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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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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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包括: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含建筑业生产企业,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建筑业生产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三个副本。
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证件有效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市住建局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
5、审批范围和
条件
一、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直接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
(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受理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三)《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符合: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1号)。
6.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资质延续):
□一、《资质申请表》,附:
法人授权委托书(请采用或参照工商局印制格式)、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注: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件明细表》;
注:
需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本表所填人员按“第二册:
人员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附件资料(共三册,分别为“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
附件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和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或中级职称;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其中:
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生产设备、混凝土试验室应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5〕45号)的要求。
申请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的企业,混凝土试验室须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立试验室基本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75号)文件要求。
申报劳务分包资质证书的企业,配备相应机具:
木工作业:
圆锯机、平刨机、曲线锯、手电刨、手动冲击钻、微型电钻。
砌筑作业:
砂浆搅拌机。
抹灰作业:
砂浆搅拌机、纸筋灰搅拌机、地面压光机。
石制作作业:
切割机。
油漆作业:
手提式角向磨光机、电动刷、电动砂皮机、喷漆枪、电动喷浆机、手提式喷枪。
钢筋作业:
钢筋弯切机、钢筋冷拉机(卷扬机)、电弧焊机。
混凝土作业:
振动棒、平板振动器。
脚手架搭设:
扭矩扳手。
模板作业:
圆锯机、曲线锯、电钻。
焊接作业:
交(直)流电弧焊机、电渣压力焊机、对焊机、氩弧焊机、CO2保护焊机。
水暖电安装:
锥螺纹套丝机、扭矩扳手。
钣金作业:
切割机(线切割、气切割、激光切割)、普通焊机、氩弧焊机、CO2保护焊机。
架线作业:
手动或电动葫芦、牵引机、工程车。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10、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提交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包括: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对应的“三类人员”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可不提供):
(1)“三类人员”资料:
说明:
以下人员如已考试合格但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可提交网上打印的合格名单。
□①主要负责人安考证A证(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②项目负责人安考证B证(项目负责人的人数应与本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人数一致);
□③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安考证C证(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④以上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④安全检查制度;
□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⑥对分包单位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⑦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⑨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规定;
□⑩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1、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还应提交:
由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建设意见的《生产项目申报审核表》;
注:
收复印件核对原件,详见《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散办〔2012〕41号)。
12、首次申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
(1)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的意见(原件);
□
(2)建构筑物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环保验收核准意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3、增项申请、升级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
(1)项目用地合法凭证或建构筑物租赁合同(复印件);
□
(2)环保验收核准意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注:
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配置的项目经理人数是指提交注册建造师的资料。
对新设立的无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核准时无注册证书的,必须提交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的证明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需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粤建市函[2011]348号文,项目经理证不再作为申办企业资质(包括新办、增项、升级)的有效证书,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暂时代替。
按照“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须办理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凭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的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的依据。
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
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社保局出具的社保缴交证明),技术负责人提交的职称证还需同时附以下查询方式之一:
(1)职称证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职称证书的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3)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4)企业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号)文件(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职称证信息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能查询相关信息)。
注: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人员均属企业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如:
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特种工程操作人员上岗证、混凝土试验室检测员证等)、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毕业证);
注: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员证应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5〕45号)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检测员证应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立试验室基本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75号)文件要求。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平安卡、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凭证(其中企业相关负责人出具的社会保险需含养老、工伤保险,所有申报人员需有工伤保险)。
注:
企业申报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时,提交材料应注意:
岗位证书自发证之日满3年,需参加继续教育,提交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出具的继续教育证书;凡已按东建市[2009]25号《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报名参加“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培训”的企业,可提交由“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出具的以企业为单位累计已培训合格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平安卡、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单(名单需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工种、等级)代替继续教育证书及平安卡资料。
按照规定一人持一证,相近专业可一人持双证,其他专业不得一人重复持证。
相近专业包括木工与模板、砌筑与抹灰、钢筋与焊接、木工与油漆。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注:
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只需提供购销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注意事项:
1、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主项和增项一共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2、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是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
3、企业的资质条件应满足所申请资质中标准要求的最高值。
4、注册建造师的专业适用范围请查阅〈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
5、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的人员。
针对个人职称证书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由企业按照需要提供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已反映的,可不提供毕业证书。
提供了毕业证书的,需经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省、国家政府部门鉴定中心鉴证,提供鉴证证书。
6、社保证明原件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近三个月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
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内容;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7、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前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散办〔2012〕41号)的文件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8、附件资料除社保证明提交原件外均为复印件,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资质许可机关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企业提交资料时,除身份证外,提交的其他所有证件原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所有申报人员相关职称证、注册证(资格证、注册回执)、安考证、岗位证应提交市住建局核查,复印件需由办事窗口加盖原件核对章,原件由窗口扫描保存并交科室核验,原件经核验有伪造行为的,该证件将不予退回,我局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作出处理。
经核验未发现伪造嫌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申请增项资质的,所有证件原件核验后即时退回。
对书面资料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补充资料再次申报时,如原件核对未超过三个月的,无需重新提交原件核对,超过三个月的则须重新提交原件核对。
(2)对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或申请资质升级的,人员职称证、注册证(资格证、注册回执)、安考证、岗位证等证件原件将在书面资料审查后退回企业。
对书面资料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补充资料再次申报时,如原件核对未超过三个月的,无需重新提交原件核对,超过三个月的则须重新提交原件核对。
9、申报资料中的人员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和企业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受理。
10、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社保证明除必须提交原件外,每个申报资质人员证件资料后附一张其名字所在的社保清单复印件,用有色笔划记名字,以便核查每个人社保情况。
11、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1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地点: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6)
8.审批决定机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审批程序
一、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申请资质、增项资质的,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
注:
对于交通、水利行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书面资料须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会审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会审部门审查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住建局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合并27个工作日。
3、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公场所现场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须在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向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6号窗口提交办公场所检查申请报告)、企业主要人员(法人、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建造师、劳务班组长、检测报告审核人等)现场到位核查;市住建局通过“粤建网”发布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公示有效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对资料审查、办公场所检查、人员到位核查均符合条件的,由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新设立企业尚未完成建造师注册的企业,先行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完成建造师注册后,应到办事窗口补交建造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窗口加盖核对原件章,原件由办事窗口扫描上传),按照“对已受理、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业务补交材料”录入系统,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住建局在三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的: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
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地址有变更的需办公场所现场核查合格)。
注:
对于交通、水利行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书面资料须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会审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会审部门审查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住建局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合并27个工作日。
三、对于企业申请资质中含有通信行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
对于企业申请资质中含有通信行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通信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会审程序的通知》(粤建许函[2013]144号)要求,按如下两个步骤申报:
1、企业从“三库一平台”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由办事窗口上“出具行政许可核验表事项”),我局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会审申请函》并退回申请资料,企业将《会审申请函》及申请资料自行报省住建厅办理省通信局会审手续。
2、企业从省住建设厅取得省通信局会审审核意见及申报资料后,再按上述我局审批程序中的第一、二点向我局申报。
注:
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人员到位核查、办公场所检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在内)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
网上填报并打印
13.年审或年检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
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市场科电话:
22207989
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质安科电话:
2220728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受理投诉机构:
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
22207318
15.备注
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会审的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项目包括:
(一)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
(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三及资质;(三)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四)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五)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工程二、三级资质;(六)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七)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会审的水利行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
(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三)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四)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五)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三级资质;(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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