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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与组成
1.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人们还经常使用法规一词,其含义很广泛,通常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但有时也指除狭义法律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全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到确认、保护和发展,以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
当然,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强制力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国家强制相结合来实施的。
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组成
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九个部分组成:
(1)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煤矿安全监察条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理》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前者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8)生产技术标准。
生产技术标准是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标准是法律的延伸。
标准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依据。
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安全生产标准的有效支持。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9)国际公约、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
如我国已加入《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以及部分国际劳工公约。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不允许的事;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3.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损害结果可包括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害。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5.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法律责任的类型
1.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也是民事责任的主体。
民事责任主要是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的,这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除了民事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外,还包括部分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刑事责任的方式为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刑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任。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注。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惩罚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具体包括①民事制裁;②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③刑事制裁,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④违宪制裁。
2.赔偿
赔偿是一种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状的制度。
赔偿的方式包括对不法行为的否定、精神慰藉和为财产上的赔偿。
在我国,赔偿主要包括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两类。
3.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及对财产的强制。
对人身的强制有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检疫等方式;对财产的强制有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
(四)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责任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有特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法律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及原则
法律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顺序,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专门活动。
法律适用一是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后者不仅指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守法,也包括社会组织公民执法和守法的活动,即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的适用范围
1.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生效的空间范围,包括:
①全国的。
由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全国范围内生效。
②地方的。
由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叫方性法规,在其管辖的地区内生效。
③特定范围的。
有些法律法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其本身规定了生效的范围。
2.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关于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
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一种是单独规定生效日期。
这一般都在法律文件公布时,由该文件本身明文规定。
3.对人的范围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对哪些人不适用的问题。
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公民,有的只适用于部分公民;有的则适用于外国人。
这些一般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
坚持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
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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