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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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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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目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出台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3管理职能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
4工作程序与要求
4.1总则
4.1.1为加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与制造等参建各方在形成工程质量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法令、法规,并使其在工程项目中全面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4.1.2工程项目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及“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总方针。
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指:
参加、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国内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本着对工程、对国家、对民族、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尤其是与本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4.1.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目标:
严格履行合同责任与义务,在合同工期内,以合理的工程造价使合同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水平与标准,以最终实现“创精品、创一流工程”的目标。
4.1.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依据是:
4.1.4.1国家及部、委颁发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4.1.4.2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工程建设中,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权限和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规定不明确时,按监理单位批准的可以参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当没有相应的可参照的国家质量标准时,按监理单位与有关各方协商并征得各项目公司同意后所确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4.1.4.3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1.5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工程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机械设备、
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方式、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4.1.6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参照GB/19000-ISO9000族系列标准,建立自身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管理经费落实。
4.1.7工程项目质量,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总站”)的监督。
4.1.8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实施细则。
4.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
4.2.1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是由各项目公司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该组织体系包括了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各层次、各项目的质量负责人。
4.2.2为具体协调、统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各项目公司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采购与供应、工程设备采购供应及设备制造等参建各方的主要单位共同组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简称质量委员会),全面组织、领导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4.2.2.1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4.2.2.2督促检查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收集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意见,予以修改;并制定和组织讨论通过其他有关工程项目质量及质量管理的规定和监督执行。
4.2.2.3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价。
4.2.2.4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各参建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4.2.2.5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
4.2.2.6批准质量管理活动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宣传与教育、质量检查、评比,质量总结、表彰与批评等质量管理活动。
4.2.2.7提出对参建单位实施经济或行政奖罚建议。
4.2.2.8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和评价。
4.2.2.9协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检查监督工作,以及协助进行工程项目安全鉴定工作。
4.2.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4.2.3.1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各项目公司、设计单位、主要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主要工程设备制造厂等单位共同组成。
各项目公司是质量委员会的主任单位。
质量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5~8名、委员若干名。
各成员单位均应派出主要负责人员任质量委员会的相应职务。
4.2.3.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履行质量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及其他质量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以及与其他工程质量有关的设计审查、技术方案的研究等项工作;负责全工程的质量统计归口管理和汇总工作。
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
4.2.4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接受质量委员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4.3参建各方职责
4.3.1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由各项目公司负总责。
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或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相应的直接责任。
4.3.2各项目公司职责:
4.3.2.1各项目公司对工程项目质量实行总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3.2.1.1建立、健全有效的、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体系。
4.3.2.1.2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供应采购及制造单位。
4.3.2.1.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及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义务与责任。
4.3.2.1.4组织及委托工程设备的监造、组织设备的出厂验收。
4.3.2.1.5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并授予监理工作应有的职权。
4.3.2.1.6建立健全各项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以公司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工程技术管理体系,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保证。
4.3.2.1.7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以及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4.3.2.1.8按合同规定,保证资金及业主方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应负责安排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基金。
4.3.2.2工程部是各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各项目公司对其明确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实行归口总管理、总负责。
各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其所管辖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工程质量方面与参加或涉及到该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口管理。
4.3.3设计单位职责:
4.3.3.1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是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由勘测、规划、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直至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全部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接受委托的其它设计单位应履行相应的设计责任。
4.3.3.2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4.3.3.2.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体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审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4.3.3.2.2协助工程项目按国家标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4.3.3.2.3按设计合同(或供图协议)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4.3.3.2.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地质信息并根据现场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或现场施工试验成果,做好现场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4.3.3.2.5根据设计合同进行设计交底,以及其他接受委托的设计技术服务工作。
4.3.3.2.6接受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和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各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4.3.3.2.7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实际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4.3.3.2.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及各项目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4.3.4监理单位职责:
4.3.4.1各项目公司监理部是工程项目的主要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设计质量负有审核、签发设计图纸及文件的责任,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控制责任,并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有相应责任。
4.3.4.2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3.4.2.1参加招标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查,对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合同条款向各项目公司提出意见。
4.3.4.2.2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4.3.4.2.3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4.3.4.2.4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以及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4.3.4.2.5审核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含施工详图等),以及施工所必须遵循的各类质量文件。
4.3.4.2.6组织设计交底工作。
4.3.4.2.7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控制。
4.3.4.2.8及时组织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项目公司建设单位或国家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
4.3.4.2.9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蓝德集团总部工程管理中心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3.4.2.10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予以配合。
4.3.4.2.11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定期向蓝德集团总部工程管理中心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4.3.5施工单位职责
4.3.5.1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
4.3.5.2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3.5.2.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量检测机构,并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内部施工质量“三检制”。
4.3.5.2.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4.3.5.2.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保证所承包工程项目具有足够数量和相应资质的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经培训的劳务人员。
4.3.5.2.4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事先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报请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用的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
4.3.5.2.5按合同规定采购、使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及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以及工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
4.3.5.2.6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
