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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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
-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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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
一、基本险保险费
1、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800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1000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1170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126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9400
2
人民币500万元
11500
3
人民币800万元
129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1410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6250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5320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870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1050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600万元
40250
2
人民币800万元
58500
3
人民币1200万元
95700
4
人民币1500万元
115500
2、基本险保险费率调整因子
a.“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
档次
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总人天数<0.5万人天
-15%(下浮)
2
0.5万人天≤总人天数<2万人天
总人天数在0.5万人天(含)-1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下浮),1万人天(含)-2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下浮)。
3
2万人天≤总人天数<3万人天
总人天数在2万人天(含)-2.5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下浮),2.5万人天(含)-3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下浮)。
4
3万人天≤总人天数<4万人天
+0%
5
4万人天≤总人天数<20万人天
总人天数在4万人天(含)-1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10万人天(含)-2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上浮)。
6
20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总人天数在20万人天(含)-3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上浮),30万人天(含)-4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上浮)。
7
40万人天≤总人天数<60万人天
总人天数在40万人天(含)-5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5%(上浮),50万人天(含)-6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0%(上浮)。
8
60万人天≤总人天数<80万人天
总人天数在60万人天(含)-7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2.5%(上浮),70万人天(含)-8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
9
总人天数≥80万人天
+30%(上浮)
b.“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
序号
地区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为每一保险年度之前第二个年度的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业社均营业收入排名后十名。
以国家旅游局官方数据为准。
-2%(下浮)
注:
以投保旅行社总社注册地所在地区适用调整因子。
c.“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序号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人民币20万元
0%
2
人民币30万元
+2%(上浮)
3
人民币40万元
+5%(上浮)
4
人民币50万元
+8%(上浮)
5
人民币60万元
+10%(上浮)
6
人民币70万元
+12%(上浮)
7
人民币80万元
+15%(上浮)
8
人民币100万元
+20%(上浮)
d.“赔付率”调整因子
续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根据其以往年度统保示范产品赔付率在续保时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序号
统保示范产品赔付率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上一年度赔付率≥150%
+30%(上浮)
2
150%>上一年度赔付率≥100%
+10%(上浮)
3
100%>上一年度赔付率>0%
0%
4
上一年度赔付率=0%
-10%(下浮)
5
上三个年度平均赔付率≤10%
-30%(下浮)
注:
“上三年度赔付率”公式明确为“上三年赔款总和/上三年保费总和”。
“上三年”明确定义为“连续投保的上三个自然年度;首次投保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赔付率=(旅行社以往年度已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未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实交保险费,已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已结基本险案件的赔款金额(需要扣除通过追偿追回的赔款),未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对旅行社未结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与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基本险费用类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之和。
e.“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
首次投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序号
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比值≤10
0%
2
10<比值≤20
+5%(上浮)
3
20<比值≤50
+10%(上浮)
4
比值>50
+30%(上浮)
注:
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是指旅行社以往三年内各年度中年出险赔偿总额的最大值,与首次投保年度旅行社投保本统保示范产品基本险对应档次基础保费的比值。
f.“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
序号
投保附加险的数量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一项附加险
-2%(下浮)
2
两项附加险
-4%(下浮)
3
三项附加险
-6%(下浮)
4
四项附加险
-8%(下浮)
5
五项附加险
-10%(下浮)
g.“风险管控”调整因子
旅行社的评优等级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评级/评价标准为准,并按照不超过12%的优惠比例分档执行。
优惠比例不同档次级差应科学合理。
享受本调整因子优惠的旅行社数量占上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辖旅行社总数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
h.“客户忠诚”调整因子
适用于统保示范产品续保。
序号
连续投保统保示范产品时间长度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上一年度已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
-3%(下浮)
2
