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骅轮买卖合同中华船舶交易网中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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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骅”轮买卖合同
甲方(卖家):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426室
乙方(买家):
法定地址:
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所属的“鹏骅”轮(以下简称“该轮”)作为废钢船售予乙方事项,订立合同如下:
∙船舶概况
船名:
鹏骅
船舶种类:
干散货船
建成日期:
1988年9月27日
建造地点:
型宽:
32.20米
型深:
18.30米
总吨:
36573
净吨:
20480
空船排水量:
9676(实际空船重量以船舶稳定性报告书上的数据为准)
∙价格
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含税)。
∙付款方式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成立当天之内将第一期船款船价的30%(不含乙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支付的人民币肆佰万元保证金),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元整)一次性以电汇形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凭证传真给甲方。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日前提前3个工作日(具体交付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的邮件或传真为准),将第二期船款(船价的70%,不含乙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支付的人民币肆佰万元保证金),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元整)一次性以电汇形式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凭证传真给甲方。
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银行
:
北京银行中轴路支行
帐号
:
4
在实船交接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上海航运交易所向乙方退还人民币肆佰万元保证金。
∙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时间:
2015年5月22日前,具体时间由甲方选择。
交船地点:
乙方指定地点为()。
如乙方指定地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且乙方承担因码头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而给甲方增加的费用和损失。
该轮抵交船地点,甲乙双方代表立即上船共同进行交接。
甲方在确认收到全部船款等款项后,应立即通知其交船代表交船,交接船工作不得拖延,双方应予以密切配合。
∙交船条件
∙乙方同意在该轮交接时按该轮抵交船地点的现状接船。
本合同所指现状包括船舶及机械设备的现状,属于该轮现存的物品,现有的设备、图纸、说明书及清单、物料、备件等,都应交予乙方。
但该轮的海关监管物资、船员私人物品以及工会配置的电脑、船舶租赁物、甲方商业信息资料由甲方负责收回。
∙交船时,甲方将该轮的稳定性报告书交与乙方,以计算该轮的轻吨数。
∙船上属于海关监管的设备、用品、烟、酒等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交船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轮的备品备件和物料的清单,双方依照清单进行交接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负责拆除并带回该轮的卫星示位标。
∙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三条付清船款。
交船时该轮剩余燃料、润料及剩余伙食由乙方自行处置,不另外计价。
∙该轮抵达交船地点之前,甲方应向乙方传真发送3天、2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
乙方在收到交船确报后1天内,必须在1天内接船。
∙该轮应当由甲方负责自航至交接船地点,并应处于安全漂浮状态进行交接。
在进入乙方码头时,若需要派拖轮或引水领航至交船地点,则由乙方负责安排拖轮和引水,引水费和拖轮费用以及到达交船地的进港使费等由乙方承担。
在甲方收到全部船款后,立即通知船长将该轮由引水引至交船地。
甲方负责办妥到港签证手续(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办理到港签证),签证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交船时,甲方保证该轮不在光船租约下,无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及有害或违禁物品。
∙甲方按废钢船出售拆解该轮,乙方必须保证该轮拆解,不得转售或改作它用。
乙方承诺,如果购入该轮后六个月内未拆解完毕而用于营运或转售他人或另作它用,则乙方以人民币1500元/总吨(总吨:
36573吨,共计人民币54859500.00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造成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在违约金外另予以全部赔偿。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定期到拆解现场对该轮的拆解进程进行监管,乙方应予以配合并保证将每个拆解的主要部分的照片及时传真给甲方。
乙方承诺,将积极配合及协助甲方依照“交水发〔2013〕729号文件”以及财建【2014】24号文件《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国家老旧船舶提前报废财政补贴政策文件办理补贴申请。
乙方在该轮拆解过程中,负责组织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机构、中国船级社、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拆解现场实施监管,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
拆解完毕后,乙方负责组织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机构、中国船级社、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拆解现场进行验收工作,并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一式四份),甲方予以全力配合。
乙方承诺,拆船过程将严格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要求进行操作。
拆船过程中因环境污染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违反本款上述规定的,将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缺乏监管、《完工报告书》欠缺、办理延误等造成无法获得或减少获得的1500元/总吨的补贴、甲方为处理与乙方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交船时甲方确认收到双方约定的款项后,双方代表即可签署交接书。
交船后,甲方立即通知全体船员撤离该轮。
乙方同意在交船时支付甲方每名船员伙食补贴费人民币800元整(人民币捌佰圆整)。
伙食补贴费在交船当日以现金结清。
船员离船后,如需要交通艇送至码头,则由乙方负责安排交通艇将甲方船员送至码头,费用由乙方承担。
船员抵达码头后,乙方应安排大巴车将甲方船员送至乙方企业所在地附近的省会城市,费用由乙方承担。
返程时船员的组织工作由甲方负责。
∙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和电台核定表、船舶签证簿、海关监管簿、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文件(如有)以及船舶用的所有印章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
如乙方需要复印,经甲方核定后予以复印(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
(1)授权书;
(2)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乙方公章);
(2)授权书(正本,一式两份);(3)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乙方公章);(4)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应在交船后一个月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书交给乙方。
∙船舶保险、理赔
自签署本合同下交接书之时起,甲方船舶保险立即终止,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关保险。
∙责任、风险
除已有约定的以外,以本船交接书签署之时为界,交船前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债务由甲方承担;交船后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
∙违约及纠纷的处理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第一期船款(船价的30%),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支付的人民币肆佰万元保证金。
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剩余第二期船款(船价的70%),或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在船抵交船地点后24小时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船款。
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该仲裁是终局的。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海上意外事故、以及政府或司法强制行为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船舶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或其他强制规范、规则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在该等原因发生后通知乙方并提出新的交船期限,该交船期限的最后日期为新的解约日。
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并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的签署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各条款内容保密。
若经证实,一方未能严守秘密,该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另一方的相应损失。
因上市公司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本合同正本壹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〇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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