4.3.5.2.7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其负责。
4.3.5.2.8按本办法及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及参加工程安全鉴定。
4.3.5.2.9接受监理单位和各项目公司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4.3.5.2.10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质量委员会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4.3.6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由合同规定的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对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3.7各参建单位都应使现场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符合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4.3.8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参建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项目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单位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与控制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4.3.9各参建单位均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
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工程质量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当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统计汇总、分析与评价;主要质量通病与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
4.3.10各参建单位均有责任、有权力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总站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4.4设计质量管理
4.4.1设计质量是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工程项目参建各方都应为确保设计质量尽各自职责。
4.4.2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工程项目的设计经批准后可以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承担某些专项设计任务和科研工作,但被委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与委托设计任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并且,设计单位对被委托设计项目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控制投资、组织协调和设计审查的责任,对被委托设计的质量负最终责任。
各项目公司自行委托的设计,受委托的设计单位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4.4.3各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应明确供图进度、设计质量、设计的现场技术服务等项要求。
4.4.4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设计质量要求。
4.4.4.1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及深度应满足工程招标发包工作,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主要结构形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明细、分标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4.4.4.2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工程施工;同时,设计单位还应尽可能在具体结构形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不应产生导致施工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可能发生较大变更差异(如合同项目的变动、导致合同调整的较大工程量的变动、施工方法的变动等)。
4.4.4.3设计图纸、文件的供应必须满足设计合同和供图协议中规定的供图进度要求,并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4.4.5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4.4.5.1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经过其内部严格审查和审签手续完备。
4.4.5.2工程的招标设计由各项目公司(或其授权的工程部)及时组织审查并批复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各项目公司批准的设计审查意见对招标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时,应尽快向蓝德集团总部工程管理中心说明缘由,但如各项目公司坚持原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执行,同时各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4.5.3施工设计文件、图纸按各项目公司内部审签程序审查后,签发给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然后签发给施工单位。
4.4.5.4施工单位也必须在施工前对所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进行认真的查对,核实无误后方可用于施工,监理单位对图纸的审签不减轻施工单位查对图纸的责任。
4.4.5.5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施工设计文件、图纸中的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先报监理单位复查、确认,并组织研究解决。
在监理单位未发出“暂停执行”或“停止执行”书面指令前,施工单位仍应按原设计执行。
4.4.6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4.4.6.1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中,为优化设计、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般情况下,由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与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变更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文件为准,并以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形式发出。
4.4.6.2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与实施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有关规定,按蓝德集团总部工程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3工程设计变更一般都将对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产生影响,参建各方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
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4.4.6.4非设计单位及其设计文件图纸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与变更等,应由各项目公司委托设计单位研究,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
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各项目公司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受各项目公司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4.4.7设计优化
4.4.7.1工程项目鼓励各参建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设计提出优化建议。
工程项目建设公司对已经采纳付诸实施,并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与提高,对工程效益的提高产生良好效果的设计优化建议予以奖励。
4.7.2设计优化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4.4.7.3对于各参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之后的设计质量负责。
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优化方案及其变更的建议,各项目公司有权作出一般和重要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仍应接受项目公司委托进行相应的设计优化和变更设计,并对设计成果负责。
4.4.8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做好现场设计服务。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至少应有一名可以协调各设计专业、并对重要设计问题可及时做出决策的负责人常驻工地。
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兼职。
4.4.9设计单位亦应在工程项目中推行项目管理,明确各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并与各项目公司相应的工程部项目组实施对口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
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等,必须按规定层层核审、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
对监理、施工、各项目公司等参建各方在审核及施工中发现并提出的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缺以及其他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必须尽快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4.4.10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管理中,各项目公司可以实行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制度。
设计质量保留金按当年度设计供图协议总费用的4%扣留。
设计质量保留金的返还方式,在供图协议中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
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扣留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4.5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的质量管理
本工程的试验论证资料及其在同类工程中不少于两年的使用记录证明、质量历史及用户反应等,其中属新产品、新材料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资料。
4.5.1.2施工承包单位在采购前应将拟确定的供应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的调查考察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4.5.1.3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设计的需要推荐工程选用材料及设备,但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
4.5.2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并应把保证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放在采购工作的首位。
严禁为追求降低成本或为获取本企业经济效益而擅自降低质量标准,严禁向无生产资质或质量信誉不佳的厂家采购无质量保证的产品。
4.5.3采购单位必须组织好设备的监造工作及工程材料、设备的出厂检验及验收工作。
4.5.3.1设备监造单位及其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理、监造的资质规定,应对设备制造厂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对设备制造全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及重要阶段的监造质量检查与签证手续。
4.5.3.2重要工程设备的出厂验收,应由采购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造、运行单位、项目公司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设备出厂验收除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装在质量上、技术上、工艺上能够顺利衔接和过渡。
4.5.3.3采购单位应定期到主要工程材料(水泥、粉煤灰、磷矿渣、钢材、爆破材料等)生产厂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生产厂限期整改,必要时应中止采购合同。
4.5.4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
4.5.4.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认。
监理单位亦应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未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监理单位确认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必须清除出场,不得与其他合格材料混放。
4.5.4.2进场工程设备由采购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运行单位等进行交接验收。
设备交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必要的检测以及设备制造竣工图纸资料的审核与移交。
采购单位和制造厂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并经监造单位审签的设备出厂竣工资料。
设备的交接验收应在设备规定期限内进行。
4.5.5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厂应负的质量责任。
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仍应由设备采购单位组织制造厂在监理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因此而提出的工程索赔费用由采购单位负责承担。
4.6施工质量管理
4.6.1工程招标发包中的质量管理
4.6.1.1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各项目公司(或授权工程部)应对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质量保证能力详细了解,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有:
资质、施工质量保证能力及质量保证体系。
4.6.1.1.1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4.6.1.1.2施工单位以往相关工程业绩和施工质量情况。
对近五年内承建工程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应视其整改情况取舍;对近一年内承建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允许其独立中标承建工程项目主体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4.6.1.1.3施工单位对投标工程项目所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情况。
4.6.1.2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
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难以落实的施工方案等方式进行“抢标”或其他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不合理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4.6.1.3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单位应对其在投票时承诺的进场人员、机构、设备进行核查。
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约的,监理单位应督促、责令其履约,直至按合同规定处罚。
4.6.1.4非专业施工队伍,不能独立或作为联营体责任方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专业特点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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