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重点做好有违规违纪苗头人员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监督管理的处理处分
第十五条凡在工作时间以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作时间以外构成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有不廉洁行为,或在系统内有不良传闻,但未能查实认定的,进行诫勉谈话。
(二)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三)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且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给予待岗学习处理。
(五)一年内,违反第二章中两条以上(含两条)或两次违反第二章中任何一条的,且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被书面检查和被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奖励;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竞聘上岗
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进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对本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度,进一步深化本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培养和造就一支充满活力、爱岗敬业、素质过硬、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真正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竞聘组织实施
(一)竞聘组织
本行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内审部门及机关部门总经理等组成的干部竞聘考评委员会,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二)竞聘人员条件
1.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拟任岗位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群众基础;
3.没有责任贷款,或在竞聘前还清责任贷款;
4.具备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拟任岗位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5.本行中层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6.符合亲属回避要求;
7.身体健康。
(三)竞聘程序
1.宣传发动。
考评委员会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下发,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干部竞聘上岗的宣传发动工作。
2.公布职数。
根据“三定”方案,确定拟聘岗位、职数及其任期目标,向辖区内职工公布。
3.报名登记。
凡符合参聘条件的员工,可根据个人素质和特长,申报拟竞聘的岗位。
4.资格审查。
由人事部门对申报竞聘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统计、汇总,报经考评委员会研究确认后,予以公布。
5.组织考试。
视竞聘岗位不同,由人力资源部对申报竞聘人员组织必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考试。
6.公开面试。
通过对申报竞聘人员采取公开演讲、答辩等形式,由考评委员会采取现场打分方式进行面试。
7.民主测评。
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员工代表、领导班子成员对申报竞聘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8.组织考察。
根据考试、面试、民主测评结果,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并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9.公示。
本行党委根据综合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后,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0.聘任。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干部聘任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岗位的正式聘用,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
四、管理与监督
(一)对己聘任的干部要严格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考评制度,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根据岗位不同,结合本行实际确定。
其考核、考评结果由人事部门归档,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对已经聘用的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在竞聘过程中有违规违纪、暗箱操作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及有关证件以取得竞聘资格的。
2.事业心不强,思想品德差,在任期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3.因决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不适应所任职务,完不成任务且不宜转聘其他岗位的。
4.在聘期内经营目标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5.本人提出辞职,经组织研究批准的。
6.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三)干部解聘后,不再享受原有工资待遇,稽核审计部门要及时做好解聘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
(四)纪律要求。
考评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竞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及违反组织纪律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干部人事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本行人力资源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训、选拔、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的、全面的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本行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我行金融事业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省联社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按照本行的干部管理权限,对所辖的干部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所辖各部室、网点不准存放、保管所辖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七条 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设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
配备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和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人事档案;
(十)及时向地方人才交流中心转交流动人员的档案;
(十一)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兼)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三)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四)熟悉国家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所辖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措施、制度。
(二)负责编制干部人事档案名册,建立档案保管底册,做到记录完整,准确无误。
(三)收集、补充、整理档案材料,严格按照档案整理程序进行整理,做到分类准确、目录清晰、材料完整、装订整齐。
(四)办理调出人员的档案转递和调入人员的档案手续。
(五)负责接待外调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
(六)负责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及时输入、更新材料,保证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七)严守档案秘密,不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传播虚假消息。
(八)严格执行档案室、阅档室各项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以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十一条 档案分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第十二条 本行人事部门要对所管理的干部建立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两部分,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三条 档案正本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鉴定性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材料:
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位学历证明材料,培训结业成绩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入党(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入党、入团志愿书,入党、入团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不予以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组织意见及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意见;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等有关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科学技术奖励和业务奖励材料、先进模范事迹材料,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干部犯法、违纪的查证核实报告,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意见、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入伍登记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并有保留价值的材料:
证明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
内容及其分类如下: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档案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人事管理范围相一致。
(一)省联社负责管理:
本行董事长、行长的档案。
(二)市州联社(办事处)负责管理:
本行董事长、行长档案副本;本行副董事长、副行长、监事长的档案。
(三)本行负责管理:
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档案副本;总行机关干部及员工档案;所辖支行正、副行长及员工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退(离)休后,档案仍由该干部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 干部死亡后,其档案按以下办法分工保管:
(一)处级干部、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本行移交省联社人事部门保管,并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
(二)其他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移交档案馆。
第十八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行人事部门保管。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按省联社档案管理范围,由本行人事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行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本行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凡因第十七至二十条之原因而离开本行的,其本人档案可代为保管三个月,超过时限者不再提供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不准擅自接收和寄存非本系统人员和非所属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行人事部门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所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行人事部门每五年应组织所属人员填写一次履历表,并及时将材料补进干部人事档案;凡新招聘、调入人员都应及时填写履历表。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都要设有《干部职工变动登记表》、《干部工资变动登记表》,当干部职务、工资发生变化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登记入档。
第二十九条 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的,应进行登记,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后补充归档。
第三十条 本行党、团组织、工会、内审等有关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新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应及时退回,由有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主动到有关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
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整理立卷。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从2005年1月1日起须统一使用A4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 档案的整理
第三十五条 每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右上角编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上页数。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如下: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先后排序有: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材料内容主次及材料之间联系排序有:
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排序为:
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处分决定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和交待材料等。
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六类入(党)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党)团其它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档案中有多次审查材料的,分同一问题和非同一问题的审查材料,及新问题和原审查过的问题混合的审查材料。
对这种情况,如果档案已整理过,可按每次审查的成套材料按成文时间顺序排列,如需重新整理档案时,可把新审查材料放在前面。
(四)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
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方法是:
1.工资情况;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他材料。
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这种排序法编目时每种小类目录后面,要留出适当空格,供增加同种内容的材料编目用。
例:
九—1—1.1—2—、九—2—1.2—2—。
第三十六条每卷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编写材料名称要确切、简要、准确无误,字迹清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和目录格式,根据材料题目逐项进行填码。
(二)无题目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
简化题目要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填写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最后落款标明的时间。
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的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个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建立副本需要的材料,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的材料和字迹不清的材料要进行复制。
复制手段分静电复印、打印复制、抄写复制和摄制四种。
第三十八条 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材料要进行技术加工。
其方法如下:
(一)对超出A4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要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需进行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方法。
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
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棱糊,鱼鳞或梯形托梭,胶纸粘贴等。
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
浆糊胶水必须能防虫蚀,不腐蚀纸张。
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晾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对于原档案中的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可以裱糊成A4规格,也可以维持原来规格。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或损伤材料内容。
(五)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回形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三十九条 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
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
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核对目录与材料;
(二)理齐全卷材料,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
(四)一律使用按规定标准的干部人事档案卷皮,卷皮上的人名,不得用同音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五)干部人事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四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
(二)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三)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四)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
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五)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七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立专用档案室,配置铁质的档案柜。
(二)档案室的防火、防潮、防蚊、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三)保管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
每年应全面校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各联社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档案查阅室。
如有条件,档案室和阅档室应分开。
第四十二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式样、规格实行统一制做标准。
第四十三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八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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