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链家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同订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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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链家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同订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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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链家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同订本
合同编号:
100001035627
房屋买卖业务
签订文件合同订本
武汉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链家签约提示
1.本合同签订本包括《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与《居间服务合同》每个文件您均需要签署,交易双方及链家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的内容(包括手工填写的部分)应完全致。
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
,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另外,在您签署的合同中,除需手工填写的地方以外,其他部分均;如您确实需要对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充或修改的,请您及其他签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或盖章后,方为生效。
3.在您向链家支付居间代理费或服务费时,;如该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专用收据的,,必要时,请与您签约的店面商圈经理进行确认。
4.在填写相关合同文本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如遇
“□”等需要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您选择的事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或该条不适用时,应当划“×”,以示删除。
5.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您在向我司支付居间代理费及服务费时,优先选择如下方式:
●——您可以使用本人或亲朋的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刷卡(本地卡、异地卡均可),刷卡后请持卡人在POS小票上亲笔签名。
●——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我公司如下对
●——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公司的如下
6.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开户行:
收款户:
如您对我们的服务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您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
1010--9666
交易资金风险告知函
为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武汉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提示交易双方优先选择“资金托管”,并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资金托管可有效避免存量房交易资金的风脸,保障双方的安全交易。
。
交易双方选择资金托管服务后,可获得以下服务及保障:
1、托管期间资金安全获得保障;
2、手续便捷,链家地产门店即可实现“资金托管一站式”服务;
3、资金托管的流程、交易资金的走向,均及时告知交易双方,交易全程公开透明。
【重要提示】
我们作为本次房屋买卖的交易双方,已充分理解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内容、作用,并明确知晓末选择资金托管将面临的相关风险。
现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声明如下:
放弃选择办理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双方自行交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出卖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承诺对本合同房屋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买受人对本合同房屋及房屋权属资料已实际验看过,并?
关情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
房屋出卖人(甲方):
共有权人:
代理人:
房屋买受人(乙方):
共同买受人:
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
武汉市:
号。
房屋产权证合同房权属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
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其他X。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详见家私清单。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X共有权证号为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
该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编号为。
(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
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三)该房屋性质为:
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购房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其他房屋X。
(四)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情况为:
该房屋未设定抵押;出卖人承诺该房屋未在任何机构设定抵押,也末以该房屋向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卖方应按以下方式赎楼:
委托担保公司赎楼: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X日内委托第三方办理赎楼、过户等手续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公证书原件交付担保公司用于办理赎楼、过户等;
出卖人现金赎楼:
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出卖人最迟应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出卖入承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交付居间方办理房产交易相关手续。
第三条、成交方式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武汉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成交。
第四条、房产转让价格
(一)该房产转让价格为按套转让,转让价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此转让价:
1、包含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以列明的家私清单为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
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不包含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
2、包含车位,使用权所有权,车位号为X,买卖双方协商—致该车位转让价为:
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
不包含车位
(二)若该房屋在交易时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后期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房屋地址、面积(无论增加或减少)等信息与买卖双方已签署的合同中记载不一致的,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放弃异议的权利,并按照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继续履行,不因此追究他方的任何责任。
第五条、付款约定
(一)第一部分房款为定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不得高于房价款的20%)。
(1)买受人应于将第一笔定金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以理房通监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应于X将第二笔定金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以理房通监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
(3)买受人应于X将第二笔定金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以理房通监管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
本条所约定的定金如部分或全部交由理房通监管的,买受人将定金支付给理房通后,视为出卖人收迄,发生定金效力。
(二)第二部分房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付款方式为:
(1)全款
买受人应在X时,将第一笔购房款(不包含定金)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以自行支付理房通监管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
买受人应在X时,将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小写)X元(大写)X以自行支付理房通监管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支付给出卖人。
(2)贷款:
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货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将首付款(不包括定金和交房保证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以自行支付理房通监管第三方监管的方式支付出卖人;买受人拟货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买卖双方应于前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出卖人须配合买受人提交申请银行所需全部资料并按银行规定签署所需法律文书。
按揭贷款金额以银行审批的贷款金额为准,由货款银行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出卖人。
若银行贷款审批金额高于拟贷款金额的,则首付款相应减少。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哪种方式解决:
买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
买方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买方自行负担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
(3)交房保证金: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买受人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作为交房保证金,买卖双方应当在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居间方陪同。
:
该保证金按照以下哪种方式支付:
买卖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签署交房确认书后由买受人自行支付出卖人;
买受人应于X将此笔款项监管于理房通,依据理房通监管协议解冻放款至出卖人;
第六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
出卖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承诺其配偶和该房屋的共同买受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且认可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
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即使本合同及其他文件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依法被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本条约定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本条款追究违反承诺方的法律责任。
(二)出卖人确认,该房屋在其持有期间,在房屋本体结构内区是回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跟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
如果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就前述事项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方确认:
因出卖人之欺诈行为,使得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买受人有权依法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
卖人另应承担如下责任:
