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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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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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
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
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从事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岗位职务。
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本省境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路)建设项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监理员资格者,经聘用可担任省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及计划、统计、计量、合同管理等专业工作和现场旁站岗位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九条监理业务培训是由交通部在国内组织或批准举办,以讲授国家和部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法规、规范和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及方法等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第十条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业务培训期满、成绩合格,获得《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是申报监理人员资质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监理业务培训采取脱产、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不超过70名,学时与授课地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监理业务培训的授课单位及教师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指定;培训教材采用交通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和由交通部质监总站审定的补充教材,以及根据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实际需要增补的授课内容。
第十三条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参加监理业务培训。
拟参加培训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向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名,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每门培训课程结束均组织考试。
50岁以上(含50岁)并有一定经验的学员可进行开卷考试;50岁以下的学员实行闭卷考试。
学员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和个者可参加补考。
各门课程均合格方准予结业,并颁发由部质监总站与授课单位共同盖章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参加培训的学员应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同维护教学秩序。
第四章资质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资质者,需同时具备: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3.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4.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
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5.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6.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二)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者,应同时具备: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
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3.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
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4.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
有二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5.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6.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三)申请监理员资质者,应同时具备:
1.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与测量、试验工作二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3.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特殊技能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的审核申报或审批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申报资质者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或《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二)一式两份后,由所在单位报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
各地区公路质监站将审核意见汇总后,与《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或《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报告》一并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九条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审定,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审批;对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者进行审定,由省交通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章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种类。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
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二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资质审批部门对已获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监理员资格者的监理行业、专业进行增补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会议或专业择后,须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已获监理员资格,拟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
(一)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应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三)并按监理资质申报程序办理。
第六章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员注册是指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局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人员,按其受聘监理单位进行登记确认后,允许其随同聘用单位开展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后,方认可其所监理的工程及签署的文件。
已经进行注册的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其注册的受聘监理单位所承接工程不相符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只能受聘一家监理单位并申请注册。
监理人员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注册机关核销注册;在受聘其他监理单位或被原所在单位重新聘用之前,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时由拟聘监理单位在《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资信登记申请表》(附表四)聘用监理人员简况”栏中,填入申请者姓名与简况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按聘用单位予以批准注册。
监理人员的注册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至次年二月间进行。
第三十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正在从事专职的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经复查合格。
第三十一条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抽查,并于每年的十二月到次年的二月间对全省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资质与注册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要按期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五),并按照监理人员资质申报程序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复查。
第三十三条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是否已进行注册;是否按注册规定从事监理业务工作;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能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监理工作实效。
第三十四条省交通厅对定期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
第七章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与《监理员资格证书》由省交通厅同意印制。
第三十六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申请复查的监理人员,在填报《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由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如下处理: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盖,返还持证人。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小其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三十八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者,须向射干龙骨车质量监督站申请补发。
第三十九条已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八章监理实施
第四十条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监理人员应严格遵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服务合同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实施监理。
(二)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中必须严格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应按照项目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要求,
定岗到位,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对各工序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内业归档资料的齐全、准确、真实、及时。
第九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单科课程缺勤1/4以上或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考试资格、限期两年内不得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承担窟窿眼外者,其所监理的工程不予认可、签署的工程文件不做为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者,视为自行放弃其所具有的监理资格,不得在声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或在二至五年内不给予注册或载入吉林省永不聘用监理人员名单。
(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感,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者。
(三)监理工作失物,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四0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者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
发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部之日起施行。
省交通厅一九九四年发布的《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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