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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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实施细则
徽商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规范事后监督操作行为,完善内控监督检查机制,防范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徽商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事后监督工作应以审查会计操作流程为重点,对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事后监督工作要坚持连续性的原则及监督人员与前台人员在空间和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四、事后监督实行重点监督和全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各行可根据被监督单位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一章凭证、资料的整理
一、所需凭证、资料的内容
(一)机构整理单、柜员轧账单、凭证整理单和授权清单。
(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和附件等会计资料。
(三)开(销)户申请书以及调整账户、客户信息等办理非帐务类业务通知单。
(四)作废或销户的存单、存折等重空凭证,以及上缴作废或销户的黄山卡清单。
(五)合同、协议及有关审批表等会计资料。
(六)其他系统打印的单证。
如:
同城交换系统打印的交换汇总单和明细清单、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的出帐通知书和审批表等单证。
(七)日终自动处理清单、对公对私本代他和他代本业务清单、通存通兑轧差清单、代理业务清单、大额支付往来帐清单、计结息清单、授权清单等各类业务清单。
(八)业务状况明细日报、月报、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
(九)查询(复)书或差错纠正书的回复联。
(十)其它有关资料。
二、凭证、资料的整理
(一)凭证、资料装订顺序基本原则:
先真实柜员业务单证,后虚拟柜员业务单证,最后报表。
装订册数基本要求:
同一柜员经办的业务凭证不得拆散在两册之间。
(二)凭证排列顺序:
首页是机构整理单;
其次是真实柜员轧帐单和凭证整理单以及该柜员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业务单证按照流水号从小到大排列,对取消业务前后发生的单证实行配对管理,按照配对业务中最小流水号置放在凭证中。
再次是虚拟柜员打印的各类清单,如:
授权清单、支付系统打印的来往帐清单等。
(三)对有附件的记帐凭证,应在记帐凭证的右上角记载本笔业务包含的附件合计数;柜员轧账单应记载柜员经办的所有凭证合计张数(含附件、柜员轧帐单和凭证整理单)和附件合计张数(单指附件张数)。
(四)次日,凭证装订员整理齐所有会计资料后,先装订成册,每册凭证必须配有填写完备的封皮、封底,然后对所有会计资料包括附件、协议、报表等依次打号,最后在封皮上加盖装订人和业务主管印章。
第二章基本监督要求
一、会计凭证、资料的监督
审核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各类业务单证以及业务清单、报表是否按规定完整、连续装订在当日凭证里。
二、签章的监督
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业务通知单等会计凭证必须加盖银行业务清讫章及经办人名章和有权人审批章,其中柜员栏已打印出柜员号的凭证上可不加盖经办人名章,譬如:
客户使用支票办理的存取款业务。
支票是外来原始凭证作为业务发生前的记帐凭证只需要加盖银行业务清讫章,业务在核心系统处理完后打印的记帐凭证作为业务完成后的记帐凭证也只要加盖银行业务清讫章。
附件加盖附件章;
作废的单证、存折加盖作废章。
三、印鉴的监督
根据《徽商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理》执行监督。
(一)核对印鉴的监督。
审核付款凭证上印鉴有无折痕,印鉴的名称与机器打印的记帐凭证或清单是否一致,对有疑义的印鉴可以通过该户其他付款凭证印鉴与该印鉴比较,仔细比较两印鉴之间的印油颜色、形状、字体笔划等是否一致。
(二)更换印鉴的监督。
审核客户提供的更换印鉴申请书上有无加盖单位公章;审核被更换的预留印鉴有无折痕、有无注明更换日期;对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审核其是否提供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对单位遗失预留个人名章的,审核其是否提供被遗失对象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挂失印鉴的监督。
根据挂失对象的不同,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正确;譬如:
办理挂失单位公章的,须审核客户是否提供挂失申请书、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地市级以上报刊登载的遗失申明或其他证明遗失的相关材料、印鉴卡(客户联);办理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须审核客户是否提供挂失申请书、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联)。
自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次日至新印鉴预留手续办妥止期间,须重点关注挂失对象办理的业务,审查其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有无使用挂失印鉴。
四、科目使用的监督
