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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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诉讼法
第十八章诉讼法
目的要求:
我国目前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诉讼程序和阶段。
摒弃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新观念,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
主要内容:
一、诉讼法的概述
二、民事诉讼法
重点难点:
一、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
概述讲三个大问题: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即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
因此,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解决原、被告的争议或纠纷。
给它下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
(二)诉讼法的含义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所指的法律规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诉讼法,仅指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典;广义的诉讼法,是指一个国家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典,也包括各种单行诉讼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诉讼的规范。
▲(三)诉讼法的种类及特点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特点:
(1)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全过程起着主导作用。
(2)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审理和解决的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年10月1日起试行。
经过九年的试行,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诉讼法既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又有特有的基本原则。
▲▲ 1、共同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特有的基本原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除了它们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之外,还各有其特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诉讼证据因案件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三种。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
(1)客观性
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
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2)相关性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
(二)诉讼中常用的证据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对物证的收集应依法进行,并要注要妥善保管和审查判断。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一般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对书证要注意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客观事实所作的如实陈述,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也容易被伪造,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在刑事诉讼中,相当于当事人陈述的是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此类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迅速查明案情,但也要注意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确定证据的真伪。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举证责任与收集证据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举证责任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我国三种诉讼中有所不同。
▲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用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收集不到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原告也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主要的证明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一方承担。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由公安检察机关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公诉案件中由作为公诉人一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
2、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情况和材料的诉讼活动。
这里重点把握两点:
第一点是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如刑事诉讼证据主要由公安、司法人员收集。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强调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提供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点,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保证它的顺利进行和收集证据的质量,以为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
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要求。
▲(四)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理解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请示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
其次:
明确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遇到这种情况,只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妥善保管,才能保护其证明力。
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提取证据,以后很难再收集到。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诉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或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对“证人证言”进行笔录或予以录音、录像;对物证可以绘图、拍照或录像,也可提取原物;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本节掌握四个大问题:
一、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二、 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三、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下面开始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类可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但对特殊情况,法律又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
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亦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据民诉法第25条规定,国内协议管辖须具备下列条件:
A、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B、只适用于因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C、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
D、须用书面形式约定。
E、协议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1)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
▲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7、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移送后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除包括上述诉讼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为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
▲4、第三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被代替或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干扰,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
(二)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
(1)拘传
(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四、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这个大问题分四个层次: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其它民事诉讼程序
▲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它具体包括: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民事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等。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分为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5个阶段。
▲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所谓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受诉法院或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审理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1、上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有关第三人,都有权上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分别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裁判。
▲(四)其他民事诉讼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诉讼程序还包括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和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这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进行再审的程序。
▲▲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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