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资金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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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金管理手册
惠州市民办学校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平稳的进展,促使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在科学、规范、和谐的氛围下进展壮大,促使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自身治理水平,实现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有效治理与监督,预防出现办学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订《惠州市民办学校资金治理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治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惠州市教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惠州市(含县或区)教育局也是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內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法规规定,学校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治理等必须同意监督。
第三条民办学校必须与银行签订学校专用帐户监管合作协议,必须认真履行监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市教育局将在媒体不定期公布与银行签订帐户监管协议的学校和没有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的学校名单,提示办学风险。
第四条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治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条民办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行托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后将结果报告各县(区)教育局治理部门,市直属民办学校直接将审计结果报告书送一份给市教育局。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要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预收学杂费,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第八条民办学校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治理制度,日常财务开支要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学校出现资金风险。
附:
1、民办学校账户监管合作协议
2、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核算表
3、民办学校与银行签订专用帐户监管协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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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 资金 管理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