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之徐州燃控重点关注核定征收方式打印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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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之徐州燃控重点关注核定征收方式打印1
IPO案例之:
徐州燃控,重点关注核定征收方式
信息来源:
证监会网站-信息公开-预先披露
公司全称:
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0创业板已过会)
一、关于产业政策
《招股说明书》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发展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划,国家未来将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加快淘汰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并提出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的规划。
同时国务院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因此从近几年国家对现有能源发展的思路和对新能源的重视程度来看,国家对火电、水电、核电及风能发电等的产业政策在发生变化。
按照《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水电装机规模达到3亿千瓦左右,风电装机规模3000万千瓦,核电运行装机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
由于新能源发电站装机容量基数较小,在未来20年,火电作为最主要电源的状态不会因为新能源规划的目标而发生变化,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也不会由于新能源战略而产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在逐步发生改变,公司产品仍然面临因国家对于火电产业政策发生不时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点评:
火电产业与低碳经济似乎是矛盾的,但就中国现状和未来10年发展而言,火电依然是主流电源供给方式。
林伯强教授有场关于《低碳转型是第二次经济全球化》的讲座很系统地阐述了这个道理,分享于此:
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中能源、GDP增长以及电力消费增长有非常强的规律性。
工业化阶段和城市化阶段通常是重叠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工业化城市化这个阶段,它的GDP增长是最高的,一旦过了这个阶段,GDP增长就整体下来了。
日本把工业化时间缩短了,但是它的能源是集中的消费,它并没有把能源省下来。
事实上除了这个阶段之外,一旦经济速度慢下来的话,能源消费和电力消费就都慢下来了。
中国的特征和美国基本上是一样的。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能源和GDP的这一特征,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基本上同时进行,经济全球化使得工业化进程的时间缩短,GDP增长,能源和电力需求阶段性递减,这是跨越了工业化阶段,我们看到的就是另外的局面了。
一旦跨越2020年,能源需求、GDP下来,中国的很多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了,目前的确有难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很多的大改革,包括能源体制改革,都可能出现在2020年之后,而不是在2020年之前。
中国目前的能源需求特征之一就是增长快和刚性需求,能源消费为城市化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事实上也要求产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生产低端、高效能产品。
现阶段的能源特征之二就是能源结构的问题,我用一张表把发达与不发达国家严格区分出来,美国和日本的煤炭消费占了24%左右,印度是51%,中国是69%,印度经济目前处于起飞阶段,一旦印度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时候,它的煤炭也应该接近70%左右,和中国差不多。
发展中国家一定是以煤为主,为什么?
煤便宜。
2020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不会有太大的改变,现在对清洁能源、新能源叫得很响,但是我告诉大家,到2020年,即便我们把发改委目前的规划全部放进去,煤炭仍然占64%左右,就下降了5个百分点。
非化石能源的预测比政府的预测稍稍高了一些,政府的预测是15%左右,我们算出来大概是16%。
如何认识现阶段中国的减排困难?
目前中国很多经济发展的问题,如高耗能、高排放等,都是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基本符合发展的规律。
快速增长的经济通常是粗放的,快速增长和效率很难兼顾。
这不等于说中国不需要减排,而是说中国减排的难度很大。
如何认识全球的减排困难?
低碳基本上是一个能源问题,而能源是现代社会发展和生活的主要支撑。
从公众的角度来说,生活方式的改变非常困难,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让他选择,但是不让他选择这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从政府的角度讲,短期问题通常比长期目标重要,减排最重要的力量来自于两个方面,企业夹在中间,企业就跟着政府和消费者走,如果减排真正有意义,消费者和政府必须有作为。
如果老百姓对现代化生活不愿意打折扣,政府往往把短期问题放到长期去解决。
中国低碳转型以节能为主。
二、关于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情况
《招股说明书》披露:
由于公司补充缴纳2007年所得税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差额10,642,140.56元,对公司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后华远公司截止2008年7月31日财务报表净资产为126,317,695.51元,折股比例变为1.5790:
1,股本仍为8000万股。
该事项已由武汉众环出具《关于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事项的说明》,并已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公司全体发起人确认,对于公司的出资并无影响。
点评:
1、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核定征收方式,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已失效)和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行有效)两个文件,基本都认为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规范时适用,具体的适用条件也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失效)之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效)之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法源
而就核定征收方式而言,其法源来自92年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之规定,在具体的税法如企业所得税法等并无特别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之规定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而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将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作了调整,即: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看出,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中关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是沿用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
3、关于核定征收方式与企业财务运作规范之间的关系
就核定征收方式的法源来看,基于有限政府和权力法定的行政法立法宗旨,我认为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应该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但当企业具有核定征收的相关特征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是否应当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决定权在于税务机关,而合法性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所述情形。
而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情况,似乎存在如下难点:
如果承认其合法性,则相当于默认了企业财务制度或运作存在不规范、不健全之处,与发行条件中关于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且运作规范或被有效运作的规定相冲突;如果认为公司在财务和内控方面符合上市条件,则似乎反证了公司以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其实是违法的,虽然该等违法活动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和批准。
但我认为该难点只是“伪难点”,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流程即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滞后性决定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并不必然等同于财务或内控的不健全、不规范,充其量只能说明公司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那一刻,的确存在财务或内控不规范之处,但在以后的时段或时点未必如此。
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流程相关规定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失效)相关规定: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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