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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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
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和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举措,做好监事会工作意义重大。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区外派监事会工作平稳起步,顺利推进。
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部署以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对我区国有企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加强对我区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是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神圣职责。
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资人的要求,牢记使命,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制度,改进监督方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对自治区国资委及各职能处室征求的有关意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要加强对监事会工作的领导,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监事会主席的工作汇报,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解决监事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建立有关制度和机制,为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制度性保障。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接受监事会监督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各监管企业要提高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完善企业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重要会议通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开放企业信息系统,负责与监事会联系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信息。
落实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的规定。
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要提前通知监事会,并说明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提供相关资料。
列席企业会议人员包括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具体人员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监事会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监管企业要在会后及时将会议的主要情况书面报告监事会。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企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及时报送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
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外部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和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企业要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落实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要求。
监管企业要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还要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及所属子企业提出积极配合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按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支持兼职监事开展工作。
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中介机构与企业交换意见情况应及时通知监事会。
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企业要加强与监事会交换意见,高度重视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加大整改力度,制定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在检查中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应积极支持配合。
三、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性和灵敏性
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上年度情况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实行当期监督,是监事会工作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强化出资人监督的需要,体现了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转变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灵敏性。
实行当期监督,要加强日常监督,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分析企业月度财务快报、查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访谈座谈、重点部位的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督有关政策规定情况、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要将重要子企业纳入日常监督范围,了解掌握其重大事项及主要经营情况。
为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监事会要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指定一名专职监事作为所监督企业的重点联系人。
重点联系人承担监事会与企业的日常联系,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搜集分析企业信息资料,向监事会例会汇报日常监督工作情况,草拟监督检查方案,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情况报告和有关材料,联系中介机构,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监事会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集中检查以财务监督检查为核心,将财务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决算审计结合起来,检查时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相衔接。
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或在日常监督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急需检查的事项,应及时安排力量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情况提交专项报告。
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坚持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原则,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意见。
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快速反应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重大决策不合规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必要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不构成专项报告内容,但为出资人所关心的,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可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提交情况报告。
加强与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对监事会认为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要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提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业整改。
四、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监事会要坚持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加强与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将监事会的年度检查与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的年报审计结合起来,充分参考和利用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但不能以中介机构的审计代替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监事会与中介机构沟通协调机制。
在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前,监事会根据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大事项与中介机构沟通,对中介机构审计方案和审计重点提出建议;在审计过程中,监事会要确定专人跟踪了解审计情况,关注中介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列席中介机构与企业就审计结果交换意见的会议;审计结束后,中介机构要将审计报告抄送监事会。
监事会要重点分析和复核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
对在年报审计中存在舞弊行为或重大错漏情况的中介机构,可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对中介机构受审计手段限制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另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将监事会的监督与企业内部的审计、监察、财务、工会等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力量的作用,参考和利用其监督成果。
加强对企业子公司监事会工作的业务指导。
建立监事会与审计、纪检、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各职能处室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合作,相互通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五、提高监事会报告质量,充分运用监督检查成果
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主要体现,也是监督检查质量的集中反映,监事会主席对报告负责。
监事会要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和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要努力提高报告质量,对报告中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要进一步规范报告内容、简化审核程序,提高运转效率。
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报告的综合汇总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的工作,组织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其形式、特点和根源,提出治理对策,提供决策参考。
监督检查成果的有效运用是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要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志对监督检查报告的批示,及时将报告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和建议交有关部门或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处理落实。
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成果,在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时,征求监事会的意见,通报有关情况。
建立监事会与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在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企业反馈年度检查情况或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六、加强监事会制度建设,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制度建设是监事会工作的基础,也是监事会工作的保障。
要在总结监事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事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根据国有产权存在的不同形式以及监管企业的地位作用、资产规模和管理状况,建立监事会分类监督的制度;根据实行当期监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当期监督的有关制度;根据加强监事会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监事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要抓好监事会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七、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加强监事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正确把握监事会的工作定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加强监事会队伍的组织建设。
根据监事会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需要,高标准、高质量,配齐配强监事会专职监事。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比例,配齐兼职监事(职工监事)。
认真落实专兼职监事的待遇,为监事会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加强监事会队伍的业务和能力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建立学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果。
既要组织脱产培训,又要鼓励自学;既要组织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会计、审计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又要加强监督检查实务和运用信息化手段等能力的培训,全面提升监事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
监事会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和企业的实际,制订监督检查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集中检查与专项检查方案,注意总结经验,认真撰写年度和阶段工作总结。
要加强监事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工作效率。
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监事会的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监事会队伍的作风和廉政建设。
监事会工作人员要树立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的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自觉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始终保持监事会队伍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加强监事会队伍的管理。
关心监事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为其开展工作和成长进步营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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