审核各类业务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开立的内外部帐户及帐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五、串户、错账的监督
(一)串户的监督。
审核记帐凭证上记载借贷或收付方账号,按照账号构成,准确区分账号中机构号、内外部帐区分号、对公对私区分号、顺序号和校验位与机器打印的数据核对,防止数字相近产生串户;其次核对机器打印的户名与客户填写的户名是否一致。
(二)错账的监督。
仔细查看凭证金额,并与机器打印的流水逐笔勾对。
对小写金额不清或填写不规范的,应参照凭证大写金额进行审核;对确实无法确定大小写金额的记账凭证,应及时电话查实,并发出差错纠正,跟踪整改进度。
(三)对发现串户或错账的业务,事后监督员应第一时间通知差错行营业部主任。
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差错还应及时报告分行会计结算部。
六、资金核算的监督
对261、262、243等挂帐科目核算内容,首先审核挂帐原因是否符合结算制度要求,挂帐科目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要求。
为了日后跟踪挂帐处理的及时性、正确性,事后监督员应在挂帐日详细记载挂帐机构、挂帐时间、挂帐帐户、挂帐内容、挂帐金额等事项,关注资金日后动态发展。
七、通存通兑业务的监督
(一)通兑业务的监督。
逐笔审核异地通兑业务,检查支付依据是否为密码支取方式,审核凭证上有无取款人签字确认;对取大额资金的,有无记载存款人的证件号码,及代办人的证件号码。
(二)异地存款、个人汇款业务的监督。
对同一经办员连续办理多笔大额业务,要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如有疑问,应立即向支行营业部主任(非业务经办人)查询、核实。
八、关注大额、可疑支付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一)对同一账户在同一天频繁发生资金收付或资金收付金额过大的业务,应重点审核其支付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审核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有无明显不符;审核付款用途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和帐户管理办法;
(二)大额资金业务取消交易、错帐冲正交易的监督。
审核凭证上是否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有权人审批。
取消业务打印的凭证有无与被取消业务相关凭证配对,其中涉及作废重空凭证的要审核重空凭证的真实性;
冲正交易首先审核冲正事项与错账日发生的业务凭证复印件是否相符,其次审核是否真实发生错账,最后审核冲正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监督
一、监督基本要点
(一)开户业务的监督
1.审查开立的结算帐户是否符合《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要求,重点审查新开立的存款帐户有无开户申请书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开户资料的复印件;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对客户在同一机构申请开立多个存款帐户,共用一套开户资料的,审核开户机构帐户管理员是否在开户通知单上注明“与XX帐户开户资料相同”,审核上述帐户是否属于同一客户;
3.审查开立的协定存款户有无相应的协定存款合同,签订的协定协议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协定帐户管理要求,协定额度和期限是否按照协定存款合同执行;
4.审核开立的个人帐户有无按照《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法执行,尤其注意批量开户交易(如:
代发工资)单证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长度和其中包含的出生年月等要素是否符合真实性。
5.审核定期存款开户日与起息日(除部分提支业务)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附有相关调整说明和有权人签章。
6.审查帐户是否按规定计息,不计息或利率浮动的,是否有相关说明文件和经利率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书。
7.审查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8.审核开立客户信息单证上打印的户名、证件号码是否与提供的开户证明材料一致;审核开立帐户信息单证上打印的帐户性质、产品种类、期限、协定额度等要素是否与客户申请书一致。
(二)存、取款业务的监督
1、审核原始凭证上手工填写的账号、户名、币种、金额等要素与机打凭证要素是否一致。
2、审核个人业务的存取款凭证上是否有客户签名确认。
3、审核对公帐户当日一次性或累计发生大额取现业务是否按以下规则办理:
(1)取款5万元(不含)至50万元(不含)的取款凭证须经支行营业部主任、支行负责人审批;
(2)取款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取款凭证须经支行营业部主任、支行负责人、分行会计结算部大额现金负责人审批;
(3)取款100万元(含)以上的取款凭证须经支行营业部主任、支行负责人、分行会计结算部大额现金负责人、分行分管行长审批。
4、审核个人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或外币折合人民币)以上的取款凭证上是否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代取还应批注代理人证件)和有权人审批签字。
