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绿地建设导则0116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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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绿地建设导则0116定稿
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试行)
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1年1月
编制说明
本导则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参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90号)、《福建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等文件,以及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福建省道路绿化树种调查研究》等国内外相关成果及文献资料,结合本省的地域特点及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并侧重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以促进本省的城市绿地建设。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本导则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景观所(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88号,邮政编码:
350003)。
2011年01月
目录
1.总则-3-
2.城市绿地的定义和分类-3-
3.基本规定-3-
4.规划设计内容和程序-5-
5.公园绿地-5-
6.生产绿地-8-
7.防护绿地-9-
8.附属绿地-10-
8.1.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10-
8.2.道路广场绿地-11-
8.3.林荫景观道-15-
9.城市绿地设计要点-15-
9.1.种植设计-15-
9.2.地形水体-19-
9.3.园林建筑与小品-21-
9.4.园路铺地与桥梁-23-
9.5.市政基础设施-24-
9.6.防灾避险设施-26-
10.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28-
附录一 本导则用词说明-29-
附录二 城市绿地设计程序及内容要求-30-
附录三 福建省植被区划图-32-
附录四 福建省城市绿地主要植物名录表-33-
1.总则
1.1.为加强对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
1.3.城市绿地建设应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经济合理美观等基本原则。
1.4.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国家和省各项绿地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除本导则外,城市绿地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城市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2.1.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本导则的城市绿地是特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
2.2.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用地指标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附属绿地(G4)用地指标体现其所附属的各类城市用地的环境绿化程度,以绿地率为基本指标。
2.3.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大地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为其他绿地(G5),不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4.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要求。
3...基本规定
3.1.城市绿地系统中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面积和绿地率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方案。
3.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指标为:
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用绿地面积,基本要求如下:
表3.4城市绿化规划的标准及主要指标
类别
标准
建成区
绿地率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人均公用绿地面积(㎡)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建城【1993】784号)
建设用地指标<75㎡/人
30%
35%
6
建设用地指标75-105㎡/人
7
建设用地指标>105㎡/人
8
国家园林城市
大城市
30%
35%
6.5
中等城市
32%
37%
7
小城市
34%
39%
8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38%
45%
12
省“四绿”工程
(至2012年)
城市
36%
40%
11
县城
30%
35%
8.5
省级园林城市
城市
35%
40%
10
县城
30%
35%
8
3.4.国家园林城市的绿化指标除表3.4外,道路绿化普及率应达到95%以上,有至少3条以上的城市林荫景观道。
3.5.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明确绿地的范围和性质,根据其定位、性质作出总体设计。
3.6.城市绿地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的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3.7.城市绿地内原有的树木尽可能保留利用,胸径在25cm以上的大树应予以原地保留;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明确保护范围,并执行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3.8.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通道、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连接。
3.9.地震烈度6度以上(含6度)的地区,应依据城市的防灾避险规划,在公园绿地中设置专用的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所。
3.10.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11.城市开放绿地应按照游人行为规律和分布密度,合理设置座椅、废物箱、广播等设施。
3.12.城市绿地应积极选用环保材料,宜采取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和中水,推广“四新”技术在城市绿地中的应用。
3.13.城市绿地中的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应不小于50%。
4...规划设计内容和程序
4.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规定。
4.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
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符合和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4.4.城市绿地设计内容应包括:
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和单体设计等,设计深度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简单的绿地设计工程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基本的设计程序和内容要求详见附录二。
5...公园绿地
5.1.城市公园绿地分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5个中类15个小类,其中山地公园和湿地公园在本省常见且重要,在小类中予以单列,详见表5.1.。
