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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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迎农林[2016]11号
迎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相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的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我省区域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包括我市在内)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
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区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
5工作原则
1.5。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以事发地乡人民政府为主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2 快速反应,措施果断。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乡人民政府及农委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乡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5。
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对重大动物疫情开展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
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常抓不懈,综合防治,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5.4广泛宣传,群防群控。
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组织、动员一切资源支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1应急指挥机构
区农林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1.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农林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等组成,以上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
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公安分局 负责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民政局 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区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做好疫区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交通局 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由区农林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
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农林局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展态势;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区农林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接受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根据实际,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疫情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区农林局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
3。
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动物诊疗单位
b、各乡农委(畜牧兽医站)
c、各乡人民政府
d、区农林局
(2)以上各单位兽医人员及经营单位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
3。
2报告形式
单位或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为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向市农委、区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做出应急响应。
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
1突发动物疫情(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动物疫情Ⅰ级、Ⅱ级、Ⅲ级后,区农林局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区、乡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治。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林局
a、组织开展突发动物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d、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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