5、对单位持转帐凭证或银行汇票,从单位结算帐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超过5万元的款项,审核其是否提供以下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还应提供完税证明。
6、外国居民支取款项享受减免税时,审核其减免税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销户业务的监督
1、个人活期存折户、零存整取、教育储蓄、一本通账户等存折帐户销户时,审核其销户的存折有无装订在当日凭证里,有无加盖作废章,审核存折末项余额是否结清;审核存折凭证号、帐号、户名等要素是否与机器打印的一致;
2、单位结算帐户销户时,审核其提供的销户申请书上有无注明与存款余额核对一致,以及交回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号码段与系统中未用号码段是否一致,若有未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的客户,须审核客户是否出具有关证明,证明材料上有无说明责任自负。
3、审查结算帐户置为久悬未取状态时,有无提前30日发出通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的通知单;对集中从久悬户转营业外收入的帐务核算,审核有无经分行有权部门签字认可。
4、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整存整取业务销户时应审核存单(开户证实书)上业务公章、账号、户名、金额、币种是否清晰,有无涂改;审核存单上打印的账号、户名、金额等销户记录与开户时打印记录是否一致,凭证号是否相符。
5、对在同一日既开户又销户,并且销户金额属于大额资金范围的客户,应重点审核其帐户开户手续以及开户资金来源和销户资金去向。
6、对采用不计息或手工计息方式销户的帐户,审核执行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利率浮动是否经利率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审核凭证上记载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审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二、个性业务的监督要求
(一)活期帐户
1、换折业务的审核要求
办理换折业务必须有原存折作附件,监督员应审核打印的存折凭证号与印刷号是否一致,存折上是否加盖作废章。
非正常换折业务,还应审核打印的换折业务通知单上是否注明换折原因以及加盖经办人和授权人名章。
2、保号换卡业务的审核要求
保号换卡的交易日,经办员应填写一式两联“重空凭证作废上缴清单”将废卡上缴到分行凭证库,待大库管库员清点正确后返还一联清单给上缴行随当日凭证装订。
次日,监督员应逐笔审核上缴清单与保号换卡业务通知单上打印的卡号是否一致。
3、卡、折补磁业务的审核要求
审核补磁业务通知单上有无经有权人审批,补磁人有无提供有效证件号码。
补磁业务后,有无连续发生大额可疑业务。
4、银联差错平台的错帐处理的监督
对收到持卡人POS退款金额,首先审核入帐凭证上有无注明客户消费时间及消费金额,其次审核刷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退回金额;对收到他行ATM退款业务,首先审核入帐凭证上有无注明客户取款时间、取款不成功金额和客户支付手续费,其次审核返还的手续费分配是否正确;对ATM长款业务,审核长款挂帐凭证有无经营业部主任审批,有无提供勾对ATM流水记录单,勾对人有无签字。
(二)验资帐户
1、验资帐户开户时,审核有无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审核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是否一致。
监督员在开户日将其开户信息登记在监督日志中,待销户时才核销。
2、验资帐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监督员根据日志中记载的信息监督其资金动向。
3、对申报成功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按照开户业务标准审核其帐户性质的变更手续;对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办理撤销验资帐户时,审核其是否提供企业名称不预核准通知书,对以现金方式退回投资资金的,应审核投资人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回执联原件及有效证件复印件;对以转帐方式退回投资资金的,应遵循原路退回原则。
4、重点关注验资帐户注册资金流向,审核有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验资资金,审核在验资期间有无转移注册资金。
(三)定期存款
1、审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销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开、销户对应的对方账户是否是其自身结算账户。
2、单位定期存款销户时,审查开户证实书有无作支取凭证的附件;以及开户证实书的客户联与卡片联号码是否一致。
3、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更换定期存单的监督。
审核单位出具的申请书上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理由是否合法,审核存单确认书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关注单换证的后续业务处理的正确性。
4、对个人教育储蓄账户到期支取,享受优惠利率、免税待遇的帐户,审核其存款人是否提供非义务教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保证金帐户
1、审核保证金帐户开户,会计部门是否依据市场部提供的保证金帐户开户通知书办理,审核开户通知书上提供的户名、金额与机器打印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开户通知书是否合法。
