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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案件与希腊人的法哲学
章节:
希腊的一桩案件——希腊的私法制度及其运作
主讲人:
李晨
指导老师:
何东副教授
希腊的一桩案件
——希腊的私法制度及其运作
赞恩说:
“为了雅典法是如何运作的,我们有必要考察一桩特殊的案件。
”但因为大家应该不会去看这个繁琐的案件。
故在这一章对案件做个梳理和评述。
1、背景法条
1.当时的法律规定,雅典的商业贷款必须贷给进出雅典的商业贸易。
2.一项法律规定:
“任何雅典人,任何居住在雅典城邦的异邦人,或者任何处于其(雅典)控制之下的人,借钱给未获准相雅典运货的商船,即构成违法。
”
3.禁止任何居住在雅典城邦的人直接向除了比雷艾夫斯港以外的港口运输粮食。
4.这些法规的实施范围:
提洛同盟、雅典的殖民地和附属地。
2、人物介绍
德摩斯梯尼:
雅典雄辩家。
德蒙(下简称德):
雅典富翁,德的叔叔,贷钱给普罗塔斯。
普罗塔斯(下简称普):
雅典商业投机者,利用德的贷款租海格斯特拉斯的船,准备去叙拉古进粮食后回雅典卖掉,赚取差价。
海格斯特拉斯(下简称海):
马塞利亚居民,在雅典有一艘货船,船员大都是马塞利亚人。
泽诺提米斯(下简称泽):
叙拉古人,在被海欺骗后,成为叙拉古当地富人的委托人。
阿里斯托芬(下简称阿);德一开始的委托辩护士。
三、案情
(一)从雅典到叙拉古
1.“有钱的富人不愿意去变幻莫测的海上冒险,而想要冒险的人又缺少资金。
”而普就向德申请了贷款,用来从叙拉古往雅典倒卖粮食。
作者在其后提到了德与普合同的性质:
“现在我们应该说明一下德蒙为普罗塔斯提供的贷款的性质……如果货物安全抵达雅典,贷款人在抵达后二十天内(这段时间无疑是为了让其有时间卖掉货物)相贷方还清贷款,并22.5%的利息,除海损(即为了挽救船只而将货物抛到海里)外不得有任何折扣。
货物抵达后它们应当被交付给贷方,知道所贷款项全部偿清,如果贷款没有按照规定偿还,贷方可以出售或者质押该货物,如果在支付贷款时出现任何瑕疵,要因瑕疵将贷款人处死,当然,这次交易规定的是普罗塔斯和德蒙一起在雅典销售货物……海上运输的风险是难以听过保险避免的,沉船和或海损的风险要由贷方负责……普罗塔与德蒙的合同不同于拉克雷图斯的合同,它并未规定购买货物从而转换成其他货物。
由此可见希腊法承认船舶抵押、货物担保或质押,以及一种特殊的商业合同,这种合同保证了贷方的钱被用于投资特定货物的明确目的,并遵守购买这样的货物应用来偿还贷款的原则。
”
我觉得根据法条,这种未获批准的行为是违法的——“借钱给未获准相雅典运货的商船,即构成违法。
”
2.普有钱,海有船。
于是海迅速把船抵押给了某人。
将抵押的钱支付给了船员老乡们。
3.普、海还有一行船员抵达了叙拉古。
在叙拉古,普进了粮食,并支付出口税,后将粮食装运到了船上。
(2)叙拉古的港口
1.海趁普在酒馆喝醉,动了发横财的念头。
找到了当地人泽,骗泽说自己有
一艘装满粮食的船在港口,并即将去雅典。
海给了泽佣金,希望则为自己寻找贷款。
2.泽相信了海,并从叙拉古富人那里贷了一笔款,把这笔钱交给了海。
此时泽成为叙拉古富人的委托人。
为了保护他得委托人,泽选择与船一起出发。
3.海收到这笔钱之后,立马将钱送到了他得家乡——马塞利亚。
我们可以看到,在海与叙拉古富人的合同中(泽仅是委托人),一旦抵达雅典就是要还贷给叙拉古富人的委托人——泽格斯特拉斯。
