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赛事票务代理经销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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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赛事票务代理经销服务合同
票务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代理经销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票务代理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代理服务内容
1.活动信息
甲方作为下列活动的主办方,委托乙方为下列活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票务代理服务:
赛事名称:
赛事地点:
赛事开始时间:
赛事结束时间:
以下将上述活动简称“活动”。
2.票务代理服务内容
2.1.甲方授予乙方作为活动票务代理经销商,作为乙方代理经销范围的代理方可售票(即乙方可售票)信息及销售价格等见附件《活动票务安排确认书》。
2.2.上述乙方可售票,甲方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
2.3.如因国家机关、政策要求,导致乙方可售票数量等发生变化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如采取包干形式、固定或保底票房分成模式的,相应包干、固定或保底价格应适当调整。
第二部分 票房分成与代理服务费用
3.票房分成与代理服务费用
3.1.双方同意:
甲方有权从票房收入中取得“基础费用+甲方票房分成”,除此之外的全部票房收入均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用。
3.2.基础费用部分
3.2.1.基础费用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3.3.甲方票房分成部分
3.3.1.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方式:
(票房收入-应扣除项目)*甲方票房分成比例。
3.3.2.甲方票房分成比例:
%(百分之 )
3.3.3.票房收入:
票房收入是指:
全部门票销售收入。
对于乙方直接销售的门票,以乙方实际收款金额计入票房收入;
对于乙方通过第三方代销的门票,以乙方从第三方取得的票房分成作为票房收入。
3.3.4.应扣除项目:
(1)票务管理系统收取的费用,包括票纸打印费用;
(2)现场验票的人工、设备费用。
但上述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3.3.5.结算支付方式:
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结算支付甲方票房分成,乙方应提供计算明细。
3.3.6.甲方对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
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甲方票房分成计算有误,除应按审计结果补足甲方票房分成以外,乙方还应承担审计费用。
3.4.票房收入计算应与乙方出票一致。
乙方出票即视为该票已经对外销售;经双方确认作为退票、废票处理的除外。
3.5.除非特别说明,上述代理服务费用计算,仅限于乙方可售票产生的收入。
不属于乙方可售票的门票产生的收入等,与乙方无关,无需计算分成。
3.6.乙方不得违反双方确认的销售政策、最低销售价格对外销售。
如有违反,则仍应按双方确认的销售政策、最低销售价格计算票房收入及甲方票房分成。
4.收款账号
4.1.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3.收款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收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发票
5.1.不属于乙方可售票范围内的门票销售,由甲方或销售方自行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乙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2.乙方对外销售的所有门票,应由乙方或乙方安排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甲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5.3.乙方向甲方结算支付的甲方票房分成,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4.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三部分 相关安排
6.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6.1.活动资质审批
6.1.1.活动的主办以及相关审批、资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6.1.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活动资质证明,且保证各项资料合法、真实、齐全、完整。
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对活动的批复、批文、行政许可等。
6.1.3.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以便乙方向相关合作方出示。
6.2.甲方销售安排
6.2.1.甲方发放非对外销售票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票、体验票等,以下简称“非可售票”)原则上应在活动前7日内进行。
6.2.2.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政策销售、处分甲方自留票。
6.3.活动现场
甲方自行负责本活动现场安保工作。
如出现观众拥场,人员踩踏、伤亡等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6.4.活动异常处理
若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为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取消、延期、第三方包场等情形),甲方应在确定相关情况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支付以下费用,以便乙方协助甲方开展相关退票退款工作:
6.4.1.返还乙方已提前支付的所有费用;
6.4.2.对于乙方已经产生的成本、支出,如系甲方原因导致活动异常,则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如系由客户原因导致活动异常,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6.5.票务管理系统
甲方自行负责接入票务管理系统并承担相关成本。
7.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7.1.票务销售
7.1.1.乙方应尽可能拓展销售渠道,对活动进行推广,以取得良好的销售状况。
7.1.2.乙方推广、销售的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7.2.乙方出票方式
7.2.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票务管理系统的出票账号与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该账号与密码。
该账号所出票视为乙方出票。
7.3.乙方出票方式
7.3.1.甲方根据乙方订单向乙方提供纸质门票,乙方应承担门票运送的物流成本及风险;该门票交付承运人后,即视为已经向乙方提供门票以及乙方出票,乙方应自行承担门票丢失的风险。
7.4.现场票务
对乙方销售的门票,如有必要,乙方应自行安排人员负责现场取票及与乙方消费者沟通事宜,并承担相应人工成本、费用。
8.宣传方面约定
8.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本活动有价值的、合法的事实动态、文字图片、视频影音等宣传资料并授权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间,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自有或合作的渠道中进行宣传推广。
如因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产生侵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8.2.甲方许可乙方在协议期内为扩大本活动销售之目的,使用乙方参与本活动宣传活动而取得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照片、视频等)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网络、微博、微信、报纸、杂志等各类渠道中进行宣传推广,包括授权其他合作方、代理方进行宣传推广,但任何素材对外发布前均需取得甲方的再次书面确认。
如乙方未获得确认即对外发布引起的侵权问题,由乙方解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陈述与保证
9.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9.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9.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9.2.甲方承诺:
9.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9.3.乙方承诺:
9.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0.保密
10.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0.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11.违约责任
11.1.付款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2‱(万分之二)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11.2.乙方瞒报责任
11.2.1.乙方瞒报应向甲方支付的分成的,除应向甲方补足支付以外,还应按瞒报部分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乙方瞒报分成 :
11.2.2.1.乙方提供的结算材料不真实,导致甲方应得收入减少;
11.2.2.2.乙方实际取得收入未向甲方申报的;
11.2.2.3.乙方拒绝配合审计或甲方的合理核算要求,包括以未保存资料、资料丢失等为由使得审计或甲方核算无法正常进行的。
11.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2.其他约定
12.1.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2.2.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13.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
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4.合同联系方式
14.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4.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4.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4.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4.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6.附则
16.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6.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
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活动票务方案确认书
一、活动信息
活动名称:
请填充。
二、委托方自留票
类型
张数
票面价
对外最低售价
说明
三、代理方可售票
类型
张数
票面价
对外最低售价
说明
四、附则
1.双方确认应按合同及上述方案执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更改。
2.如因国家机关要求或客观原因等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处理。
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确认:
代理方确认: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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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 赛事 代理 经销 服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