2、审核保证金帐户开户时选择的存款产品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选择的产品期限是否小于或等于被保证对象(如:
银票、房屋贷款、外币售汇业务)的存期;
3、保证金帐户支取时,审核市场部是否出具保证金帐户支取通知书,审查保证对象是否到期清偿解除,审查营业部主任和市场部经理有无签字认可;
4、对采用手工计息或不计息的保证金帐户,审核是否经营业部主任、市场部经理签字确认,审核计息利率是否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审核保证对象的存期期限是否与保证金计息档次相符,审核利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5、保证对象未结清前,禁止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支付仅允许在保证事项解除后,转入担保支付方账户或其自身结算账户。
三、挂失业务的监督
(一)挂失业务的监督:
1、审核客户填写的挂失申请书的账号、户名、金额、挂失方式、证件号码与机器打印是否一致,审查申请书加盖经办、复核(授权)章、业务公章和客户签名是否完整、正确。
2、代办挂失业务,审核挂失申请书上有无批注存款人、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3、审核办理存款人死亡挂失业务是否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上有无指定遗产继承人,办理挂失手续的代办人是否为被指定对象;对有争议的存款,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挂失。
4、审查挂失申请书银行留存联上有无记载支行核实情况,是否加盖核实人名章,特别对代办挂失业务要批注与存款本人核实记录;对受理挂失人申请解挂时,要逐项勾对挂失人提供的客户联与银行专夹保管联记载的所有信息。
(二)撤销挂失业务的监督
1、审核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是否有解挂原因和客户签名,是否有经办、授权章。
四、冻结、止付、扣划、解冻业务的监督
(一)冻结、止付业务的监督
1、司法冻结审核要点:
(1)审核提供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申请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是否属于有权冻结部门,如:
人民法院、税务部门、海关、公安、检察院、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等部门;其中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冻结通知单上有无经办行有权人签章;
(3)审核“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提供的冻结帐号、户名、冻结金额、期限是否与打印的冻结单证内容相符;
(4)审核冻结期限是否在司法规定最长期限6个月范围内。
2、质押物止付审核要点:
(1)审核质押手续有无经有权人审批,审批人是否符合授信评审部有关规定;
(2)审核办理止付的金额、帐号、户名、期限与提供的质押止付单上内容是否一致;
(3)对协助同业机构办理止付的,审核止付单证上有无经有权人审批,审核止付详细内容与单证上是否一致。
(二)扣划业务的监督
1、司法扣划审核要点:
(1)审核提供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扣划执行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是否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和海关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以及是否配套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签发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
(2)审核扣划凭证有无经有权人审批。
(3)审核扣划的资金走向、金额是否与扣划书上一致,审查收款单位是否为申请扣划的有权部门。
第四章结算业务的监督
一、本币结算业务
(一)监督基本要求
1、票据真伪的监督
票据的版本、纸质和油墨颜色有无伪造、变造疑点,荧光反应有无异常,票据或凭证内容有无被涂改或药液消蚀的痕迹。
2、票据背书的监督
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第一栏背书人名称一致;第一栏的被背书人应与第二栏的背书人名称一致,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粘接处签章。
(二)支票的监督
1、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自出票日次日算起,到期日为例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通过人行交换提入的,应以提出行受理日为准。
2、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3、审查付款凭证上支付印鉴名称是否正确,有无折角印痕。
4、业务印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
6、审查支票上填写的用途是否符合现金、转帐等有关制度规定。
(三)银行汇票的监督
1、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对日计算,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到期日为例假日顺延,日期应为中文大写。
2、依照审核票据真伪的方法审查银行汇票的真伪,特别应注意纸质的有色纤维、桔红色荧光行徽、棕黑色渗透性油墨等防伪特征是否明显。
3、解付行的经办、复核、核押、核印等审核人签章应齐全,且核印、核押人不能为同一人。
