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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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加大对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和拓展基础客户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联保贷款是在本行机构所在服务区域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联保贷款坚持“核定总额、逐笔审批”的原则。
依照本办法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并对联保小组各组员的贷款逐笔进行审批,各成员贷款之和必须控制在贷款总额度之内。
第四条联保贷款具有小组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小组成员之间信息对称性相对较高的特点。
适合借款人信息透明度较差且贷款额度较小的客户,在业务操作中应防止小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联保贷款的对象为依据本办法成立的联保联合体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七条 申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
(二)具有独立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体户经营者、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相关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卡,经征信查询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资金需求,用途合法;
(六)借款人单户独立、经济独立、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在本行所在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
(七)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在2个(含)以上金融机构存在联保贷款;
(八)借款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且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是关联方。
本条所指关联方为按照有关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界定为关联企业应进行集团授信的客户。
第八条 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
(二)联保小组成员所经营的项目相同或相近行业,或者联保小组成员经营或住址相邻;成员之间相互了解,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各方的有关情况;
(三)具有承担联保户申请贷款总额度的代偿能力,且各方贷款资金需求和担保能力相当。
如各方申请的金额、期限、担保条件不同,不适宜做联保贷款。
第九条 “联保贷款”适用主要群体:
(一)各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包括各建材、家具、灯具、日用品、服装、水产等批发零售市场的经营者;
(二)百货商场经营户、超市供货商;
(三)小企业集群范围内的微小企业,如:
同一工业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
(四)村民、社区居民
第十条贷款用途
(一)经营商品、生产用原材料的采购等流动资金需求;
(二)购建、维护固定资产;
(三)设备的技术改造;
(四)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其他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借款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本行联保小组成员和他行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半数(含)以上相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一般控制在三户以内,最多不超过五户,单一借款人在本行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交叉组成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本行联系的主责任人。
联保小组组长原则上应有较强资金实力,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所有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内部保密”的原则,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成员发生贷款资金挪用或出现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本行;
(三)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联保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四)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担保责任结束后的解散事宜;
(六)借款人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管理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本行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何成员均可在通知其他成员,并书面告知我行后,自愿退出“联保贷款”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但该成员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本行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
(三)对违反有关承诺及相关规定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书面通知我行且征得我行同意后,可以不再将该违规成员纳入联保小组,并责令其在退出小组前偿清所有贷款本息。
(四)对以任何形式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需继续承担在联保小组期间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五)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原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在贷款到期归还后,如需续贷,按照“联保贷款”的准入条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自动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成员半数及以上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小组成员严重违反与本行所签订的联保协议;
(五)联保小组成员在办理贷款前隐瞒可能影响贷款额度评定和贷款偿还的严重不良情况。
联保小组在协议期内解散,各成员须按照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四章联保贷款的授信要素
第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也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联保小组单个成员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净资产之和与该小组最高额授信额度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
1,单个成员在增加本行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
第十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额度根据各成员的资金需求及个人资产情况逐一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控制在该小组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第二十条“联保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联保形式,小组全体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并各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担保方式在采用联保形式的基础上,视情况可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及结收息方式可参照《XX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归还,也可以根据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联保协议书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分别提出借款申请,并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授信额度不得转借。
第五章 流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联保贷款按照集团客户授信方式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核定全部授信总量与单户授信总量,对联保小组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一)联保贷款实施双人调查,并按照本行有关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深入调查并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注重联保小组成员社会信誉的调查,防止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贷款。
客户经理就联保贷款小组整体情况及单个借款人情况撰写联保贷款授信调查报告,上报总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查。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查人员对上报授信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出具尽职审查报告,上报审批人审批。
(三)审批人根据授信风险收益状况结合本行授信政策进行审批。
(四)授信审批通过并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后,联保小组成员与本行签订联保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五)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申请放款。
(六)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七)联保小组成员变更或联保小组解散后,授信机构应及时终止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量。
第二十四条 为防范联保贷款风险,联保小组成员需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以监督其经营状况。
贷款管理部门若发现联保客户风险难于把控,可追加其经营资金作质押,提高本行贷款的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小组成员贷款额度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可周转使用。
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原则,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贷款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财务信息、货款销售归行额信息、贷款用途等情况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联保贷款发放后应加强与联保组长及各成员的联系,发挥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获知相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重大风险预警,如:
诉讼、严重退货损失、重大事故等影响授信安全的,必须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应与市场经营者、各商会、行业协会、社区、工业园区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有利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联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未尽事项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又确需以联保形式办理的授信业务必须经信贷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联保贷款按贷款对象、用途、期限所对应的贷款品种进行归属与核算。
第三十二条贷款考核、贷款责任及其他事项按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穗白村银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保申请书
附件2 XX银行联保协议书
附件1
联保申请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共担风险、公平互助、相互监督、内部保密”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并推选 为联保小组组长。
我们保证遵守《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担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期间为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并承诺:
一、向贵行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准确,也无隐瞒可能影响贵行信用额度判断的情况;
二、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贵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恪守信用、诚实履约,并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当小组成员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行;
四、当联保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其余小组成员及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保小组成员)
年月日
附件2
XX银行联保协议书(范本)
穗白村银联保【】字第_________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联保贷款有效履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此期间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申请额度内提出的贷款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对该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
在此期间,由联保小组的其他所有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协议的到期日,每笔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为准。
借款合同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
成员一:
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额度: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成员二:
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额度: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成员三:
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额度: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成员四:
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额度: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成员五:
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额度: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协议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各小组成员的申请额度,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信用审查相关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在借款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五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其他所有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联保小组成员有违反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接受联保小组其他所有成员的贷款申请,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变更、解散。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何成员均可在通知其他成员,并书面告知我行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但该成员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经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数小于位;
(二)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及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成员退出或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八条上述条款所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支付一切款项是含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费用、执行费用和差旅费用等。
第九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___项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仲裁;2、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___份。
第十三条提示:
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联保小组成员:
(签章)
(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自然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保小组成员:
(签章)
(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自然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保小组成员:
(签章) (3)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自然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保小组成员:
(签章) (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自然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保小组成员:
(签章)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自然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贷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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