表5.1. 公园绿地分类表
类 别 代 码
类别
名称
内容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G1
公 园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避险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 合公 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设市城市全市性公园最小面积规模10ha,县城6ha
G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最小面积规模6ha
G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 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最小面积规模1ha
G122
小 区
游 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最小面积规模0.4ha
G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全园面积宜大于2ha
G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a,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在5~20ha之间
G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a。
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0ha。
G134
历 史
名 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
公园
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8
湿地
公园
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绿地。
G139
山地
公园
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具有丰富的地形地貌、完整的森林植被和一定的游憩游览设施,突出山地运动健身、休闲游览、自然野趣和科普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绿地。
G140
其他专类公园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
包括休闲公园、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全园面积宜大于2ha。
G14
带 状
公 园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面积不小于400m²
G15
街 旁
绿 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面积不小于200m²
注:
分类及标准参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公园设计规范》
5.2.公园绿地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公园绿地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它用地重叠。
各类公园绿地的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相关的标准。
5.3.城市绿地布局,应满足步行1-~15分钟设置一处公园绿地的要求,其规模和功能应至少达到街旁绿地的要求。
5.4.带状公园宽度要求:
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一般要求宽度8m以上。
5.5.滨水带状公园在本省较为常见,通常将蓝线与常水位线之间的陆域部分也建成城市重要的滨水绿化景观带和游憩场地,也成为城市重要的风景线。
如滨水带状公园总面积达到6ha以上,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滨水带状公园,可以纳入城市综合性公园。
5.6.滨水带状公园的过(蓄)洪区域,应以恢复自然生态景观为主,满足防洪排涝相关要求,在泄洪区域内不得布置经营性设施,不得设置阻洪的建构筑物和种植乔木,水电等基础设施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5.7.城市内河滨河带状公园和道路沿线的带状公园应结合设置城市慢行系统,提供安全、舒适、美观的步行环境,滨水带状公园可依据河道通航情况设置临水游船码头。
5.8.利用工业废弃地建设公园时,宜充分利用工业遗迹的一些资源,在安全性检测鉴定的基础上,采用多种造园手法,形成具有特殊历史记忆和形象展示的、具备游赏功能的公园绿地。
工业废弃地建设公园前,必须对土壤和场所的废弃物进行有害(毒)物质的检测,防止残留的废弃物对游人的伤害。
5.9.垃圾填埋场恢复地建设公园时,必须对场地的有害性物质进行检测,达到安全性标准后,才能建设公园绿地,应有污水排放、沼气排放、污染物降解等专项设计、论证和建设。
6...生产绿地
6.1.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6.2.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中园林绿化建设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不低于2%。
6.3.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的树种规划或育苗计划,建立一定规模的行道树培育苗圃。
6.4.部分城市生产绿地在满足生产要求和不影响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可在防护用地范围内结合防护绿地进行布置。
6.5.生产绿地的指标在符合全市生产绿地总体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可通过市场行为和控制非建设用地作为苗圃、草圃、花圃的生产用地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
6.6.加强苗圃建设,严禁挖掘古树名木,不宜直接从山区、农村挖掘大树用于城市绿地建设。
7...防护绿地
7.1.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
7.2.城市防护绿地的种类有:
安全卫生隔离带、道路和河流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地、防风林等。
7.3.卫生隔离林主要是建设在工业企业与城市其他区域之间,卫生隔离林应根据不同防护功能要求、工业企业污染物特点等情况进行设计。
一般一类和二类工业混合区与居住区之间宜布置不小于50m的防护林带,三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布置的防护林带宽度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进行确定;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污染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污水厂和垃圾处理厂周围设置宽度不宜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自来水厂周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0米。
7.4.交通道路防护绿地是指在道路两侧营建的以保护路基、防止水土流失、隔音为主要目的,兼顾卫生隔离和美化城市的防护林,包括铁路防护林、高速公路防护林、和城市道路防护林,防护绿地的规模一般宜满足下表的要求:
表7.4交通道路防护绿地规模
交通道路类型
防护绿地规模
铁路
主线单侧宽度不小于30米
支线单侧宽度不小于20米
高速公路
单侧宽度不宜小于50米
快速路
单侧宽度不宜小于30米
城市主干道
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0米
与学校相邻主干道
宽度不宜小于10米
与医院相邻主干道
宽度不宜小于15米
7.5.城市高压走廊绿地的宽度应满足下表的标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城市高压走廊绿地内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表7.5高压走廊防护绿地规模
高压走廊类型
防护绿地规模
500kv
宽度不小于60~75米
220kv
宽度不小于30~40米
110kv
宽度不小于15~25米
35kv
宽度不小于12~20米
7.6.防风林起减弱风势的作用,设计过程中应了解和把握福建省台风的规律,确定可能对城市造成危害的风向,以便在城市的外围正对盛风的位置设置与风向方向相垂直的防风林带。
应当依据可能出现的风力来确定林带的结构和设置量。
一般防风林带的组合有三带制、四带制和五带制等几种,每条林带的宽度不应小于10m,而且距城市越近,林带要求越宽。
