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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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运[2000]90号
(路内使用)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0年·北京
关于修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将重新修订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00年9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二节临时停限装
第三节取送车作业
第四节装车和卸车
第五节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六节到达和交付
第三章货物交接、检查和换袋整理
第一节货物交接和检查
第二节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节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四节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五节交接电报的管理
第六节货物换装整理
第七节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四章货场管理
第一节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货场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货运设备管理
第四节货运技术管理
第五节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五章货运监察
第六章附则
附件
附件一格式一至八
格式一货物承运簿
格式二货运票据封套
格式三货车表示牌
格式四卸货簿
格式五货车装载清单
格式六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格式七货运监察记录
格式八货运监察证
附件二货装职工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加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
第一节受理和承运
第四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六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零担货物还应该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密度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测定的密度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需要隔离的,应按规定隔离。
货物与线路或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第七条货物进齐验收后,车站应予签证,及时办理承运。
承运的整车货物要登记“货物承运簿”(格式一),集装箱货物登记“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见《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零担货物根据业务量大小,可以使用货物承运簿,也可以由车站自行建立登记制度,并将登记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货物运单“承运人填写”部分和货票填制要符合《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加盖的车站日期戳记要清晰、正确。
在作业环节之间,对货物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严格交接。
货物运单和货票,使用“货运票据封套”(格式二)的,应左右对齐折叠,不使用货运票据封套的,按上下对齐折叠。
货运票据持套除加盖经办人章外,还应加盖监封人员章。
货运票据封套封口前,经办人、监封人必须同时对票据封套记载的事项和实际运单、货票核对,保证运输票据齐全。
车站应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制度以及票据、现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一人负责。
发送存查及到达票据要装订整齐,妥善保管。
计算机制票要使用规定的软件,货票各联必须一次复写打印,要建立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货票原始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运易腐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鲜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鲜规》未列品名而易于腐坏、变质的货物,车站应认真审定运输条件。
易腐货物装车时,要检查装载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以冷藏车装运的,应检查装车单位填写的冷藏车作业单是否齐全、正确。
使用加冰冷藏车的,应检查托运人是否加足冰盐,并将作业单附在运输票据中随车递送,途中加冰时,加冰站应认真填写加冰作业记录。
使用机械冷藏车的,应将该作业单交机械冷藏车乘务组递交到站。
到站应负责检查冷藏车情况,在作业单上填记到站作业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承运危险货物时,车站要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品名、编号、类项、包装、标志以及“托运人记载事项”栏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危险货物或改变危险货物包装时,应按铁路局、分局批准的运输条件办理。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承运、交付、包装检查、内部交接、装卸作业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临时停限装
第十条车站应按照《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营业范围办理货运业务。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加以限制时,属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批准,跨局的须经铁道部批准。
由于设备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车货物到达时,应提前两个月办妥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临时停限装事项,车站应在营业场所对外通告。
凡要求停止零担货物到达的车站,应同时停止零担货物发送业务。
第三节取送车作业
第十二条车站应做好日班装车作业计划和卸车预确报工作,并根据装卸作业、待装货物和货位情况,确定取送车计划,及时取送。
送车要对准货位。
装卸作业始末时间和取送车始末时间,均应有汇报和登记制度。
第四节装车和卸车
第十三条装运货物要合理使用货车,车种要适合货种,除规定必须棚车装运的货物外,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
发生车种代用时,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报批,批准代用的命令号码要记载在货物运单和货票“记事”栏内;装车时,应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相应措施。