同时,普对德的责任也在于货物安全的抵达。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保证人。
”
(3)从叙拉古到雅典
1.普、海、泽和一行船员、乘客踏上了归途。
泽遇见了普,第一次听说普有这批货物的事实。
2.泽要海出具一份文件——一份全部转让货物的让与证书。
这份文件被放在同行的乘客即第三人手中。
这种形式(将合同或证书给第三人保管的形式)是“希腊流行的形式”。
海毫无压力的出具了证明书,因为他只想脱身。
3.海想通过凿船来制造混乱从而逃避责任。
因为“货物的损失会让普罗塔斯和叙拉古人的贷款同时消失。
”但当他付诸实践的时候,不巧被发现,准备跳到小船上逃走,结果直接跳入海中被淹死。
4.与此同时,船有了破损,在普提供赏金、乘客船员的前提下,船暂时进了凯帕列尼亚港口休整。
5.在凯帕列尼亚港口中,泽与死去的海带来的船员老乡们——马塞利亚船员们,达成了共识,要将货物开往马塞利亚。
这是因为泽认为依照航线,去马塞利亚会经过叙拉古,可以直接用货物偿还叙拉古人的贷款。
同时,普向在雅典的德进行求助。
德派来了一个讼棍——阿里斯托芬。
但似乎立即被泽买通。
6.凯帕列尼亚港当局决定,该船只必须驶向雅典而且也执行了该协议。
这里港口当局似乎充当的一个仲裁者的角色。
(四)雅典
1.到了雅典后,抵押权人占有了船只,普占有了粮食。
泽拒绝承认普的占有,提出他才是货物的占有者。
“诉词表明,雅典法律是将德蒙,而不是普罗塔斯当做所有者的,今天商业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
”
2.德蒙虽然占有粮食,但是也被泽起诉了。
泽一共进行了两项诉讼,一是针对普罗塔斯,二是针对德。
针对德的诉讼显然是我在上文分析的,雅典贸易管辖权的特别法令。
事实上,泽对德的诉讼根本不成立,作者在其后也指出了这一点:
“很难理解,一项在在叙拉古或者公海上做出的粮食贷款怎么会受到该法律的调整呢?
”
3.诉讼进行同时,粮食(小麦)价格不断下跌。
情况发生了变化,普已经很难获得利益还要亏本,德甚至要普补其中的差价。
于是普罗塔斯也跑了,因为货物已经被德所占有。
4.缺少普罗塔斯,使得德要证明自己是贷款给普的人都变得困难。
作者比较精辟的分析道:
“一个关键的事实是,死去的海格斯特拉斯不可能购买整船粮食。
泽诺提米斯只能通过海格斯特拉斯才能获得权利,但是后者根本没有权利可以转让。
”
4、综述
遗憾的是,作者最后却虎头蛇尾的说道:
“案件是如何判决的,我们并不清楚。
”但是通读之后不难发现,最后的判决应当是有利于泽诺提米斯的。
再仔细分析,作者通过这个案件无非是想说明以下几点:
1.雅典商业和海上贸易是十分发达的,调整商业的法律也很发达,各式各样的商业合同和商业习惯,海上贸易中的风险分担,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这个案子中显露无疑。
这是作者赞许的方面。
2.救济手段和司法运作程序的部分样貌。
这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凯帕列尼亚港充当了一个仲裁者的角色。
又如作者随手拈来得的诉词,对于举证制度的大致概念(“在普罗斯塔潜逃后,德蒙的案子不确定起来”),作者对雅典司法运作和审判实际出现的漏洞一种嘲讽,都可以从文中略知一二。
这是作者批评的一方面。
3.这两方面到底说明了什么?