连续2年以上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自第3年投保开始
-5%(下浮)
3
连续4年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
自第5年投保开始
-10%(下浮)
注:
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保险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i.“统保率”调整因子
序号
统保率
基础保险费率浮动比例
1
上一年度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重要旅游城市统保示范产品投保率≥80%
-3%(下浮)
2
上一年度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重要旅游城市统保示范产品投保率≥95%
-5%(下浮)
3、浮动比例限制
通过上述费率调整因子(不含“赔付率”调整因子、“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以及“统保率”调整因子)对基本险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上下浮动比例低于30%,按照实际浮动比例计算保险费;上下浮动比例超过30%的,按照30%的比例计算保险费。
调整因子合计浮动比例=(1+“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赔付率”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风险管控”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客户忠诚”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统保率”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a)×(1+b)×(1+c)×(1+d)×(1+e)×(1+f)×(1+g)×(1+h)×(1+i),且-30%≤(1+a)×(1+b)×(1+c)×(1+f)×(1+g)×(1+h)-1≤30%。
4、基本险保险费
基本险保险费=基础保险费×调整因子合计浮动比例
二、附加险保险费
1、附加险基础保险费
(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100万元
26200
2
人民币200万元
39700
3
人民币400万元
595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89600
(2)旅程延误保险
a.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0400
2
人民币20万元
15600
3
人民币50万元
31800
4
人民币100万元
68200
b.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2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8000
3
人民币50万元
36800
4
人民币100万元
78800
(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3000
2
人民币20万元
22700
3
人民币50万元
45500
4
人民币100万元
97500
(4)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20万元
3600
2
人民币50万元
4800
3
人民币100万元
6000
4
人民币200万元
7200
(5)抚慰金附加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
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2、附加险保险费率调整因子
a.“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
如下表:
档次
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
费率浮动比例
1
总人天数<0.5万人天
-15%(下浮)
2
0.5万人天≤总人天数<2万人天
以0.5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0.5万人天(含)-1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下浮),1万人天(含)-2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下浮)。
3
2万人天≤总人天数<3万人天
以2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2万人天(含)-2.5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下浮),2.5万人天(含)-3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下浮)。
4
3万人天≤总人天数<4万人天
+0%
5
4万人天≤总人天数<20万人天
以4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4万人天(含)-1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10万人天(含)-2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5%(上浮)。
6
20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以20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20万人天(含)-3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7.5%(上浮),30万人天(含)-4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0%(上浮)。
7
40万人天≤总人天数<60万人天
以40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40万人天(含)-5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15%(上浮),50万人天(含)-6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0%(上浮)。
8
60万人天≤总人天数<80万人天
以60万人天为基准,总人天数在60万人天(含)-7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2.5%(上浮),70万人天(含)-80万人天(不含)浮动比例为+25%(上浮)。
9
总人天数≥80万人天
+30%(上浮)
b.“赔付率”调整因子
续保统保示范产品附加险的旅行社,附加险每一险种保险费根据其以往年度该险种赔付率在续保时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序号
统保示范产品
附加险每一险种赔付率
费率浮动比例
1
上一年度赔付率≥150%
+30%(上浮)
2
150%>上一年度赔付率≥100%
+10%(上浮)
3
100%>上一年度赔付率>0%
0%
4
上一年度赔付率=0%
-10%(下浮)
5
上三个年度平均赔付率≤10%
-30%(下浮)
注:
①附加险每一险种分别计算赔付率;
②赔付率=(旅行社以往年度已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未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实交保险费,已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附加险已结案件的赔款金额(需要扣除通过追偿追回的赔款),未决赔款金额指保险公司对旅行社附加险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之和。
c.“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
首次投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序号
附加险每一险种
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
费率浮动比例
1
比值≤10
0%
2
10<比值≤20
+5%(上浮)
3
20<比值≤50
+10%(上浮)
4
比值>50
+30%(上浮)
注:
①附加险每一险种分别计算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
②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是指旅行社以往三年内各年度中年出险赔偿总额的最大值,与首次投保年度旅行社投保本统保示范产品附加险对应档次基础保费的比值。
3、附加险保险费
附加险保险费=∑选择投保的附加险每一险种基础保险费×(1+附加险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该附加险“赔付率”调整因子浮动比例)×(1+该附加险“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浮动比例)
三、总保险费计算
总保险费=基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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