毒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
冷藏车严禁用于装运可能污染和损坏车辆的非易腐货物。
第十四条铁路组织装车时,车站应做到:
装车前,认真检查货车的车体(包括透光检查)、车门、车窗、盖阀是否完整良好,有无扣修通知、色票、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或通行限制,车内是否干净,是否被毒物污染。
装载粮食、医药品、食盐、鲜活货物、饮食品、烟草制品以有有押运人押送的货物时,还应检查车内有无恶臭异味。
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还应检查箱内装载情况体、检查箱体、箱号和封印。
装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
要认真监装,做到不错装、不漏装,巧装满载,防止偏载、偏重、超载、集重、亏吨、倒塌、坠落和超限。
对易磨损货件应采取防磨措施,怕湿和易燃货物应采取防湿或防火措施。
装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对货物装载数量和质量要进行检查。
对以敞、平车装载的需要加固的货物,有定型方案的,严格按方案装车;无定型方案的,车站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按批准方案装车。
装载散堆装货物,顶面应予平整。
对自轮运转的货物、无包装的机械货物,车站应要求托运人将货物的活动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脱落或侵入限界。
装车后,认真检查车门、车窗、盖、阀关闭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
需要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及标画示意图的,应按规定填制。
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并用直径3.2毫米(10号)铁线将车门门鼻拧紧。
需要插放货车表示牌(格式三)的货车,应按规定插放。
对装载货物的敞车,要检查车门插销、底开门搭扣和篷布苫盖、捆绑情况。
篷布不得遮盖车号和货车表示牌。
篷布绳索捆绑,不得妨碍车辆手闸和提钩杆。
两篷布间的搭头应不小于500毫米。
绳索、加固铁线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毫米。
装载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装载加固定型方案或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检查装载加固情况。
对超限货物,还应对照铁路局批示文电,核对装车后尺寸。
要严格执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建立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组织卸车时,车站应做到:
卸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货物装载状态有无异状,施封是否完好。
卸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
要认真监卸,根据货物运单清点件数,核对标记,检查货物状态。
对集装箱货物应检查箱体,核对箱号和封印。
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作业,合理使用货位,按规定堆码货物。
发现货物有异状,要及时按章处理。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关好车门、车窗、阀、盖,检查卸后货物安全距离,清好线路,将篷布按规定折叠整齐,送到指定地点存放。
对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应妥善保管。
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格式四)、“集装箱到发登记簿”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卸货卡片、集装箱号卡片。
在货票丁联左下角记明卸车日期。
第十六条车站应加强专用线(包括专用铁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货主在运单上指明到达专用线的,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他专用线卸车。
凡货主未指定专用线卸车的,不得强制送往专用线。
专用线卸车时,铁路要加强交接检查,确保装载质量。
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
2.掌握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协助企业做好货车的取送、对货位、装卸车组织等工作;
3.宣传铁路运输知识,协助企业改进货物包装,办理零担货物的专用线,还应指导企业合理配装;
4.掌握装卸车进度,按规定填写“货车调送单”,车站凭货车调送单正确核收货车使用费,做好货物码放安全距离、货车清扫、洗刷除污、门窗关闭、篷布使用、保管等情况的检查;
5.提高专用线装车质量,严格货物(车)的交接检查,防止超重、偏重、集重、超限和坠落及匿报品名;
6.正确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对合理使用货车和货物装载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按规定卸后须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卸车站洗刷除污。
如卸车站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铁路调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
对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卸车站应清扫干净,并在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所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货物如有撒漏,应在标签上注明。
洗刷除污站应按规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将标签撤除,并在车内两侧车门附近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见《危规》格式六)各一张。
沿途零担车或分卸货车按规定需要洗刷除污时,由列车货运员或分卸站在“货车装载清单”或整车分卸货票上注明原装货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样,由最终到站负责洗刷除污。
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洗刷除污站对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建立登记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设置及分工由铁路局确定。
第十八条铁路货场内装卸组织工作由货运部门统一指挥,装卸组织管理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负责,监装卸由货运部门负责。
运营部门与装卸部门的内部劳务清算(包括联运货物换装),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填制有关单据作为清算依据。
单据的格式、填写方法、清算办法、清算项目和单价,除有统一规定者外,由铁路局规定。