我认为,作者想说的是:
首先,雅典人有比较完善的私法制度,但是在救济程序上却漏洞百出。
其次,在最后几段文字中我们也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到,雅典人的交易规则是罗马私法的滥觞之一。
在这讲述希腊人的法的三章中(包括其后的一章《希腊人的法哲学》),赞恩对希腊人的法律思想、公法、私法到国际法作了广泛的叙述(虽然有的着墨并不多),而且,提出了长期被人们忽视的希腊私法的初步发展问题。
一直以来,人们通常把罗马私法体系作为现代民法的起源。
作者十分肯定地告诉我们:
希腊人的法律智慧不仅表现在民主制度方面,还表现在私法领域。
“雅典人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法律是无可争议的”,“在私法领域,希腊人差不多为文明的法律确立了一切必须的制度”,这类的话在《法律的故事》中可以说随处可见。
他提供材料指引我们“从罗马法追溯到希腊法的这一部分”。
这一发现使我们不得不探讨古希腊人在哪些方面塑造了西方私法的传统。
一方面,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和商业精神在希腊城邦的确立和发展,为西方私法提供了丰富营养和广阔天地。
另一方面,关于私法原则和私生活智慧的思考早已在古希腊人著述之中了。
作者在最近几章章里都强调了一个观点,法律中的主要难点不在法律本身,或法律规则本身。
而在能否建立秉公执法的称职法庭。
我想希腊人的一桩案件的说明,也是为了佐证作者的这个隐藏的观点。
当然,这些都是我的一孔之见、一得之愚。
尔后我重新在法学专业馆翻了翻老版本,《希腊人的法》、《雅典的一桩案件》与《希腊人的法哲学》原本就是一章,叫做《希腊人的法律智慧》。
老版本所译也显得没有那么强烈的语气和带有强烈感情的字眼词汇,这一点新旧版的差别在下一章《希腊人的法哲学》中作者对柏拉图调侃中也尤为明显。
章节:
“非主流”的《希腊人的法哲学》——文艺青年柏拉图也妄谈法律?
主讲人:
李晨
指导老师:
何东副教授
“非主流”的《希腊人的法哲学》
——文艺青年柏拉图也妄谈法律?
作者在《希腊人的法哲学》这一章着重讨论了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章的标题是译者添加的,所以内容与标题名不符实。
所以在这里我就就着重讨论一下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我承认是一种挂一漏万的偷懒做法,但限于作者在这里花了四分之三或更甚的篇幅介绍柏拉图,故望大家谅解。
一、教科书式的综述
柏拉图生于雅典贵族名门,本名阿里斯托克力斯,柏拉图是其老师苏格拉底为他起的学名。
柏拉图的外祖父与梭伦同族,由于早年丧父,长期受养父普里兰庇斯的教化,但真正对柏拉图贵族主义思想倾向有重要影响的是他的舅父克尔米第斯;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团逃离雅典。
对此,柏拉因在第七信礼中的自白说:
“我年轻时,总想一旦能独立工作,就要投身政界,后来政局突然变动,影响了我的计划。
”逃亡期间,柏拉团游历丁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地方,包括埃及、小亚西亚、西西里,并三次到过现今的意大利等地,同毕达哥拉斯交往甚密,正是通过毕达哥拉斯的引见,结识了叙拉古的君主迪奥尼西二世的叔父迪思,得到了自由改革叙拉古政治的许可,但两次改革均告失败。
迪奥尼酉二世盛怒之下,险些把柏拉图送到奴隶市场卖掉。
这个挫折,对柏拉固的打击非常大。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学园”,专门从事著述研究,构筑他的理想国。
柏拉图创办的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的著作颇丰,并几乎全部流传下来。
他的著作一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特别是常常以苏格拉底的名义,阐述柏拉图自己的思想。
“柏拉团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国家论》(中译《理想国》)、《政治家论》(中译《政治家篇》和《法律论》(中译法律篇)三本书中。
”
其中,《理想国》是其员重要的政治法律著作,这本书大约于公元前386年写成。
后来,相拉图给它加了副标题《正义论》。
《理想国》讨论的问题相当广泛。
但其核心还是立足于构筑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方案,书中阐发的政治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而《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它是柏拉图在其最优理想国家方案受挫以后,设计的次优理想国家方案。
下面我就《理想国》与《法律篇》来简述一下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1)《理想国》——哲学王统治
从维护正义的思想出发,柏拉图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
因为既然知识(智慧)是国家的最高美德,而它又是哲学家所专有的,那么,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由哲学家统治。
相拉图说;“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
否则的话……我们前面描述的那种法律体制,都只能是海客谈瀛,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己。
”
那么,什么人可以称作是哲学家呢?
