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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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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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
甲方:
天津市区(县)局
乙方:
丙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行
鉴于乙方向甲方签订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承诺书编号: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复垦保证金监管服务,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释义:
复垦保证金监管服务指丙方受甲乙双方委托,为其监管资金(本协议中监管资金专指“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并按本协议约定在甲方授权后,协助完成复垦保证金的划转;若乙方履行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的相关条款,按本协议约定由甲方通知乙方到丙方办理资金返还和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销户手续。
由于乙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完成交易时,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其从事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
(二)甲方须在丙方开立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
。
用于归集乙方相关复垦保证金。
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只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上述复垦保证金在丙方监管期限内,存款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复垦保证金监管履行完毕,乙方应持甲方开具的《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到丙方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三)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
若乙方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的承诺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出具《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及支付票据,通知丙方返还复垦保证金;若乙方未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甲方应向矿山企业下达《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征得乙方同意后,以该《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及支付票据通知丙方扣划款项;若乙方不同意或15个工作日内未将意见反馈给甲方,甲方可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用复垦保证金,并凭《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文件,通知丙方扣划款项。
(四)甲方对《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中所涉及内容负完全责任。
乙方若对扣划款金额等有异议,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出解释。
(五)乙方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出具《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及支付票据,由乙方持《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到丙方办理复垦保证金返还手续。
(六)乙方未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甲方代替乙方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监管账户中的复垦保证金及利息全部使用完毕,甲方应当向丙方出具《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办理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销户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其从事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
(二)按时将复垦保证金存入甲方于丙方的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
乙方应缴复垦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万元(¥万元)。
(三)乙方应按照下列第项将复垦保证金存入监管账户: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存入保证金万元至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
2.分期付款:
①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首期保证金(不低于应缴复垦保证金金额的50%)万元存入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
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存入第二期款(余额的平均款)万元;
③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存入第三期款(余额的平均款)万元;
④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存入第四期款(余额的平均款)万元;
⑤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存入第五期款(余额的平均款)万元;
⑥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存入第六期款(余额的平均款)万元;
(四)乙方存入甲方复垦保证金账户相关监管资金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只限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乙方复垦保证金在丙方监管期限内,存款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
乙方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的承诺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尽快向甲方申请验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持甲方出具的《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到丙方办理复垦保证金返还手续。
若乙方未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承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甲方可动用复垦保证金;接到甲方出具的《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后,乙方如同意甲方意见,则在《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回甲方,甲方以该《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通知丙方扣划款项;如不同意或15个工作日内未将意见反馈给甲方,将由甲方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动用复垦保证金,并凭《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通知丙方扣划款项。
乙方授权丙方凭甲方出具的《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扣划款项,此约定已视为乙方授权,乙方不再另行下达授权通知。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为甲乙双方提供保证金监管服务。
丙方在乙方每笔复垦保证金到账后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将对账单送交甲方。
甲方传真:
通信地址:
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前向甲方报告该监管账户存款情况。
分期付款的,应当在每年底前向甲方报告乙方存款情况。
(二)若乙方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的承诺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接到甲方出具的《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后,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乙方返还复垦保证金;
若乙方未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丙方应按有乙方加盖预留印鉴同意的甲方《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或乙方授权丙方凭甲方出具的《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协助甲方办理扣划款项,此约定已视为乙方授权,乙方不再另行下达授权通知。
若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应扣划款金额,丙方不予扣划,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三)需重新签署《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时,丙方无偿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四)丙方凭甲方出具的《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为乙方办理监管资金返还手续,将复垦保证金和利息退还乙方。
(五)监管账户中的复垦保证金及利息全部使用完毕后,丙方凭甲方出具《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办理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销户手续。
四、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在签署和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丙方对复垦保证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出具的《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等支付通知与甲方出具的支付票据中注明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及支付对象等要求应一致,否则丙方有权拒绝办理。
(三)资金在被丙方监管期间,丙方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没有甲方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该资金(但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划除外)。
由于丙方工作人员擅自挪用或工作失误造成该资金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责任。
(四)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书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甲方为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时,重新签署《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并办理相关保证金缴存手续。
(六)甲乙双方清楚地知悉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五、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三方单位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尚未完成,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15天,经甲方提议,三方续签监管协议,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二)本协议中保证金支取(包括返还、动用)手续必须到丙方营业厅办理,如未到丙方营业厅办理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特别授权
乙方在此特别授权丙方:
对甲方向丙方发出的扣划乙方复垦保证金的《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文件,无论乙方是否在上述材料上签名确认,丙方必须及时划转。
此乙方不再另行下达授权通知。
甲方:
(签章):
年月日
乙方:
(签章):
年月日
丙方:
(签章):
年月日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
承诺书编号:
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天津市区(县)局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许可证号(或预留证号):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矿种,开采方式,采矿规模,开采年限年。
该矿山需要复垦面积。
一、采矿权人向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以下承诺: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将严格遵守《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具有矿山环境恢复内容的开发利用方案,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尾矿乱堆乱放诱发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二)对于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自然景观遭到破坏,能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要求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
预交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四)矿山闭坑、关闭时,矿山自然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
2、对塌陷、毁损、占压的土地已进行回填、平整或改造,已恢复至适宜林木、植物生长、水产养殖等可供利用的状态。
3、采矿活动中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等不能作其它利用的,已进行封闭或者回填。
4、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允许坡度值,危岩体、不稳定边坡等得到有效治理。
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已消除。
5、尾矿、废石、废渣、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安全稳定,无滥占耕地、污染环境等现象。
6、露天采场边坡和固体废弃物堆放场种草植树。
二、本承诺书终止条件:
(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收缴复垦保证金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采矿权人持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划转或者领取复垦保证金及利息后,本承诺书自动终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书终止,双方重新签署承诺书:
1、采矿权人改变开发利用方案,并报经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同意的;
2、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并经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同意的。
(三)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本承诺书自动终止,由受让方与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重新签署承诺书。
三、发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全部完成或者未通过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情况时,采矿权人承诺:
同意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上签字,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扣划款项。
或者:
同意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复垦保证金的批准文件、《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扣划款项。
四、本承诺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一份、采矿权人二份。
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采矿权人(或申请人)法人代表
(盖章):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矿山企业):
你方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承诺书编号:
)的承诺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经我局验收通过,同意返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恢复保证金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请在15天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行办理复垦保证金返还手续,逾期不办理,本通知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市局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矿山企业):
你方未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承诺书编号:
)的承诺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我局将动用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开户行,账户名:
,账号:
)中的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动用金额大写万元(小写万元),该笔资金划拨账户名:
,账号:
。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在本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加盖预留印鉴,并回复我局;逾期不回复,视为不同意,我局将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用该保证金。
特此通知
市、区(县)局(盖章)
年月日
附:
矿山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
编号:
(矿山企业):
你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过我局验收,《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提前终止。
从本日起终止履行我局、你方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行三方签署的《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协议书编号:
)。
你方接到本通知书后,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行办理复垦保证金返还手续。
特此通知
市、区(县)局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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