下列工作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不另清算: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或搬人库台;
4.安装或撤除支柱、挡板、垫板、禽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的铺设、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五节货运票据封套、货车袋载清单、
回送清单和货车表示牌
第十九条为便于交接和保持运输票据的完整,下列货物的运输票据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以下简称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1.国际联运货物和以车辆寄送单回送的外国铁路货车;
2.一辆货车内装有两批以上货物;
3.整车分卸货物;
4.以货运记录补送的货物;
5.附有证明文件或代递单据较多的货物。
军运货物使用封套的范围及填记和封固方法,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封套封面上各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记并加盖车站日期戳记和带站名的经办人章。
一车有两个以上到站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应按到达顺序填写站名,并冠以
(1)、
(2)、(3)等顺序号码。
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与前方卸车站无关的事项,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并在更改处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
整零车封套的“运单号码”栏只填记“内装票据××份”,“货物品名”栏填记“整零”字样。
国际联运进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发站”栏填记进口国境站名,出口(或过境)货车的封套“货物到站”栏填记出口国境站名,并均应在站名下标一“
”字。
装运危险货物时,应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危险货物的类项和组隔离标记。
装运鲜活货物时,应在封套的“记事”栏内注明“活动物”或“易腐货物”字样,易腐货物还应填记“
”标记。
装运属于“
”的保价货物时,应在“记事”栏内填记“
”标记。
有关货车编组、解体、挂运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包括规定的标记、符号),也应在“记事”栏内注明。
第二十一条封套内运输票据的正确完整由封固单位负责。
除卸车站或出口国境站外,不得拆开封套。
当运输途中发生特殊情况必须拆开封套的,由拆封套的单位编制普通记录证明(附入封套内),并再行封固,在封口处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经办人名章。
第二十二条整车国际联运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发站(或进口国境站)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一份,随同货车递送到站(或出口国境站)。
零担、集装箱货物按有关规定填制货车装载清单。
第二十三条“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格式六,简称“回送清单”),是铁路内部根据规定运送下列铁路所属的货车或用具(产权属铁道部)的运输及交接凭证:
1.按规定免费挂运的非运用车;
2.卸(送)空罐车(润滑油专用空罐车应凭收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填制货票免费回送)、散装粮食车(Kl7型)、散装水泥车(K15、U60型)、长大货物车(D型)、运梁专用车(N15型)、加冰冷藏车(B型)、毒品专用车(W型)、集装箱专用车(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货车;
4.铁路空集装箱;
5.运营用衡器;
6.按规定以调度命令免费运送的装卸机械和工具;
7.军用移动设备(军用备品)、军用移动站台和装卸备品、军用捆绑加固材料(装置);
8.货车篷布及根据调度命令调拨、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湿篷布;
9.铁道部规定免费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单由车站负责填发,各栏要填写清楚、正确,有更改时应加盖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
回送清单应具备车站编制的顺序号码,加盖车站日期戳,并有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按调度命令回送的应将命令号码记入“回送命令号码”栏内。
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同货车(或用具)递送到站。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的货车,装车站应在货车两侧插挂“货车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二十五条货物承运簿、卸货簿(卡)、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和回送清单的保管期均为一年。
到达的施封锁保管期为六个月。
第六节到达和交付
第二十六条车站对到达的货物应及时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丁联)内记明通知方法和时间。
必要时应再次催领。
收货人拒领或找不到收货人时,到站要按规定调查处理。
发站接到到站函电后,应立即联系托运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第二十七条到站在办理交付手续时,应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
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的,还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凭此验放货物。
车站也可根据需要,建立货物搬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车站接到不能按约定时间到达的货物预报后,应立即通告,必要时应发出通知。
货物的运到期满后经过15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规定编制货运记录外,还必须负责货物的查询工作,依次从发站顺序查询。
被查询的车站,应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两日内将查询结果电告到站,并向下一作业站(编组、区段或保留站)继续查询。
到站应将查询的最终结果及时通知收货人。
第二十九条对到达的海关监管货物,车站应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货物交接、检查和换装整理
第一节货物交接和检查
第三十条为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对运输中的货物(车)和运输票据,要进行交接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车站和列车(车务)段应根据货物、运输票据交接检查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
车站各工种之间也应建立相应的交接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货运交接检查的内容包括:
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状态;车辆篷布苫盖状态;施封及门、窗、盖、阀关闭情况;货车票据完整情况。
发现异状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苫盖货物的篷布顶部、集装箱顶部、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如接方发现有异状,有运转车长的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无运转车长的要由发现站拍发电报。
发现重罐车上盖开启,车站负责关好,并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证明。
在发站和中途站发现空罐车上盖张开,要及时负责关闭。
第三十四条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时,处理站应对该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封货车应检查封印是否完好,站名、号码是否与票据相符。
第三十五条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
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普通记录继运到站,并及时拍发电报向有关站查询,全列车运输票据丢失时,还应于当日上报主管。
被查询站接电后,均应于48小时内电复或继续查询。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运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三十七条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办理。
第三十八条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
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
”字样。
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
我国发往或换装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
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的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其他国际联运货车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间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
交接的时间、地点由铁路局指定,涉及两个铁路局的有关铁路局商定。
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到达列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过规定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负责人(无值班负责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站车交接中发现问题车长拒绝出具证明时,车站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拍发电报,主送责任列车段抄知主管铁路局。
第四十条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1规定办理。
表1
顺号
检查
发现的问题
处理方法
1
运输票据或封套
(1)有票无货(车)或有货(车)无票。
有票无货(车)长不接收,车长交给车站时应编制记录;有货(车)无票,在装车站长不接收
在其他站(指中途站和到站,以下同)由交方编制记录。
(2)货物运单或封套上记载的车号、到站与编组顺序表
或现车不符。
在装车站不接收。
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
有涂改时,应加盖带有所属单位的经办人名章(简称盖章,以下同)并编制记录(编组顺序表涂改时不编记录)。
顺号
检查内容
发现的问题
处理方法
1
运
输
票
据
或
封
套
(3)货物运单或封套上封印号码被划掉、涂改未按规定盖章。
在装车站不接收。
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
货车上无封印时,由交方补封(车长交出时为委托车站代封,以下同),是否清点货件由并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4)封套的封口有异状或票据不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
(5)货物运单或封套以及编组顺序表记有铁路篷布,现车未盖有铁路篷布;现车盖有铁路篷布,货物运单或封套以及编组顺序表未记载,或记载张数不符。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车站拍发电报。
2
货
车
的
施
封
(1)封印失效、丢失、断开或不破坏封印即能开启车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补封。
是否需要清点货件由交方确定,并负担费用。
对封印站名、号码不清、无法辨认和交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交方编制记录证明印文现状后接收。
(2)封印站名或号码与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载不一致。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
(3)货车已施封,但未在运输票据或封套上记明封号码。
编组顺序表示“F”字样。
在装车站不接收。
在其他站,对照票据确认封印站名和号码,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
⑷未使用施封锁施封(罐车和朝进品货车外)。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补施施封锁。
顺号
检查内容
发现的问题
处理方法
3
装
有
货
物
的
货
车
(4)篷布(包括自备篷布)苫盖捆绑不牢或被刮掉,危及运输安全。
在装车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后接收,并由车站换装、整下地或补苫篷布。
但对篷布苫盖不严,在其他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货物是否有坠落可能,货物或篷布捆绑松动程度,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车站确认能保证安全的,可编制记录继续挂运。
补苫路布时,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或封套上注明补苫张数和号码。
如对路布数量发生变化时,还应在编组顺序表上填写路布张数。
(5)货物装载有异状或超过货图形装载限界;支柱、铁线、绳索有折断或松动;货物有附落可能;车门插销不严,危及运输安全;底开门车用一个扣铁关闭底开门(如所装货物能搭在底板横梁上,且另一个搭扣处用铁线捆牢者除外)。
(6)超限货物无调度命令。
由车站取得调度命令后,车长方可接收。
4
货
车
使
用
和
通
行
限
制
(1)货车违反运行区段的通行限制。
由车站到得调度命令后,车长方可接收。
(2)装载金属块、长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或空铁桶使用的车种违反《加规》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在装车站不接收。
在中途站由交方编制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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