柏拉图认为,凡是酷爱各种知识,求之不厌而永不自足者,当称之为哲学家。
哲学家的持质是:
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以获取知识为快乐,大度,不畏死,良好的记忆力,不偏不倚的节制等。
总之,作为治理国家的哲学王,必须具有这样的天性,“即永远酷爱那种能让他们看到永恒的不受产生与灭亡过程影响的实体的知识。
”哲学王必须为智慧而求知识,以知识、智慧服众和治理国家,而不能只提供“意见”,因为“意见是知识和无知两者之间的东西”。
哲学王更不能搞权术。
只有那种为知识而知识的哲学家成为统治者,掌管和制定法律,这个国家才是最符合正义的国家。
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与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虽然最终都导向人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柏拉图那里,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为贵,以智慧指导国家,目的在于“求知”、“求真”;而中国古代贤人治国强调统治者贤德,强调统治者内在修养,目的在于“求善”、“求治”。
因此,作为结果,中国古代贤人治国论最终导致对一种专制政体的认同,而西方从柏拉图开始,就奠定了对政体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并且每一个思想家都力图指出自己的理想政体主张。
(2)《法律篇》——人治下的法治
“如果我们拥有一个独裁者,他年轻、恭谨、聪明好学、博闻强记、勇敢、用于进取……并且也非常“幸运”,在这点上,他应当是著名的立法者的同时代的人,并且非常幸运与他接触。
如果那个条件完成了,当神钟爱一个国家时,会尽其所能。
”貌似这段话像是来自《理想国》而非《法律篇》,答案是恰恰相反的。
很容易看出柏拉图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下的法治。
1.法治的必要性。
柏拉图在《法律论》中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在短时间内又没有好的办法把他变成哲学家,那么,法治比人治要好,这时必须重视法的作用。
因为在每个人的品性当中,都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部分占优势,人们根据理性行事,正义就有了,也就用不看法律;但是,人们都有“较恶”的兽性欲望,这种欲望必须靠外在的权威进行约束。
柏拉图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的“道德正义”进行调整时,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义即“诉讼正义”进行调整。
2.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
柏拉图除了把法律同正义、规则等概念相联
系以外,还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法律的概念中特别强调理性:
“我们
认为应该有办法仿效‘黄金时代’的生活,如同传说的那样,在家庭和国家方面,都要服从我们内心中那种永恒的质家,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柏拉图那里,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3.重视立法工作。
柏拉图认为,实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良的理念,同时,“要求一位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
他应
该看到全部的善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出各种法律。
”
4.强调守法,特别是强调官吏守法。
柏拉图认为,人类不仅要有法律,而
且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
法律。
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
”“在柏拉团看来:
“服从法律,
这也是服从诸神。
”
二、赞恩眼中的柏拉图
赞恩眼中的柏拉图是个不折不扣的文艺青年——“按照自然进程,我们来到了柏拉图的时代。
作为如此伟大的文学艺术家,他甚至可以用文风的尽善尽美来弥补其法律知识的欠缺……由于他出身和性格上的贵族气质,他自然对他看到的一切看到厌倦……对他来说,参与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
”“毫无疑问,柏拉图既是一个精英治国论者,也更是一个中央集权论者。
”赞恩眼中的柏拉图,太具有没落贵族的气质,富有文艺气息的感性性格,使得柏拉图不可能为法律这一门更偏重理性、逻辑、严谨的学科提出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赞恩狂妄否?
