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部工程部重大危险因素安全评价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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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工程部重大危险因素安全评价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项目部(工程部)
重大危险因素、安全评价、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
一、重大危险因素管理
第一条重大危险因素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他位置。
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从那里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
项目部实行危险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因素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分级控制、上级监管下级重点控制的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与建档:
1.危险因素由项目部组织辨识、评价,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2.确定为一级危险因素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3.确定为二级危险因素的,报项目部所在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4.项目部应利用危险因素专项排查或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进行复查确认,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5.属于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条一级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由项目部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处审核批准;二级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由二级单位技术部门审核批准;三级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编制,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实施全过程监控。
危险因素的部位,应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应包含危险因素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主要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对策。
第五条危险因素控制点的异动:
1.危险因素控制点一经确定,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轨道,不得任意撤点消号。
2.危险因素控制点的异动含撤点、消号及升级与降级。
2.1因工艺变更,该危险点不存在,取消该危险点,叫消号;
2.2因工艺改进,防护措施水平提高,危险因素消除,取消该危险点,叫撤点。
3.一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审定批准;
3.1二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各单位二级单位审定;
3.2三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项目部审定。
第六条 危险因素控制点的日常点检制度:
1.项目部在制定危险对策措施的基础上,逐点制定《危险控制点检查表》预控卡,其中一级危险控制点的《危险控制点检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审查、存档;二级危险控制点的《危险控制点检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审查、存档。
《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内容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2.《危险控制点检查表》是班组对危险控制点进行日常检查控制的依据和原始记录。
3.专(兼)职安全人员应按《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内容进行巡视检查;二级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因素控制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七条 对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保证所需资源的配置和投入;对事故隐患能够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也要保证危险因素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对确定为一级、二级危险因素和属于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生产月报表中,将危险因素(源)的摘要情况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第九条 对于重大的危险因素,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在实施作业前组织预案的演练。
第十条各单位应规范危险因素的监控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资料:
1.危险因素调查表;
2.危险因素辨识评价表;
3.重大危险源情况表;
4.危险因素台账;
5.危险因素的控制措施;
6.危险控制点检查表。
二、安全评价管理
第一条 安全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受控。
将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的凭经验进行管理,转变为预先辨识系统的危险性,事先预测、预防的“事前过程”。
安全评价的目的:
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措施,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在进行安全评价时,根据评价对象可采用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的方式。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现场管理、员工培训、分包单位和临时用工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
4.专项安全评价:
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项目部应规范做好安全生产条件预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有下列情况和要求时,应进行安全评价:
1.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时;
2.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3.不断改进、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5.规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时。
第四条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程序进行。
1.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施工工序、施工设施和设备进行划分。
2.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施工环境、总体布置、施工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和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施工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3.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给出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
第五条 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对策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识平面布置图及实施方面安全措施;
2.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安全措施;
3.安全工程设计方面对策措施;
4.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5.应采取的其他综合措施。
第六条评价报告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后,再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交底。
当工程施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价的目的、范围及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
2.评价对象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评价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措施;
4.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
5.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在建工程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评价:
在建工程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评价,是通过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指标等量化评价,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1.应以项目部组织的自查自评为基础,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局组织专家组抽查验收。
2.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后,首先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基础工作。
项目部每年至少应开展两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自评价,自评时间以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阶段为宜。
3.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技术部门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复查;各项目部应根据自评结果,进行整改,形成闭合管理。
4.安全评价结论和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应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部应建立安全评价工作登记档案,认真总结,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评价工作水平。
三、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第一条 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为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
第二条 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
1.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造册上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部门配合。
2.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在项目所在区域办理时,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若工程合同对各类保险有约定时,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办理结果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第四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1.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2.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开工后新进场人员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期间办理)。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3.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项目部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项目部直接办理。
第五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1.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
项目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即向局提供相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由项目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
项目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告,提供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集团公司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3.集团公司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
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未能及时报告、或及时提供相资料,而导致无法进行索赔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条 建立相应的管理资料:
1.投保人员名单;
2.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的协议书;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理赔资料;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理赔书;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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