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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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辽鉴资评报字(2017)第1706005号
辽宁鉴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
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在评估结论有效期限内用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无关。
七、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辽鉴资评报字(2017)第1706005号
摘要
辽宁鉴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贵院的委托,就其确定辽宁中级人民法院罚没车辆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5日。
评估对象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评估范围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拍卖罚没车辆,共计三辆,为霸锐牌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晋A3X589、宝马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C79M11、大众小型轿车桑塔纳,车牌号为辽C4U689。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市场法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
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截止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0,200.00元,大写为:
人民币
。
(详见后附固定资产-车辆清查评估明细表)。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本报告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使用有效。
特殊事项说明
本报告所称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提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特别注意。
(一)有关产权瑕疵方面的说明:
1.我们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拍卖罚没车辆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为前提进行的评估,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我们没有考虑委托方或当事人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该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罚没车辆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说明:
经我们对产权持有者的相关材料的查证,委托方于评估清查时申请评估所列清单项下的资产,已被法院及执法部门罚没。
(三)期后重大事项说明:
1.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2.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
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及涉案当事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涉案当事方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本次评估项目,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过程中因委估车辆电瓶馈电异常,车辆无法启动,且无法勘察车辆行驶里程,评估人员仅能对委估车辆的外观及内饰进行查勘,本次评估以委估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为假设前提,在此假设前提下出具评估结果,若委估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本次评估结果无效,委托方应重新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敬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及有关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5.本次评估未考虑委估涉案车辆所欠各种年检费、违章罚款以及转让更名过程中所应支付的各种税费等。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辽鉴资评报字(2017)第1706005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鉴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在2017年6月5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现将委估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本项目委托方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涉案资产经济行为相关当事方。
委托方: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
王配配、辽宁圣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鹏飞
案情简介: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鞍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七项对扣押宝马豫C79M11、桑塔纳辽C4U689、晋A3X589车辆进行价值评估。
(二)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的关系
委托方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为王配配、辽宁圣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鹏飞。
(三)《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客观反映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价值提供参考意见。
该经济行为由委托方与我公司签订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确定。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评估范围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拍卖罚没车辆,共计三辆,其中:
(1)霸锐牌越野客车,车牌号为晋A3X589深蓝色7坐越野客车(自动档、天窗、真皮座椅),排量为3.8L,所有人为尚鹏飞,车辆识别代码为KNAJH521295025298,发动机号码G6DA8U074410,品牌型号为霸锐KNAJH521,注册日期为2009年6月22日
(2)宝马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C79M11白色宝马轿车(自动档、天窗、真皮),排量为2.0L,所有人为王配配,车辆识别代码为LBVPZ1103ASD77663,发动机号码B4051632,品牌型号为宝马牌BMW7201BL(BMW520),注册日期为2010年7月5日
(3)大众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辽C4U689白色桑塔纳轿车(手动挡、织布座椅),排量为1.6L,所有人为辽宁圣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码为LSVAB4BR0EN087052,发动机号码197089,品牌型号为大众汽车牌SVW71612BS,注册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
车辆为可正常使用状态。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价值类型
根据评估目的及具体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类型。
(二)价值类型定义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三)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确定为:
2017年6月5日。
(二)确定该基准日主要考虑该日期与评估目的预计实现的时间相近,以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对评估结果造成较大影响。
(三)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我公司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2017】鞍法鉴委字第1233号。
(2)法规依据
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2月22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号2016年12月1日);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8.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性文件等。
(3)专业规范及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9.《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3)。
(四)资产权属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委估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取价依据
1.国务院令[2000]第2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3.评估人员市场查询的价格信息;
4.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
5.评估人员调查了解及查询的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参考资料及其他
委托方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介绍
资产的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由于估价对象购买后价格变化幅度过大,采用成本法所得结果不符合市场行情,因此不适宜采用成本法;由于本次估价对象为非营运性车辆,委估车辆未来净收益和风险很难预测等,也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条件,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考虑到目前该类型近期二手车交易比较活跃,较容易取得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三)评估方法的确定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资产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机动车二手市场了解到相近的三个交易实例并进行比较,对交易价格、车辆状况、行驶里程、启用年月、外观质量等进行分析,对相关因素进行调整,剔除调整因素差异后确定为评估值。
市场法公式:
V=V'±?
i
式中:
V——评估值;
V'——参照物的市场价值;
?
i——差异调整
八、评估程序实施的过程和情况
我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资产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与产权核实,具体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接受委托及评估准备阶段
1.了解委托方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分析评估风险,接受项目委托,签署约定书;
2.搜集准备有关评估资料;
3.检查核实委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并对资料来源进行一定的查验。
(二)现场察堪及评定估算阶段
1.对委估资产进行察看,了解车辆资产的使用情况、损耗程度,形成察看记录;
2.调查分析资产价格影响因素,选择相应评估方法;
3.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市场调研和价格咨询,收集市场信息,进行评定估算。
(三)评估汇总及三级复核阶段
1.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相应调整、修改和完善评估结果;
2.编写资产评估报告;
3.完成评估报告的三级复核,根据各级复核意见进行修改。
(四)提交报告及报告归档阶段
1.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2.评估报告书归档,本项目结束。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5日。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资产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评估只基于基准日现有的使用能力。
4.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确认的范围为准。
6.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7.本次评估项目,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过程中因委估车辆电瓶馈电异常,车辆无法启动,且无法勘察车辆行驶里程,评估人员仅能对委估车辆的外观及内饰进行查勘,本次评估以委估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为假设前提,在此假设前提下出具评估结果,若委估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本次评估结果无效,委托方应重新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敬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8.评估报告中的申报资料及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由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9.本次评估未考虑委估涉案车辆所欠各种年检费、违章罚款以及转让更名过程中所应支付的各种税费等。
请评估报告的使用者注意,当上述事项及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提和假设条件充分实现的条件下,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截止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0,200.00元,大写为:
人民币
。
(详见后附固定资产-车辆清查评估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
本报告所称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提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特别注意。
(一)有关产权瑕疵方面的说明:
1.我们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拍卖罚没车辆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为前提进行的评估,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自然力或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我们没有考虑委托方或当事人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该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罚没车辆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说明:
经我们对产权持有者的相关材料的查证,委托方于评估清查时申请评估所列清单项下的资产,已被法院及执法部门罚没。
(三)期后重大事项说明:
1.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2.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
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及涉案当事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涉案当事方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本次评估项目,评估人员实地查勘过程中因委估车辆电瓶馈电异常,车辆无法启动,且无法勘察车辆行驶里程,评估人员仅能对委估车辆的外观及内饰进行查勘,本次评估以委估车辆可以正常使用为假设前提,在此假设前提下出具评估结果,若委估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本次评估结果无效,委托方应重新聘请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敬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及有关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4.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5.本次评估未考虑委估涉案车辆所欠各种年检费、违章罚款以及转让更名过程中所应支付的各种税费等。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公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
效期为半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止。
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2017年6月15日。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
辽宁鉴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1.委托方提供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委估标的物现场相片
4.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固定资产-车辆清查评估明细表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确定拍卖罚没车辆资产
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人员名单
签字评估师:
舒威中国资产评估师
马刚中国资产评估师
评估报告审核:
马刚中国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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