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工作要点和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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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工作要点和案例分析
建设监理工作要点和案例分析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昆明公司”与“鲁布革水电站管理局”共同完成了鲁布革水电站的建设监理任务,为我国的水利建设监理探索出了成功之路,为后来特别是世行贷款的水电建设咨询和监理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88年7月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自1996年起,建设监理开始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同年8月23日,水利部颁布并实施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3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颁布与实施,体现了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视。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在我国已逐步成熟和发展。
总体上看建设监理实施以来成果丰硕、成效显著。
但随着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一些点多面广的民生工程大规模上马,监理力量呈现出了明显不足,监理存在的问题也不断的显现。
从历年稽察问题统计来看,监理存在的问题仍成逐年上升态势,亟待我们加以解决。
现在我将监理方面稽察的工作重点以及部稽察办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大家共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监理的基本要求
(1)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2)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4)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5)监理人员应当保守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二、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2)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并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3)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现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3)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4)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5)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代表项目法人核查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6)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被监理单位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应对被监理单位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7)督促被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在检查施工条件、开工准备工作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8)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9)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10)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算代表项目法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并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参与或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2)按照规范要求的格式与内容,及时、真实地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和月报、会议纪要、监理专题报告和工作报告编写及其整理工作。
四、建设监理稽察的重点
部稽察办主要从监理单位资格、监理机构的资源配置及人员持证情况、制度建设,工作到位,成果质量等方面入手进行现场稽察。
(1)资源配置及制度建设。
主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到位、制度和办法制订等方面检查监理单位的资源配置和制度建设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2)监理机构设置。
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的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并适时进驻施工现场。
(3)人员配备。
监理人员是否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机构是否按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结构优化人员配置;监理人员是否持证(总监岗位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岗位证、监理员岗位证)上岗。
(4)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到位情况。
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常驻施工现场;总监同时需承担两个标段或项目任务时,是否经发包人同意;履约期间更换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是否经发包人同意。
(5)制度和办法。
监理机构是否制订了完善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是否具体、明确、可行;合同和信息管理是否有章可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监管措施是否得力。
(6)监理规划编制。
总监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是否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监理规划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预控性是否突出。
(7)实施细则编制。
监理机构是否编制了各专业、各项目的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是否体现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总体目标的控制和施工措施是否明确,是否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预控性。
(8)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组织现场设计交底。
(9)图纸核签。
监理机构是否核签施工图纸,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10)旁站。
监理机构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施工,实施现场全过程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11)检查和日志记录。
监理机构是否对现场施工程序、方法等过程控制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记录是否清楚、翔实、准确。
日志中是否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12)监理月报编制。
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五、稽察中常见的问题
(一)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
主要表现为:
监理单位不具备水利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三条第四款。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
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七条。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示例]宁夏铸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承担小河子水库、二府营水库和王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监理工作。
该监理单位是宁夏铸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固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共同组建的联合体,无监理单位从业资质。
[示例]宕昌县水利局委托陇南科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宕昌县城关镇防洪工程的监理任务。
经查,该公司不具备水利工程监理资质。
[示例]山东省田山灌区,肥城分灌区小店三级干渠矿区塌陷损毁修复工程的监理单位无水利行业资质,监理人员也无水利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现场监理人员不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主要表现为:
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率低;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配备专业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同时在多个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2007〕协3号)第四条。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其中: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3.3.1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
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示例]贵州省紫云县紫云河松山镇防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总监岗位证书,5名监理人员均无资格证书。
[示例]山西省杨凌揉谷段堤防工程,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7名监理人员,但实际仅到位4人,且均无资格证书;实施中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且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无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示例]贵州省安顺市黔中水利监理有限公司承担紫云县紫云河松山镇防洪工程监理任务,稽察发现该公司项目部6位监理人员中,总监理工程师无总监岗位证书,5名监理人员均无资格证书。
[示例]云南省云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隆阳区2010年5个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任务。