且看赞恩给柏拉图罗列的“几宗罪”是否言之有理:
(1)忽视商业作用,却乏远见,追求“小国寡民”
作者认为:
“柏拉图确实对支配人类生活的实际情况没有任何概念,他从未看到商业在改善人类命运中的巨大作用。
”贸易商业,在欧洲整个文明史中都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柏拉图却:
“试图让社会退回到有原始风俗与制度的小国寡民的状态,在那里,只有奴隶从事劳动,在哲学家的通知下,市民们在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美德和善德讨论氛围中过着日子。
”
这点十分特殊,我们一直有种观念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不能实现,是由于其哲学王的统治太过于理想化。
实际上,哲学王思想固然无异于空中楼阁,可是整个理想国思想体系之中“试图让社会退回到有原始风俗与制度的小国寡民的状态”,这才是使得“楼阁”之下为何空无一物的原因。
“柏拉图的思想是表现一个拥有富足的物资资源的小国的,在这个国家中,没有财富或者地位的大的差异。
”我们没能去了解,柏拉图曾经和老子一样对“小国寡民”的社会有着憧憬和幻想。
但是柏拉图与老子有着很大的不同,老子提倡的“小国寡民”,是在无为而治、愚民之策的下的“小国寡民”。
而柏拉图的哲学王追求的“小国寡民”,是在重视哲学王的智慧的手段以及使得人民受到教育提高素质的“小国寡民”。
柏拉图甚至不知道商法是最重要的法律类型。
正如德摩斯梯尼所言,这已经被商法在整个希腊都是一样的这个事实所证明了。
对柏拉图来说,商业和贸易都是罪恶,他将其理想国置于远离海岸的地方,以便不会有任何的贸易发生。
“没有道路,内陆商业不可能存在,虽然柏拉图认为一个大型乡村可以修筑四通八达的道路,但他并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代价。
”“他说他的理想国已经消除了航运、商品、贩卖、旅店、关税、矿业、贷款和高利贷,他是在为一个农民、牧民和养蜂人的社会立法。
”柏拉图竟然对商业和贸易有着憎恨,这是不曾阅读原著《理想国》的我们所不能预料的。
(2)哲学王的空想社会——恐怖的“理想国”
柏拉图的认识有着局限,这点不可否认。
我也认同作者的观念,他出身贵族、他对雅典底层的困境毫无所知,他从未认识到以奴隶形式存在的大量无偿劳动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障碍。
但是作者同样认为,柏拉图显然更不懂得吸取教训。
很主流的观念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是在叙拉古两次改革够吸取教训的作品,实则非也。
《法律篇》是柏拉图在晚年对现实的妥协产物。
柏拉图关于哲学家能够制定良法的狂妄假设是十分可悲的。
他从叙拉古的两次双重体验中没有学到任何东西。
《理想国》中,“社会主义者”可以获得一夫多妻,孩子被当做国家的孤儿来抚养。
“斯巴达散漫的道德约束令他着迷。
殊不知,他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哲学家的统治会使每一天都成为杀害哲学家或将其卖身为奴的恐怖时期。
”作者用这种揶揄的方式讽刺了柏拉图第一次到叙拉古进行他得“理想国”的实践,结果反而被卖身为奴的情况。
也更指出了这一点——《理想国》不仅仅是实践不了的空中楼阁,当它被实践时,还更是一个恐怖肃杀的“政治国”。
“柏拉图是危险的,因为他呈现给人们的宇宙,似乎是一个精英们逐渐认识纯粹本质或本体论的亡国。
”“柏拉图的《理想国》通常被表述为人们了解柏拉图所必须的材料,由于他描述了柏拉图的完美主张;有时评论家认为,实际上,它是一个极端的计划,设计用来震撼读者司考如何变革当代秩序。
”
(3)“捡破烂”的《法律篇》
“这本书实际上没什么价值,虽然从许多从未从多个角度理解文明的简单头脑已经被其深深打动了。
”赞恩如此评价《法律篇》。
赞恩或许有其自负评价的理由,我们没有。
我认为赞恩对柏拉图评价如此之低,应该指的是柏拉图的《法律篇》实际上都是一些老调重弹,并无新意。
“在这些段落中,柏拉图遗世独立,他心中所考量的是希腊城邦常见的功能范围的法律。
”
1.城邦制度。
作者举了一些例子:
“当然,他说得国家其实是城邦,它由5040名家长组成……土地要以平均的比例分给每个家庭”,但作者又提到“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是从原始的雅利安野蛮制度中照搬过来的。
