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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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合伙协议
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
合伙协议
北京国众灵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目录
第一条概述及定义1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设定2
第三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
第四条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
第五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4
第六条分配与亏损的分担方式6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7
第八条入伙与退伙10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12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2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3
第十二条有限合伙费用13
第十三条投资业务14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及咨询委员会15
第十五条陈述和保证18
第十六条会计、报告及账户18
第十七条权益转让19
第十八条继承21
第十九条其他21
附件一25
附件二26
附件三27
第一条概述及定义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北京国众灵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新加入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共同订立。
下文北京国众灵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新加入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动投资者,指将资金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
被动投资项目,指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项目。
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名称为北京国众灵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关键人士,指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
被该人控制,
控制该人,或
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
管理费,指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提供的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所应获得的对价,而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支付的费用。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指符合本协议(8.2)对普通合伙人资质的要求、认缴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出资、并且签署本协议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即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专人。
有限合伙人,指认缴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并且签署本协议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受让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基金财产优先用于偿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基金清算时,如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本金回收或基本预期收益时,普通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向有限合伙人补足。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经营期,定义见第5.4条。
募集期,指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90天,或有限合伙人认缴总额达到9000万元人民币。
监管人,指受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委托,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资产进行监管的商业银行。
监管账户,指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在监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股权投资或债权等的投资。
有限合伙费用,指由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自身承担的开支。
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中享有的权益。
预计费用,指预计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可能发生并将由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监管费、清算费用等。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
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设定
2.1.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北京国众灵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
2.3.主要经营场所
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29号1号楼6层721号
主要经营场所为: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1907号
普通合伙人可视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代表依本条即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1.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主要政府扶持的城市运营、旧农村改造、综合旅游地产开发等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3.2.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经营范围如下: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服务。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总共不超过五十(50)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最少一
(1)人,有限合伙人最多四十九(49)人,合伙人在50人以内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增减。
普通合伙人名称:
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之新加入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附件一《有限合伙人登记表》所示。
如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经营期限内,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之有限合伙人发生变化,附件一应作相应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依本条款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4.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4.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4.6.有限合伙人
4.6.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
4.6.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形成约束的行为。
4.6.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投资业务或者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4.7.普通合伙人
4.7.1普通合伙人对于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5.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5.2.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万元)整,其中:
普通合伙人——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合伙资金壹仟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整,待合伙企业注册完毕正式生效后即以货币形式全部缴纳。
5.3.有限合伙人出资缴付
5.3.1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在本协议签署后,即为同意加入本有限合伙企业。
5.3.2出资应付额:
(1)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按第5.3.2第
项之规定缴付全部出资应付额,则该有限合伙人应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如该有限合伙人逾期十(10)日仍未缴清全部出资应付额及逾期出资利息,则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选择采取如下方式:
a)要求其继续履行
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继续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直至缴清全部出资应付额及逾期出资利息。
b)同意其缩减认缴出资额
在该有限合伙人仅支付部分出资应付额的情况下,根据该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的金额相应调减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同意减低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并不免除该有限合伙人应缴纳在普通合伙人和该有限合伙人就调减认缴出资额签订书面协议/文件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任。
在此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在其他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剩余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强制退伙
向该有限合伙人发送书面通知(“强制退伙通知”),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为避免歧义,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并不免除其应缴纳在强制退伙通知签发日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任。
在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该有限合伙人应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及在强制退伙通知签发日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利息。
在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在其他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剩余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如有限合伙人未按第5.3.2条第
项之规定缴付全部出资应付额,则该有限合伙人应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5.3.3本条规定的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作为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等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之违约合伙人的出资额。
5.3.4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造成损失的,且该等违约合伙人支付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或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
2)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向该等违约合伙人追索赔偿金等所发生的诉讼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5.3.5尽管存在本条前述规定,但从有利于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普通合伙人仍可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未按期缴付出资之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责任追究事宜达成其他协议。
5.3.6合伙人根据缴付出资通知书缴付出资后,从有利于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角度考虑,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缩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规模,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将缩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规模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4.经营期
