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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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规范项目验收结题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包括科技、信息、工业、节能减排、知识产权、商贸流通等专项资金。
奖励、融资资助、贴息、风险补偿金及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验收结题。
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平台建设、基金等一事一议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按有关管理办法、协议和合同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顺德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包括责任书、承诺书,下称“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规定正常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终止结题。
第四条项目验收结题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项目验收结题应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书为依据,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总经费、财政扶持资金、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三)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完成情况;
(四)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并按季度编制项目验收结题计划。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按规定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项目验收分为材料验收和会议验收。
材料验收,是指按照合同书的要求,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验收结果。
会议验收,是指按照合同书的要求,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程序后形成验收结论。
第八条财政扶持资金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实行会议验收。
财政扶持资金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材料验收,必要时可实行会议验收。
第九条项目承担方应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验收。
项目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到期前申请验收;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方须在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终止日期前30日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延期验收,经批准后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实施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需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前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十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及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究、试验、检测、分工合作、成果专利、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明细表、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部分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支出10%或以上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等。
财政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相关的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合同书要求,须提交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承担方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季度验收结题计划并按程序组织验收,在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结题专家组,验收结题专家组的成员数量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1名担任专家组长,其中技术类专家应不少于2人、财务类专家应不少于1人。
验收结题专家须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专家库或省、市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等)且情节较严重;
(五)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第十四条未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方须及时整改完善,在收到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第二次验收或项目终止结题;第二次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核发项目验收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方应申请主动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方对财政扶持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扶持资金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方尚未使用财政资金而申请主动终止结题且退回全部财政扶持资金的,直接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予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终止结题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方已实施并使用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而申请主动终止结题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及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技术研究、试验、检测、分工合作、成果专利、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用户使用报告等。
项目未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的,须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处理建议等;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明细表、使用财政资金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部分自筹资金(占项目总支出10%或以上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印章)等。
财政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未使用的部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交该部分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项目合同书要求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承担方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季度验收结题计划并按程序组织结题。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现场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方的实施情况报告、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程序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认定、需退回财政资金、处理建议等。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评估意见核发该项目终止结题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承担方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到期验收逾期超过一年,经过督促仍拒不申请项目验收结题;
(三)项目承担方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方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方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诚实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全程跟踪并主动查找和发现问题,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须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进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
第二十一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公示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项目终止结题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题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验收第二次不通过或主动终止结题项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收回未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方两年内申报区级财政资金项目资格。
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方五年内申报区级财政资金项目资格。
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登记不良信用记录予以通报,取消其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方一并进行责任判定。
对有明显主观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方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方的责任:
(一)已按照项目合同书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方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方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理合规原因。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验收结题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结题处理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参加项目验收结题。
专家应对被验收结题项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资料。
验收结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作出结论。
对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我区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结题等工作资格三年。
接受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的社会组织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开展相关工作资格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结题所形成的全套材料需报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国家、省、市等上级项目,结题验收组织主体是上级相关部门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协助进行管理及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上级有关部门委托验收的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上级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题所需专家费用、接待费用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从项目管理经费列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试行)》(顺经发〔2014〕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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