经查,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多个项目总监工作,平均每月到场时间不足6天;其中水磨房水库、大海子水库、刘家海子水库监理机构仅配备1名水工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三)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不严格
主要表现为:
1、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平行和跟踪检测,对质量评定审核把关不严。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1条。
6.2.11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示例]广西科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帽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监理任务。
经查,帽岭水库大坝加固主体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85%,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平行和跟踪检测。
[示例]湖南省邵阳市大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未进行平行检测,也未进行见证取样,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测资料直接给予了审核认定。
经稽察组核实,提供的检测资料为虚假材料。
[示例]湖北省潜江市城南河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中土料填筑碾压两个单元工程检测分别取样8组,不满足每个单元取样应不少于20组的要求;两个单元工程的8组取样中,分别有2组和3组平均干密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合格率仅为75%和62.5%,但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率仍为100%。
[示例]辽宁省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现场检查发现,高坎姚家提水站泵站出水口混凝土存在裂缝,立墙混凝土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节制闸浆砌石护坡部分沉陷、勾缝脱落、缝内砂浆松散,但监理单位将该项目的单元工程质量复核评定为合格。
[示例]浙江省桐乡市北永兴港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缺少河道清淤、堤防填筑、护岸工程等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缺少回填土干容重检测数据的单元质量评定表,复核为合格或优良。
2、监理单位未对质量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6.2.10条。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
5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示例]江西省定南县县城北区防洪工程,已实施的河道两岸混凝土挡墙多处存在蜂窝、麻面、错台、跑模等质量缺陷。
其中桩号k右0+610和k右2+620处,麻面、蜂窝面积超过2m2以上;桩号k左0+877处,存在长2.6m、宽8cm的混凝土错台;桩号k右2+575处,混凝土挡墙平整度偏差值达到4cm。
但监理单位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示例]广东省封开县渔涝河渔涝镇段治理工程,批复的初步设计要求,浆砌石护脚每10m设施工缝,缝间夹沥青衫板;排水孔设置间距1.5m,呈梅花型布置。
经查,在右岸桩号YLY0+520~0+640段堤防浆砌石护脚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施工缝和排水孔,监理单位对现场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监督纠正。
(四)监理履行职责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
未按要求审核签发施工图和监理月报;未对隐蔽工程、主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3.3.3条、第4.2.3条。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其中: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4.2.3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旁站监理。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示例]山东省莒县黄山水库和河北水库,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核签发施工图纸,即交施工单位施工。
[示例]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防洪防潮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工地,现场监理工程师XX,越权审核签发施工图、工程进度款审核表、监理月报等。
[示例]建设兵团农一师喀拉玉尔衮河22+130~25+560段治理工程,监理单位未对该项目6.78km长的齿墙和护坡混凝土浇筑等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五)监理单位价款结算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未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计量,付款证书签发不合规。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3.3.3条和第6.4.2条。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其中: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4.2(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其中: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3、《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完成多少工程结算多少价款的原则办理结算。
[示例]河北省张北县安固里河河道治理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未提供工程量计量资料情况下,共审核签发7份付款证书,涉及工程进度款共计3678万元。
[示例]青海省平安县白沈沟防洪工程(二期),施工单位在申报工程价款结算中,累计虚列工程建设成本54.6万元,其中,将380米原河道浆砌石防洪堤顶替新建工程,虚报工程价款25.5万元;将防洪堤夯填砂砾石代替20cm砂砾石垫层,多结算工程款29.13万元。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在结算审核中把关不严,仍按申报金额进行结算。
[示例]吉林省延吉市烟集水利枢纽工程,监理月报无总监签字;工程量结算书中,只有施工单位人员签字,无现场监理机构的审核签认。
[示例]甘肃中东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中心承担甘肃省陇西县2009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经查,陇西县2009年度项目管道安装批复工程量为55.6km,实施过程中,管道安装工程量减少19.9km,施工单位按合同土方工程量申请结算,监理单位未审核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直接予以了确认。
(六)监理文件编制不规范,内容不全面
主要表现为:
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制订,且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记录或编写内容不规范、内容不完整。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4.1.6条、6.7.5条、附录B、附录D。
4.1.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6.7.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
1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2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附录B、D省略。
[示例]云南省绥江县罗汉坪水库工程,监理单位编写的监理实施细则缺少工程进度、环境保护等主要控制目标;缺少金属结构、设备安装调试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导流输水隧洞等质量控制实施细则,未明确过程控制要点、方法和程序。
[示例]辽宁省义县细河干流(细河大桥至清河汇入口段)河道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无土料检测及填筑施工质量控制等内容,安全与施工环境保护章节无具体控制内容;监理记录无现场施工内容、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主要施工情况。
[示例]江苏省川东港闸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土方开挖与回填、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等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填写的监理日志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如施工质量检验、安全作业情况栏目,大部分填写“施工秩序良好,施工质量优良;安全措施到位、有效”;编写的监理月报内容不完整。
[示例]吉林省龙井市海兰河海兰桥~滨河桥段堤防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混凝土、土方填筑、铁网石箱工程等相关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监理月报未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情况进行描述;填写的监理日志未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记录。
(七)监理单位与有关单位编造虚假工程计量资料,虚列工程建设资金。
不符合以下有关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
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五十条,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对各种乱摊派、乱涨价费用;提高建设标准,增做计划外工程;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均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示例]山西省潇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法人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累计虚列工程完成投资135.06万元。
为掩盖事实,监理单位在的监理日志中,编造了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完成工程量等情况。
[示例]湖南省浏阳市道源水库,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合伙虚列未实施的“泄洪渠改造”和“防汛路改造”工程,总价款为95.21万元,截至稽察时,已支付给施工单位55.7万元。
[示例]福建省五一水库,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合伙虚列未实施的“主坝上游干砌石护坡翻修”工程,分两次套取工程款206.23万元。
(该问题已在中央电视台新闻栏目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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