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基准和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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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准和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基准和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
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全国的各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都必须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溯源到计量基准。
国家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
一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二是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计量基准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故对每项测量参数耒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应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其它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
2007年6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修订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和废除,为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和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统一安排计量基准进行国际比对或定期检定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也可以理解为按国家规定(根据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依据用的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含标准物质)。
它处于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检定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从而确保工作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单位量值的统一。
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够在正常的技术状态下进行工作,保证量值的溯源性,《计量法》规定凡是建立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不确切),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
这是实现全国单位量值的统一的必要手段,是必要的法制管理。
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
我国的计量标准,按其法律地位、使用和管辖范围的不同,区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及一般计量标淮。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建立和法制管理的要求陈述如下: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但建立之后在投入使用必须要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
上述关于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各地区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具体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案例]:
某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正在筹建一项新的最高计量标准,准备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在计量标准装置安装完毕进行调试时,企业送来了2台计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该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需要就帮助企业进行了检定,并出具了检定证书。
问题在于: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筹建中的某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否能够对外开展计量检定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施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所以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种做法不符合《计量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强制检定两个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关计量法律规定的。
首先,用于计量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标准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证书。
具体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其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该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检定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方可使用。
2、部门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
所谓“本部门的特殊需要”是指由其专业特点所决定,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覆盖或满足不了的那部分需要。
这种根据特殊需要而建立的某些计量标准的规定,目的是国家要限制有些部门对各类计量专业都按部门、行业各自形成一套量值传递系统的作法。
只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满足需要的,各部门就没有必要重复再建,使经济合理的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由本部门审查决定。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在本部门内开展非强制检定。
这是部门建立计量标准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3、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计量检测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
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
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法》规定,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
乡镇企业应由当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
计量器具的检定(可简称计量检定或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见JJG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9.12条)
根据此定义,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它是计量人员利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和修理后和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的实验技术操作,以判断其准确度、稳定性、灵敏度等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可供使用。
因此,计量检定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计量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切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经济合理”是指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设施,合理地部署检定网点。
“就地就近”进行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3、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案例]:
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检定时发现该计量器具是新开发的多功能测量设备。
计量检定机构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自己编制了计量检定规程,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按规程执行了检定,并出具了计量检定证书。
问题在于:
一个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对外开展计量检定?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法》第十条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该计量检定机构自行编制计量检定规程,并开展检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是不正确的。
如果需要,该机构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编制相应的校准方法,经过机构批准和用户同意后,进行校准。
如果需要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则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检定结果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直观地理解,可以认为:
计量检定过程包括了检查和加标记、出证书的全过程。
检查一般包括计量器具外观的检查和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的检查。
计量器具计量特性的检查,其实质是把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器的计量特性相比较,评定被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否在计量检定规程或规范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5、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也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却实执行强制捡定,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的重要责职。
因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广乏地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数量多,影响大,它们的准确可靠直接影响到全国的量值准确可靠,关系到人民身体建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
为此,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捡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捡定管理办法》,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捡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捡验捡疫总局经修订发布了新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以实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实施依法管理。
慨恬起耒,强制捡定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捡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由于强捡的计量标准是根据用途决定的,也就是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才属于强制捡定的计量标准,不作上述用途的,就不属于强制捡定的计量标准,因此同一种计量标准器具,有的可能是有的可能不是,这样就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捡定计量标准器具目录。
而强制捡定工作计量器具则不然,其用途一般都可以确定,因此《计量法》规定,应制定强制捡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明确其强捡范围。
1987年5月28日由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捡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种。
例如: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酒精计、煤气表、水表、燃油加油机、定量包装机、轨道衡、瓦斯计、水质污染检测仪、屈光度计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强捡目录也作了补充和调整,1999年1月20日发文增加: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份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2001年10司26日发文增加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种;2002年12月27日发文取消了汽车里程表,至今为55项117种。
随着强制捡定执法工作的深入,在实施中,对强制捡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具体范围认识尚不统一,对同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捡定的界限划分得不清楚,对如何进行定点定期检定存在不同认识,对强捡的具体方式是否要区别对待,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强制捡定工作的深入实施(建议删除)。
此外,1991年8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进一步推动了强制检定工作的深入开展。
实施和管理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强制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捡定(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案例]:
某单位,通过考核(那种考核?
)取得了计量授权证书,授权其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3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最近,该单位根据发展的需要新增加了2项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在取得了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就对其内部使用的另外两个项目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了实施强制检定。
问题在于:
一个单位被授权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授权范围外的新建计量标准在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是否就可以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案例分析:
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个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申请计量授权考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考核。
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
不能用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代替计量授权考核。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当地安排不了的,送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语句不通),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由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计划,实施强制检定。
如果要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调整强制(删除)检定周期的,必须经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
5、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则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
(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用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在公告中规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有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公告规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按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属於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通常可开展“校准”活动,由企业自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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