7.7.防护绿地的植物选择应满足防护目的的要求,选针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树种。
7.8.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树种选择应速生慢长树结合,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
7.9.可结合城市道路防护绿地和组团隔离绿化带的建设,采用“初期密植,后期间移”的方式,满足近期防护绿带的绿化效果。
8...附属绿地
8.1.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
8.1.1.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含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单位)是城市附属绿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8.1.2.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当达到:
新区建设应≥30%,旧区改造宜≥25%;居住区公园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社区)级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或组团)不少于1.5㎡/人。
居住绿地设计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2006)的要求。
8.1.3.单位附属绿化的绿地率应达到新区建设应≥30%;旧区改造应≥25%,具体不同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
8.1.4.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设计应符合用地功能的属性要求,体现安全、美观、实用的目标,不同性质的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应满足该用地类型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8.1.5.沿城市道路的居住绿地应有不小于绿地总面积的15%向城市显露,居住区围墙宜采用通透式的围墙和护栏。
具备公共开放性的公共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具有安防管理需要的单位附属绿地也应采用通透式的围墙和护栏。
8.2.道路广场绿地
8.2.1.道路广场绿地是城市附属绿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绿化景观骨架,是体现城市风貌、绿化水平、城市花化彩化美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分为景观道路绿化、一般道路绿化、高架桥绿化、立交和互通的绿化等。
8.2.2.道路绿化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国家园林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应达到95%以上,并有至少3条城市林荫景观道。
8.2.3.道路绿化的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提倡低维护的绿化种植设计。
2)宜采用彩叶、开花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植物的季相变化,体现花化、彩化和美化要求。
3)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强调乡土树种为主、体现植物多样性及地方特色
4)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
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5)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6)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8)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8.2.4.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8.2.5.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2)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4)人行道路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5)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8.2.6.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
2)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
3)同一道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4)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相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8.2.7.分车带(岛)绿化设计:
1)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
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2)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中间分车带宽度大于1.5m,宜采用乔木(枝下高应达到2.2米)为主,乔灌草复层结合复层式配置,并根据道路设计时速调整间距韵律。
3)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宜采用种植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
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
4)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安全视距范围内应采取通透式配置,植物不宜高于0.6米。
8.2.8.行道树绿带
1)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6m,冠幅大的株距可8米或10米,行道树枝下高应大于2.5米。
2)城市中心行人密集的道路,行道树下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透气护栅)。
树穴尺寸不小于1.5m×1.5m。
城市周边,行人稀少的道路,行道树下种植灌木或地被。
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3)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植。
8.2.9.交通岛绿地设计: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可配植复合式植物群落或布置成装饰绿地,导向岛的植物配置应以地被为主。
8.2.10.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带状公园。
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8.2.11.路侧绿带种植宜结合路边现状环境及绿化带宽度采用多种配置形式:
1)两侧为商业和商住用地,宜采用乔木和矮灌木及地被结合的方式,保持0.9~2.5米高度范围内的视线通透;
2)两侧为居民区,宜采用多层次立体复合式绿化林带,起到降低噪音和灰尘等卫生防护作用;
3)两侧为自然景观,植物配置采用疏密有致的自然式,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山体之间留出透景线。
8.2.12.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8.2.13.停车场绿化:
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加强停车场绿化,强调地表停车场的透水性,将停车空间与园林绿化空间有机结合。
8.2.14.道路防护绿带:
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注意适应增加常绿灌木比例,加强减噪功能。
8.2.15.高架桥绿化可以分为桥下绿化和桥体绿化,高架桥应采用合理安全的方法配置绿化植物。
1)高架桥桥下绿化
a)桥下绿化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组织,绿地的侧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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