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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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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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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
09经济法
论文题目:
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年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
目录
1.前言1
1.1义务是指法律义务1
1.2.法律责任2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2
2.1.作为的义务2
2.2.不作为义务3
2.3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
4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法定义务5
3.1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6
3.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售出的产品”。
8
4.案例8
4.1产品瑕疵9
4.2三鹿事件9
5.总结10
5.1生产者、销售者要履行产品质量义务,首先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10
5.2在履行业务的同时,消费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11
参考文献12
1.前言
有些人认为义务就是做好事,可做可不做,责任是一定要做的,不做不行。
这种观点我认为他说的对,这种解释只是欠缺法律知识,那么到底什么是责任与义务?
我们应该如何划分?
把义务产品质量层面上,我们又了解多少?
下面由我来阐述一下责任与义务的关系。
1.1义务是指法律义务
它与法律权利是相对应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具有的核心内容:
法律规范运转的整个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评价等都离不开权利和义务。
1.1.1法律上的义务
人们必须实施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尺度。
法律上的权利指:
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1.1.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义务是要强制履行的,即:
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
1.1.3封建专制时代
法律一般比较重视义务而轻视权利。
在现在的法治社会,普遍认为法律权利才是第一位的、义务是第二的,法律为人们设定义务的目的只是为了使人们更好地实现法律权利。
1.2.法律责任
指人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由于违反法律、违反约定、或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和约定但法律有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
其特点是:
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是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包括: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反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两个方面。
2.1.作为的义务
(1)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
(3)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除裸装的产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任何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即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要相应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证明。
(5)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
2.2.不作为义务
主要表现: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3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
2.3.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3.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3.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3.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3.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3.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3.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法定义务
3.1销售者对于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3.1.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
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3.1.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3.1.3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
“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
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的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1.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4.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1.4.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用中文标明,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者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3.1.4.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3.1.4.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3.1.4.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1.4.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上述六项规定既适用于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同时也适用外国进口在我国销售的产品。
3.1.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1.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3.1.7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售出的产品”。
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3.2.1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3.2.1.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
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3.2.1.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4.案例
4.1产品瑕疵
酿出事故摔伤残事情起因于2004年2月。
当时,李某向杨某个体经营的自行车商行购买了A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李某给付价款1450元。
杨某将A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卡和合格证随车交付给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内容记载:
前叉开焊、脱焊、断裂,“三包”时间为3年,服务内容为免费更换。
2006年5月,李某骑该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前叉突然断裂致李某跌倒受伤。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
2006年8月,海安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李某目前牙齿损伤缺如确系因车前叉断裂摔伤所致,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李某、杨某及杨某申请的证人陈某提供的A牌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保修卡都是一致的,且上面的商标和某电动车生产公司地址与国家商标局核准某电动生产公司受让的注册商标证明上也是一致的。
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A商标,2005年9月获准。
某电动车生产公司提供印有“B”型A商标和“C”型A商标的电动车说明书和合格证,并陈述该公司一直使用的此说明书,以证明李某及杨某和证人陈某提供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不是其公司的,李某出事的电动自行车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我决定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品的流动是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当消费者遇到此纠纷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瑕疵的产品从市场中消失。
4.2三鹿事件
众所周知,2008年的最后一天,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的高管走进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审判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此前,三鹿问题奶粉中的被告人已陆续出庭受审。
曾经风光无限的中国乳业巨头三鹿集团也在一片慨叹声中走向破产。
三鹿事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但是这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三鹿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三鹿集团独有的,而且不是仅有乳品企业才存在的,是一些吃激素而快速成长的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通病。
三鹿集团因为毒奶粉事件垮掉了,许多其它犯同样病的企业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消失了,盲目扩张的结果就是不断地消耗企业内力。
靠吃激素膨胀起来的身体,看似强大,实际上非常脆弱,不堪一击,遇到挫折就会被击垮。
春都火腿肠、秦池酒、爱多VCD等等,这些显赫一时的品牌都已经销声匿迹,原因何在,其实也是犯了和三鹿集团同样的毛病,不切实际的盲目扩张,放松了企业基本功的锤炼和提升,放松了企业员工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放松的企业对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放松了对产品高品质的追求。
企业作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没有履行自身的义务,最终自食其果!
5.总结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如何认知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履行了义务,假如没有履行我们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5.1生产者、销售者要履行产品质量义务,首先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生产者: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不得生产对身体有害的产品,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不能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址、厂名和商标。
销售者: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手服务承诺,不销售缺斤短两、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采取恶意欺诈的方式损人利己,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当然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要履行义务:
遵守市场秩序,公平交易,对制假售假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依法维权。
5.2在履行业务的同时,消费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⑴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权。
首先,可以与经营者直接协商,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其次,协商无效时,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向媒体曝光。
⑵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
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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