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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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
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
市场[2006]42 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
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以下简
称并网发电厂)。
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
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
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
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
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 1 —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
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
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
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
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
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
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
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
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
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 2 万千瓦时记为考
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
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
— 2 —
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和实
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
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
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
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
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 2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
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 1%,并由电
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
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
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 0.1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
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
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每小时 0.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
量,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
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
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
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
— 3 —
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
考核。
第十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
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 4 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
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
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
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
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
电厂)×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
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
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
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
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
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
构备案。
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
— 4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 13 号令)及《电力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 14 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
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
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
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
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
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
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
评,并每次按 100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根据实际损失情况,
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火电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允许等效非计划停
运时间如下表:
(由于煤电企业经营形势所迫,存在大多数电厂
电量集中在某一、二台效率较高(即经济性最好)的机组上的问
题,那么按运行时间来推算其非计划停运的可能性最高,建议改
为同类型机组全厂机组台数×2 次来规定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其
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也应按 同类型机组全厂机组停运时间
合算。
)
表 1 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时间
额定容量 允许强迫停运次数(次/年) 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
— 5 —
200MW 以下
200MW(含)~300MW
300MW(含)~600MW
600MW 及以上
2
2
2
2
(小时/年)
144
168
180
220
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以全厂为单位进行统计和
考核,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 0.5 台次/年、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
时间为 30 小时/台。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实施如下考核:
1、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的
并网发电厂消缺时段免于考核。
但消缺工期超出调度机构批准的
计划工期时,超出计划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2、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时,并网发电厂应立即向电力调度
机构报告,电力调度机构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3、机组未在调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的,导致偏离发电
计划曲线,按照曲线偏差考核。
机组无法开出的,电力调度机构
核查清楚原因后,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
4、非计划停运次数按年度考核,以允许强迫停运次数为基
— 6 —
数,每超过允许次数 1 次,按机组容量×1 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5、非计划停运时间按年度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 =机
组额定容量× [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 -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 ]
(小时)(最大等效非计划停运时间等于允许等效非计划停运时
间的 1.2 倍)。
(已取消 2 倍考核,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巨量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
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应提前 30 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
电力调度机构对日发电计划偏差实施如下考核:
1、电网频率正常,实际出力偏离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2%
及以上,记偏差部分电量为考核电量;
2、当频率在 49.90 赫兹以下时,低于有功计划曲线而少发
电量按 2 倍记为考核电量;当频率在 50.10 赫兹以上时,超过
有功计划曲线而多发电量按 2 倍记为考核电量;
3、机组没有按照调度指令时间停运,将其后过程中发生的
曲线偏差电量记为考核电量。
下列情况免于考核:
1、调度机构调整负荷曲线后, 火电 30 分钟(水电 15 分
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 7 —
2、火电机组并网后出力不足额定容量的 50%;(建议加入
机组正常停运时间段的免考;另外为保证机组启停过程中安全性
需要,应增加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容量的 50%后增加 60 分钟延
时免考。
)
3、AGC 投入运行期间出现的偏差(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
除外);
4、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已经纳
入非计划停运考核后,不再进行曲线偏差考核;
5、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 1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
机容量 40MW 及以上非贯流式水电机组(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
参与 AGC 调整的机组除外)应具有 AGC 功能。
并网发电机组
AGC 的投运率和调节精度、调节范围、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要求。
加装 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
并网机组的 AGC 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 AGC 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
AGC 的
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等。
1、AGC 的月投运率必须达到 90%以上。
每低于 1 个百分
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 5 万千瓦时。
经调
度机构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2、具备 AGC 功能的机组,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 AGC,
— 8 —
无法投入 AGC 功能或 AGC 调节性能不满足表 2、表 3 中任一项
基本要求,每日按 0.5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每月由电力调度
机构对所有机组 AGC 控制单元的调节性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
及时在“三公”调度网站上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表 2 火电机组 AGC 调节性能要求
调节范围上限
调节范围下限(额
调节速度(每分钟额
额定容量
(额定容量的
调节精度
定容量的百分数)
定容量的百分数)
百分数)
100MW(含)~
75%
100%
2.0%/Min ±3%
200MW
2.0%/Min(直吹式制
200MW(含)~
66%
100% 粉系统机组为 ±3%
300MW
1%/Min)
2.0%/Min(直吹式制
300MW(含)~
60%
100% 粉系统机组为 ±3%
600MW
1%/Min)
2.0%/Min(直吹式制
600MW 及以上 55% 100% 粉系统机组为
1%/Min)
表 3 水电机组 AGC 调节性能要求
±3%
— 9 —
调节形式
调节范围下限
调节范围上限 调节速度(每分
