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3289348
- 上传时间:2023-05-1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51KB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农村宅___管理,保护农村宅___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___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宅___管理办法。
下文是安徽省农村宅___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___管理,保护农村宅___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___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___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___(以下简称宅___),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___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___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宅___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___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___、闲置宅___、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___、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___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___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___小区。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___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___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___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___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___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___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___用地状况和具___置。
第七条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___,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___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___规划,报市、县人民___批准。
宅___规划报市、县人民___批准前,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___,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宅___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___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宅___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______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___的位置、界址范围;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___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宅___规划,由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___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___规划,是审批宅___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宅___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___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___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___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___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___宅___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___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___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宅___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
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___在每年年初申请___宅___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___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设___需要新占宅___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___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___上翻建___的,不需要___宅___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___: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______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___经济___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___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___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___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___规定可以申请宅___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___。
农村村民新建___,其宅______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___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______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______标准。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设___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___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___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
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___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___位置、___。
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
第十八条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应当向乡(镇)人民___提出宅___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___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___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______;
(四)拟使用宅___的位置、___以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五)市、县人民___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___条乡(镇)人民___自收到宅___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___批准。
第___条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___使用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___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___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___,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___批准。
第___一条市、县人民___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民___审核的宅___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
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___宅___使用权登记手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___二条申请宅_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___规划的;
(三)原有宅______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___、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___三条宅___使用权登记后10日内,由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___使用权证送达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___,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___使用告知后10日内,将宅___的具___置、___、界址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予以张榜公布。
第___四条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___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___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___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___批准。
市、县人民___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___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作出准予建设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作出不予建设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___五条经批准建设的农民新村或者农民___小区,其___建成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___每户宅___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___六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重新选择宅___进行___建设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并自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___七条原__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经安排新宅___的;
(二)原___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___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原___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___八条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旧宅___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___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___。
第___九条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___或者宅______超过规定标准的,宅___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___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___,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___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___批准,可以收回宅___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___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___的;
(三)宅___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___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宅___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收回宅___,地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符合宅___申请条件的,应当重新安排宅___。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的宅___,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依法___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___建成后,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___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___和用途使用宅___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开,供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___应当建立宅___管理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___号码、通信地址、___地址等,受理非法占用宅___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宅___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审批、修改宅___规划的,由上级人民___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___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___的,由县以上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未拆除旧宅___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规定期限退出旧宅___的,由县以上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旧宅___,限期拆除旧宅___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___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___的;
(三)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___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___,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___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___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__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___。
第四十条宅___管理人员滥用职权、___、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宅___使用权登记收费按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______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___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农村 宅基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