雅典人早已遗忘了这种制度,梭伦在作为立法者立法的时候将其废除了,而柏拉图却让他们重新捡起了这些破烂。
”不仅如此,柏拉图还恢复了已经废弃过时的“法律检察官”,又称法律监护人,这是一种古老的雅典官员类型。
“在柏拉图所处的时代,他的确是所有希腊城邦中最为特殊的城邦斯巴达的实践。
”
2.荒谬的琐碎规定。
柏拉图不仅仅喜欢恢复过时、废弃的制度。
甚至还对社交宴会做出了详细规定。
“他坚持,法律应当规定,要由胜任的人来决定要听什么音乐,要用什么旋律。
”这类似于古代中国“礼”中的规定。
还向斯巴达借鉴了许多琐碎的规定。
(4)对法律专业领域的蔑视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不喜欢律师与审判法官的制度。
柏拉图不喜欢律师,对此他明确写道:
“生活中充满美好的事物,但是大部分美好的事物都受到那些肮脏的寄生虫的玷污……说这种方法可以保障人们在法律诉讼获胜,无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确。
它还说这种技艺本身和它教导的雄辩术是一种礼物,任何人都可以用它来挣钱,现在要是能做到的话,我们一定不会让这种方法,无论是技艺还是无记忆的经验性技巧,在我们的社会中扎根。
”
审判法官的制度也是如此。
当事人如果败诉,就拥有对法官提起诉讼的权利,此时的审判者上文提到过的法律监护人,是法官如果被判有罪,就要支付当事人一半的损害赔偿。
(五)柏拉图的“保姆”心态或“家长”心态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明显呈现出一种“保姆”心态或“家长”心态。
“他是如此习惯于教导年轻人的老师,以至于他有一种天真的看法,如果法律告诉成年人去做什么,他们就会去做什么。
“柏拉图认为法律在建构一个新型国家方面具有极为宽泛的功能,他得这种观念并没有得到其他希腊经典哲学家的回应。
”这是一名哲学家所能犯下的最大错误。
”“对现代自由主义者来说,柏拉图不仅错误地相信实际发现了绝对真理,而且表现了对精英们感知真理的能力和诚实行为以便他们根据这样只是的命令行使权力的天真的信任。
”柏拉图总是认为法律能够直接带来些什么,好的法律规范就能直接带来好的活着统治者乐于看见的行为或现象,忽视了法律的作用在于调整和规范,而并非直接改变人的行为模式。
赞恩在最后说道:
“认为是法律创造了私有财产,这是最为愚蠢的论调。
”这实际上也是对柏拉图的这种思维模式的一种批评。
还有“他像一个声明放弃了大棒的老师一样明智的指出,劝导要胜过武力”或是“他得态度基本上就像是老师在教导未成年的孩子,成年人绝不可能用这种准则来管理。
他好像从来没想到过,他亘古不变得对错观念在后来不会被更为理性的人们所接受。
”这种观念或者心态甚至很接近与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
在中国古人看来,人人都是嗷嗷待哺的婴儿或亟待教化的流氓,并没有真正的独立人格。
人可以有四端与生俱来,但是这只是为了说明教化的可行性。
正所谓:
“鞭扑不可驰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
”
3、综述
作者通过这一章主要是在批评柏拉图,但是并不是言之无物的批判。
通过对柏拉图落后的观念的批评,让我们站在雅典时期——这个西方文明史的重要节点,看到了文明未来的形式,更看到了法律的文明的走向。
在本章的最后,作者写道:
“柏拉图的小国寡民状态中,家庭财产不可分割,每个家庭自给自足,不存在财产的贸易和交换,每个家长都有足够的被迫无常的劳动力去耕种土地,制造为家庭所必须的武平。
如果世界退回到这样的状态,那么消灭个人的所有权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法律的故事以及世界的一般历史教导我们,私有财产权制度与发达的人类理性以及世界的一般历史教导我们,私有财产权制度是与发达的人类理想、发达的人类体质相一致的。
”
以上就是我对《希腊的一桩案件》与《希腊的法哲学》这两章的综述。
文中观点难免有偏激错误的地方,本着就教于方家的态度,希望大家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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