(额定容量的百 (额定容量的百 钟额定容量的百
分数) 分数) 分数)
最大机组的 80%
调节精度
全厂方式 最低振动区上限 100%
±3%
/Min
单机方式 最低振动区上限 100% 80%/Min ±3%
3、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导致机
组 AGC 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 AGC 服务。
4、对于非传统类型机组(如循环硫化床机组、灯泡贯流式
机组)的AGC 性能考核指标,以具备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
的AGC 调节实验报告数据为准。
5、具备全厂AGC控制模式的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全厂AGC
方式运行、考核。
》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否则不允
许并网运行。
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
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
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
定(试行)(华中电监市场〔2006〕32 号)的技术要求。
并网运
行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次调频投运
— 10 —
率;机组一次调频人工死区;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调速
系统的迟缓率;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节幅度;机组一次调频响应
行为。
1、并网运行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 100%(经调度
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
每低于 1 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
百分点)每台次记考核电量 5 万千瓦时。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小时)
×100%/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
2、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
工死区控制在±0.033Hz(±2r/min)内;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
区控制在±0.10Hz(±6r/min)内;
(3)直流锅炉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 0.033Hz
(±2r/min)内;
(4)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控制在±0.05Hz 内。
3、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
(1)火电机组速度变动率为 4%~5%;
(2)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不大于 4%。
4、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 11 —
(1)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限制幅度为额定负荷的
±10%;
(2)额定负荷 500MW 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
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3)额定负荷 210~490MW 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
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4)额定负荷 100~200MW 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
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5)额定负荷 100MW 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
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5、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
(1)电液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迟缓率
小于 0.06%;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其调速系统的
迟缓率小于 0.1%;
(3)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 0.04%。
6、响应行为
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行为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
间、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
(1)所有火电机组、额定水头在 50 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
— 12 —
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 4 秒;额定水头在 50
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其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
10 秒;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 15 秒内(直
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 25 秒内达到)达到理论计算的一
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 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 45
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
整幅度的±5%内。
7、以上 2-6 项中任一项不满足要求,每项次记考核电量 2
万千瓦时。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
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 PSS)、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
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
并网
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
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设备(装置)
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通知单执行或满足
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
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
应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结构和并网发电厂的
电气技术条件,按照安全、经济的原则,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
— 13 —
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
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的情况由
电力调度机构记录,按月度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向所有并
网发电厂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
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
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
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并网发电厂应
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
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并网发电厂应具备 AVC 功能(经调度机构认可不需参与
AVC 调整的机组除外)并提供基本无功调节服务。
基本无功调
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内(其中火电为
0.85-1.0,水电为 0.9-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一定的功率因
数范围内(即 0.97-1.0)从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
核:
1、因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的,
每日按 1 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
2、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调度规程下达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曲
线,并对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率进行考核。
— 14 —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不小于 99.9%,每降低 0.1 个百分
点,记考核电量 2 万千瓦时。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1-机组并网运行时月度母线电
压不合格时间(小时)/机组月并网运行时间(小时)×100%
电厂 AVC 月投运率必须达到 90%以上。
每低于 1 个百分
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记考核电量 2 万千瓦时。
经调度机构
同意退出的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
(增加了 AVC 月投运率
考核一项,应该引起重视。
)
3、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
仍不合格,免于考核;
4、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要求,期间电压曲线考核加倍;
5、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基本调峰能
力必须达到机组技术参数要求的指标。
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
力为其额定容量的 50%, 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
的 100%,水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在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
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
积极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尽可能减少弃
水。
— 15 —
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在调度指令要求机组提供基本调峰服务,但机组无法满
足基本技术要求时,每台次按缺额容量×调度要求调峰时间(小
时)×2 记为考核电量。
2、并网机组自行占用备用容量的,按照缺额容量×占用时
间(小时)×2 记为考核电量。
(三)检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838-2002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
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
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
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
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
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
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和二次
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
虑。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
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 16 —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
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
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
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若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
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
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
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对推迟计划检修
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
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
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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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 区域 发电厂 并网 运行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