4、各项内容填写应完整,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多余金额的填写正确无误,汇票各联号码应一致,每联凭证的内容和号码的字体应吻合;应有汇票专用章、密押、压数以及个人名章。
5、按照票据背书的审核方法审查背书,持票人为个人的银行汇票,还应在背书栏注明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并附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还乡证等。
以下简称为有效身份证件)。
6、持票人为本行的,其银行汇票持票人名称应与进账单持票人名称一致。
7、银行汇票未用退回业务,其银行汇票联次应齐全,应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有本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汇兑、业务委托书的监督
1、审查业务委托书上印鉴名称是否正确,有无折角印痕。
2、汇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3、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内容不得涂改。
4、汇入行的行名行号和收款人账号、名称、用途(军工单位产品可免填)应齐全。
5、凭证日期应为当日,非当日的应有开户单位人员签字。
6、注明“现金”字样的,其汇款人和收款人均应为个人。
7、业务清讫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五)托收业务的监督
(1)委托行受理托收业务时,应审核是否填制表外凭证记入“应收托收款项”账户,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填制收费凭证。
(2)托收款划回时,审核是否依据原托收凭证底卡联销记表外“应收托收款项”账户。
(六)进账单等外来收款凭证的监督
1、凭证所填单位账号和户名是否一致。
3、提出行的业务签章是否有效。
(七)凭证工本费、结算手续费等收费凭证的监督
1、付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2、审查付款凭证上印鉴名称是否正确,有无折角印痕。
3、业务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应齐全。
(八)同城交换的监督
逐笔勾对人民银行交换系统打印的清单与核心系统打印的清单上记载的金额、收付款人帐号、户名是否一致。
(九)支付系统的监督
1、往帐业务
比照上述汇兑等业务审核要求执行。
2、来帐业务
对系统自动入帐的可以不进行审核,但对通过人工办理确认入帐的来帐资金应重点审核,审查发报行是否提供查复书作入帐依据或其他证明入账材料;对无法确认的来账需办理退汇的,审查有无经有权人审批。
来帐处理原则应遵循:
帐号户名相符的来帐直接入帐,帐号户名不符的待查实清楚后及时处理;交换时间外受理的往帐当日挂帐次日及时处理。
3、日终的监督
重点审核打印的往来帐清单,逐笔勾对往帐状态是否都已清算;对人行未清算的往帐,审查经办人当日有无及时退回处理;检查当日报表往来帐户411和412有无资金挂帐,对有资金挂帐的审核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二、外汇结算业务
(一)外汇结算业务的监督
除基本审核要求外,外汇业务应着重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记帐币种与原始凭证是否一致,使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2、结汇业务重点审核币种、汇率、金额、内部户账户等要素是否正确。
3、售汇业务审查每张售汇凭证后是否附有“购汇通知书”和“购汇申请书”,“购汇通知书”经办、复核章是否齐全。
售汇凭证上的金额、币种是否与“购汇通知书”中金额、币种相符。
4、进口售付汇项下资金划付有无国际业务部出具的进口付汇工作通知单
5、外汇业务根据国际惯例,下列凭证可作为记帐凭据,对未明确单据不予作为记帐凭据:
(1)境外分行或同业经加押或有权人签章的借记、贷记通知书,付款指示,对账单。
(2)境外分行或同业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
(3)总行规定的经有效签章的提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等专项划款工作单,但应有原始凭证作为附件。
(4)其他规定可以代替记帐凭证的外来凭证。
(二)其他外汇业务的监督
1、汇入汇款业务的监督
(1)如果一笔业务有多份报文做附件,必须审核报文引注的业务参考号可以相互核对,不同报文的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以确认不同报文格式反映的是同一笔业务内容;
(2)如果MT103中的“SENTBY”发报行是账户行,或提供了MT910,202,则根据“SENTBY”中列明的账户行名称审核转账借方凭证借记的相应账户行名称和账号正确;
(3)根据MT103的“32”项确认记账币种和金额相符,凭证记账日不能小于报文的起息日“VALUEDATE”;
(4)分行根据MT103的“57”项收款行或“59”项收款人账号中的行号(所号)或报文其他项目表述的收款行确认分行贷记支行名称与备付金账号正确;支行按分行制作的回单审核借记辖内上存户的记账凭证金额一致;
(5)如果款项是通过同业转汇入账的,按同业制作的回单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与回单相符;如果业务凭证后没有报文或他行给的回单或其他业务交易说明作为附件,则分行借记账户行的凭证上应有“对账单”字样;
(6)如果报文显示的收款人账号无行号、报文也没有附注客户开户银行名称(如支行名称、储蓄所名称等),则分行解付此类款项时,应有对方行的查复作为解付依据;
(7)报文上的收款人为个人,但没有列明收款账号或收款人开户银行的汇入款,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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