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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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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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按照规定,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程序:
(1)企业应当在进行生产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这些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企业设立登记文件、证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投入状况证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工伤保险费缴纳证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等。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审查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需要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在检验、检测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分别由建设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如企业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等等。
监督的具体方式,可以查验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是否具备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二是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理的方式有两种:
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者主要适用于那些虽不再具备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但问题不是很严重,经过增加一些投入或者采取一些措施,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重新达到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后者主要适用于那些监督检查时已完全不再具备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不可能经过整改重新达到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无论是何种处理,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都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以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与社会公布要求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需要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
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名称、住址、经营范围等;申请日期;主要申请材料;本机关经办审查人员姓名;批准日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情况:
被检查企业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情况,其内容和颁发情况相似。
b.加强对已归档材料的管理,对造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缺失,或是擅自制作假档案、擅自篡改档案等行为,应当予以相应的处分宦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c.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所有基本情况,包括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等等。
6.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企业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果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果有类似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取证后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a.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应当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也可以说是保证企业职工生命安全所必须达到的条件,任何时候,安全生产条件都不能降低。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任何时候都能实现安全生产。
b.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并不能自然实现,如果不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仍然不能保障安全生产。
因此,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必须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企业持续的安全生产投入,企业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增强企业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c.应当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依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积极予以配合。
这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具体来讲,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首先,由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其次,没收违法企业因非法生产而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最后,对从事非法生产的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了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对许可证设定一定的有效期,是许可证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
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防止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对不同阶段的违法情况,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
第一阶段的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
对于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企业,曲原发证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阶段的违法行为是指,企业第一阶段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查处,被责令限期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在限期内企业仍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
这个阶段的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就更为严重,应当认定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是同样的性质,接受同样的处罚。
因此,对这类行为,按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进行处罚,即: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虽然申请办理或者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但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未被批准延期,而企业却继续进行生产的,也应当视为无证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5)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买卖安全生产许可证。
买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将本企业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转卖给其他企业的行为。
②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
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权换取租金的非法行为,一般有一定的期限。
③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
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无偿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供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④其他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形式。
第一,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转让方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①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以买卖、出租或者其他有偿方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没收其因转让行为而获取的全部收入。
②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对转让者处以较高数额的罚款。
③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而且将从根本上冲击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严厉予以制裁。
因此,尽管转让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合法取得的,但鉴于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应当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根本上杜绝其再次违法的可能。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受他人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际上并是不是真正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视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进行了生产,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情形,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受转让的一方“进行了生产活动”是依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的一个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接受转让的一方没有进行生产,那么不能仅以它接受了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对其按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然对此也应当予以一定的处理,如,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其接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需要特别指出,接受方是否进行了生产,并不影响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
第三,冒用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使用他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被冒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是伪造的、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是由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这一点上,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与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是有区别的,所以将它们列为两类违法行为。
但是,无论是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是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质上都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因此,二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相同的,都要依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已进行生产限期办理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有大量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进行生产。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这样的企业全国约有27万多家。
对这些企业,当然不能够按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来处理。
但是,考虑到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数量这么大的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规范,对安全生产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不能使这些企业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
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在短时间内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数量不会很多,许可证条例的一个主要任务实际上就是对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规范,加强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因此,对于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如何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a.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b.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来办理。
虽然是对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也必须与新设立的企业一样,严格按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办理。
决不能搞“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放宽其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c.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企业可以继续进行生产。
由于这些企业是在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就已经进行生产,虽然要求其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办证期间,不能视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因此,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企业可以继续其生产活动。
d.企业违反《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1年期限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虽然申请办理,但由于不符合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继续进行生产,其行为性质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应当视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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