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贰年。
自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成立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本基金正式对外投资(募集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之日起满贰年(24个月),有限合伙人方可退伙。
出于对有限合伙人资金流动性的考虑,允许出资额低于1000万人民币的有限合伙人在次年的开放期(详见入伙与退伙条款)将持有基金份额协议转让或由普通合伙人回购,经营满贰年(24个月)普通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提前清算,贰年(24个月)之内合伙企业要清算的,必须得到合伙人大会同意。
第六条分配与亏损的分担方式
6.1.分配
6.1.1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取得的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照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取得的被投资公司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
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股票出售所得。
6.1.2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为每年6%;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含)至人民币800万元(不含),预期收益为每年6.3%;投资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含)以上,预期收益为每年7%。
6.1.3基金收益按年分配
在基金存续期间各年,根据基金收益情况向合伙人分配净收益。
分配收益时,首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如满一年时合伙人退出或转让基金份额,则按照6.1.2中预期年收益去除已分红部分给付本金及剩余收益;如满一年时合伙人未退出,在合伙企业满2年清算时按照6.1.2伙的预期收益去除已分红部分给付本金及剩余收益。
剩余利润为基金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全部归普通合伙人享有。
基金经营期满贰年,结束清算后,在10个工作日内有限合伙人可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并实现基本预期收益;然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本金和基本预期收益。
有限合伙人不能回收本金并实现基本预期收益时,由普通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向其补足。
如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清算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累计可分配现金收入等于或小于有限合伙人的本金和其出资额的预期收益时,由普通合伙人以出资额进行优先补足,若仍有差额,由山东国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补足。
6.1.4为避免歧义,每次在计算可分配现金收入时,应扣除预计费用。
6.1.5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取得的被动投资现金收入,不进行分配,被动投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项目投资。
6.2.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代扣代缴,则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6.3.亏损与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7.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7.1.1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为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7.1.2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选择。
7.1.3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7.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7.2.1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合法存续、以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北京国众灵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提供服务;
6)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7)订立和修改监管协议;
8)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9)为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和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与第三方的争议;
10)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涉税事项;
11)代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对外签署文件;
12)变更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主要经营场所;
13)变更其委派至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代表;
14)根据本协议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和同意现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追加出资;
15)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6)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7.3.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范围内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具有约束力。
7.4.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7.4.1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可以是个人或机构。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执行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7.4.2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普通合伙人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更换。
7.5.管理团队
7.5.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公司管理团队关键人士为北京国众泰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员工。
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经营期限内,该管理团队的关键人士不得变动;否则,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解散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
为避免歧义,自关键人士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合伙人会议未能做出解散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决议,则视为合伙人同意变动关键人士。
7.6.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谋求最大利益,若有明显证据表明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7.7.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各项职责、处理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约定授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应补偿该等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该等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
7.8.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7.8.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7.8.2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经代表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并提交证明出现第7.8.1条所述情形的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合伙人会议或临时合伙人会议可以讨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事项。
7.8.3若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则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7.8.4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
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7.8.5自第7.8.4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第八条入伙与退伙
8.1.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
8.1.1有限合伙人入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同意;
2)最低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100万元)整;
3)出资额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资金,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投资管理理念;
4)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愿意承担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5)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签订本合伙协议、附加协议、《有限合伙人登记表》办理入伙手续。
8.1.2合伙企业规定自201___年后,每年____月1日-____月15日为合伙企业规定的中途退伙时间。
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伙企业,其退伙所得收益按本协议6.1.3执行,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8.1.3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5.3.2条约定强制未按约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退伙。
8.1.4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合伙企业经营满贰年(24个月)有限合伙人方除8.1.2约定期限可退伙,中途不得退伙;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以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不应因此解散。
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第17.1.5条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当然退伙人之有限合伙权益在其他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继承该当然退伙人的有限合伙权益,或相应缩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额。
如普通合伙人决定相应缩减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总认缴出资额的,退还的财产份额计算依据为:
退伙时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的净值按退伙之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计算的份额,其中国众-灵岩[3]号股权基金已投资但尚未变现的项目净值按项目投资时的成本计算。
8.2.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入伙与退伙
8.2.1有限合伙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同意;
2)出资额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资金,接受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投资管理理念;
3)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愿意承担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存续贰年(24个月)期以内允许在次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退伙申请,有限合伙人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8.2.2普通合伙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Ø出资额为该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资金;
Ø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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