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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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应急预案编号:
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2015年修订版)
编制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版本号:
2015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事件分级1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3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3
1.4工作原则4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4
1.4.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4
1.4.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4
1.4.4部门联动,地域合作5
1.5适用范围5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5
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6
2.2市环境应急办职责6
2.3成员单位职责7
2.4专家组职责9
2.5企业事业单位职责10
3预防和预警11
3.1预防11
3.2预警11
3.2.1预警分级11
3.2.2预警发布12
3.2.3预警行动13
4信息报告13
4.1报告时限和程序13
4.2报告方式与内容13
5应急响应14
5.1分级响应机制14
5.2应急响应程序15
5.2.1I、Ⅱ级应急响应15
5.2.2Ⅲ级应急响应15
5.2.3Ⅳ级应急响应16
5.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16
5.3应急处置16
5.3.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16
5.3.2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17
5.3.3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应急处置17
5.4指挥与协调18
5.5扩大应急18
5.6安全防护19
5.6.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19
5.6.2受灾群众安全防护19
5.7信息发布与通报19
5.7.1信息发布19
5.7.2事件通报19
5.8应急终止20
5.8.1应急终止条件20
5.8.2应急终止程序20
5.8.3应急终止后工作20
6后期处置21
6.1事件调查21
6.2总结评估21
6.3善后处置21
6.4保险22
7应急保障22
7.1应急队伍保障22
7.2资金保障22
7.3物资保障23
7.4技术保障23
7.5交通运输保障23
7.6医疗保障24
7.7应急能力评价24
7.8宣传、培训与演练24
7.8.1宣传24
7.8.2培训24
7.8.3演练25
8附则25
8.1预案管理与更新25
8.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25
8.3区域间沟通与协作26
8.4奖励与责任追究26
8.5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26
8.6预案实施时间26
8.7名词术语定义27
9附录28
附录1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29
附录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30
附录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33
附录4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34
附录5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35
附录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3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充分发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和各区政府的职能作用。
1.4.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事发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区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再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1.4.4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健全市政府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共同应对。
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与相邻辖区政府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力量,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陆域(最高潮位线以上)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市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厦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为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办公厅副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厦门海事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及各区政府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环境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挂靠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环境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
(4)协调中央、省驻厦单位和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2市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全市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风险源单位和区政府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
(4)监督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活动,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6)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本单位的指挥机构和应急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本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1)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宣传部):
组织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和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市发改委:
负责审批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基建设施项目。
(3)市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协调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
(4)市卫计委:
负责卫生系统(如医院)辐射源的监管,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为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市公安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6)市财政局:
负责提供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7)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组织或配合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8)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水利局:
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对淤泥等污染物进行清理转移处置,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10)市海洋渔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和海洋预报。
(11)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2)市安监局:
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或提出安全处置方案。
(13)市质监局:
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14)市市政园林局:
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林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布资料。
(15)厦门港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港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港口、码头应急器材配备以及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17)厦门海事局:
负责海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厦门海域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协助陆地溢油的处置工作。
(18)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信息保障。
(19)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根据现场地形和周边环境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冲洗方案,防止污染由点源向面源扩散,造成二次污染。
(20)区政府:
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涉及毒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时,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当地驻军防化部队协助处理。
2.4专家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办(市环保局)聘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损害评估等专家组成环境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市环境应急办领导;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接受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参与事后调查,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中长期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
(4)参与制定环境恢复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2.5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是环境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的规定,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事故威胁人员的疏散、财产转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当事故影响超出企业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请求救援。
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单位应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1)落实企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企业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产生、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等环境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企业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对发现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由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各部门、区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程序落实”。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4)市环保局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区域水质和土壤的日常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在常规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开展环境调查,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办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及监控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厦门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3.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和现场调查。
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24小时环境污染举报电话为12369。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按国家、省规定的时限、程序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相关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I、Ⅱ级应急响应
在厦门市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
(1)区政府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重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办;属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通报周边地区。
同时立即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并通报周边地区。
同时立即启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厦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
所在地区政府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处置工作,直到市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市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同时,立即启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2.3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参照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区实际,立即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了解事件情况,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2)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态时,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有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终止预警和响应。
5.3应急处置
5.3.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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