1、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未如期返还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就已收取的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买受人利息损失、赔偿买受人为购房支出的税费、货款费用等实际支出、买受人已向居间方交纳的全部费用、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买受人实际支出的装修、物业、使用费用等。
(三)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
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区是回否存在漏水(“漏水”指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发生的渗水或漏水现象)的情况。
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
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受入方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
但买受人方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
第七条、房产过户
(一)买卖双方同意在个工作日内,共同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若房屋登记机构要求预约过户的则以预约过户时间为准;若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先办理落宗手续的,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相应延长;如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卖人和或买受人必须到场办理相关手续的,则该方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到场办理,买受人应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揭货款的抵押登记。
(二)若买卖双方在合同行过程中发现房屋被直封,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哪种方式解决: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承诺在个工作日内解除房屋查封或限制转让情形,如出卖人不能在前期规定的时间内解除查封或限制转让情形,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合同第十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税费相关规定
1.出卖人确认,交易房屋情况为:
(1)交易房屋:
所有权证未满两年所有权证满二年未满五年所有权证满五年
(2)交易房屋是否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卖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
(3)交易房屋是否为继承所得
(4)交易房屋是否为赠与所得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收益金、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包括继承与赠与)、土地增值税等。
买卖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以下哪种方式承担,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各自税费
出卖人承担X(税费名称),买受人承担X(税费名称)。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因政策原因使原有税费金额增加的,由本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足额缴纳。
若房产实际状况与卖方在合同中确认的情况不符导致交易房屋税费增加的,由卖方全额承担。
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等相关业务产生的税(费)项、税(费)率、税(费)额均以税务部门、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单据为准,居间方提供的购房预算仅供参考,不作为交纳上述相关费用的依据。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房产交付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哪项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X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X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后X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买受人;
按照本项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
X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附属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读数,并交接家私清单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三)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及其他:
/费用由出卖人承揽,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户口迁移
该交易房屋有户口未迁出,出卖人应当在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X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出卖人原因未按期将户口迁出的,自逾期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该交易房屋无户口未迁出。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出卖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出卖人退还已收其他购房款:
1、出卖人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车位权属证明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车位所有权、使用权;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
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6、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三)买受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没收买受人的定金或要求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绩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且该限购政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后续事宜及已交付的款项和已发生的费用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五)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执行费律师代理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其他事宜
(一)合同成立以后喜观情况发生了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住房限购限贷政策,继续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定金以及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行,因出卖人或买受人单方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意后生效,双方各持份,居间方留存份,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的任何声明、承诺应当以书面为准,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备注
合同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1.乙方已实地与居间方看过该物业并认可。
2.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井积极配合居间方办理银行按揭
产证过户,银行抵押,交房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3.买方自愿于卖方还贷当日提前支付部分首付款贰抬万元整人民币给卖方用于协助卖方赎楼,此笔款项仅用于卖方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该笔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视为违约。
4.该交易房屋为合同房,可以正常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卖方还清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居间方居间服务费壹万肆仟元整,贷款审批通过后叁日内补齐剩余居间服务费壹万参仟伍佰元整。
6.因银行原因导致周期延期及开发商原因导致时间延期则时间顺延。
7若因乙方贷款审批两次未通过则视为乙方无责。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关于装饰、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
有否(若家私清单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家私清单为准)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买受人:
装饰
装修
以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保持原状:
卫浴设施设备整体橱柜地板墙壁门、窗热水器暖气片
其他:
X
家具
名称
品牌
数量
名称
品牌
数量
名称
品牌
数量
床
X
X
沙发
X
X
衣柜
X
X
其他:
X
家电
电视机
X
X
空调
X
X
冰箱
X
X
洗衣机
X
X
油烟机
X
X
灶台
X
X
其他:
X
其他约定:
有否
X
(以下无正文)
10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居间人):
武汉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坐落于
的房屋,于年月日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服务
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方,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
(2)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3)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4)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6)促成交易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
2.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丙方居间服务已完成,甲乙双方应向内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
第二条居间服务费
鉴于丙方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签署《买卖合同》,经各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其中:
甲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入民币(小写)元(大写),
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活动,甲方应将房屋买支所需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权属证明等房产交易相关证书、证件及材料原件交于内方保管,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行过程中,在房屋买卖合回协议解除前或法院判决解脸前丙方有权不予退还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件。
2.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3.本次交易的后续手续由甲乙双方自主选择第三方协助办理,并另行签署相关合同;丙方将积极督促后续事宜的办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服务费。
2.甲、乙双方或一方延迟向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该延迟方除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外,还应就其末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丙方有权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在居间服务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乙双方相关文件及资料,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各方不得自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5.若因甲乙双方的原因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丙方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若支付居间服务费为守约方的,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该费用;若丙方尚未收取居间服务費的,则由违约方向丙方支付该费用。
第五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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