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方标准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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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方标准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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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方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and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self-containedfiresmokedetectionalarmdevice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性范引用文件…………………………………………………………………………………………………1
3术语………………………………………………………………………………………………………………1
4设置范围…………………………………………………………………………………………………………2
5一般规定…………………………………………………………………………………………………………2
6设计要求…………………………………………………………………………………………………………4
7安装要求…………………………………………………………………………………………………………5
7.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5
7.2火灾信号采集器的安装……………………………………………………………………………………5
7.3无线中继器的安装…………………………………………………………………………………………6
7.4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安装…………………………………………………………………………………6
8验收要求…………………………………………………………………………………………………………6
8.1一般规定…………………………………………………………………………………………………6
8.2验收测试比例……………………………………………………………………………………………7
8.3验收内容…………………………………………………………………………………………………7
9本标准用词说明…………………………………………………………………………………………………8
10条文说明…………………………………………………………………………………………………………9
1前言
本标准第4.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重庆威安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大连富赛尔安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沁林、周崇敏、吴华、李伟民、王德智、钟勇、罗启才、付晋、
张晓勋、陈俊恺、张瞳、赵婷、王金铭。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术语、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计要求、安装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在用场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self-containedfiresmokedetectionalarmdevice
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3.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firedetectionandalarmsyetems-smokealarms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能同时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的自动报警装置,按工作方式可分为单点式和互联式。
3.3火灾信号采集器firesignalacquirsitionunit
采集报警器输出的报警信号并通过无线方式直接或通过无线中继器转发到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装置。
3.4无线中继器wirlessrepeaters
具有无线数据转发功能,能够延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通讯传输距离的装置。
3.5无线远程监控主机wirlesslong-distancestakeoutandcontol
接收、监控、显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无线中继器发射的报警信号的装置。
Controlor
4设置范围
4.1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a)设置在建筑内的旅馆、商场、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酒吧、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足浴中心、茶楼、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
b)医院的病房;
c)养老院、幼儿园的公共活动用房和宿舍;
d)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合用场所;
e)木结构的文物古建筑;
f)适合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其它场所。
4.2下列场所不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a)无线信号干扰较强的环境;
b)有可能会产生蒸汽、油雾、黑烟的场所;
c)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水雾滞留的场所;
d)有大量粉尘的场所。
5一般规定
5.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组成。
5.1.1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应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运行状态以及报警信号传输到无线远程监控主机,起到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实时监控管理的作用。
5.1.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与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组成系统工作。
5.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及验收,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安装登记表和施工安装调试记录表。
5.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采用干电池供电,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无线中继器可采用220V交流电或电池供电。
5.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高度和保护面积
5.4.1安装高度不大于6m时,保护面积不大于60m2;
5.4.2安装高度在6m~12m时,保护面积不大于80m2;
5.4.3安装高度不得大于12m。
5.5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功能要求
5.5.1在距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m远处,报警声响应大于80dB,同时确认灯闪烁;
5.5.2应具有故障状态、报警状态、电池欠压状态的提示;
5.5.3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6火灾信号采集器功能要求
5.6.1发送报警信息功能:
当火灾信号采集器采集到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后,向中继器或主机持续发送报警信号直到受到中继器或主机的应答信息。
5.6.2发送心跳信息功能:
火灾信号采集器定时发送心跳信息(通知主机和中继器该火灾信号采集器仍在正常工作)。
5.6.3运行功能:
火灾信号采集器进入监控状态后,定时发送心跳信息,当采集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即时将火警信息发送出去。
5.6.4欠压、故障监控功能:
火灾信号采集器定时检测电池电压,通过心跳信息将电池欠压或人为损坏状态直接或间接传至主机,值班人员可以及时更换电池或维修。
5.7无线中继器功能要求
5.7.1信号转发功能:
当火灾信号采集器采集到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后,向中继器发出报警信号,中继器接到报警信号后,立即向主机或上级中继器转发信号,主机在接到报警信号后返回确认命令后,中继器完成传输工作并停止发送。
5.7.2信号监测功能:
中继器定时监测下级无线中继器和火灾信号采集器间的无线信号是否连通,如果3次监测失败,会向主机发出线路故障报警信号。
5.7.3电池欠压监控功能:
当无线中继器自身电池欠压不足以完成转发工作时,该中继器会发出故障信号给主机,此时需要更换电池。
5.8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功能要求
5.8.1无线远程监控主机
功能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第5.2.2.1、5.2.4.2、5.2.2.9款要求。
5.8.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池电量监控功能:
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池电量保持远程监控。
当报警器电池出现欠压状态时,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在发出故障报警信号的同时显示报警部位。
5.9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传输功能要求
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第5.2.1.1、5.2.1.2款要求。
5.10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设置位置和要求
5.10.1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第4.1.2条要求。
5.10.2当无消防人员值班时,参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第4.2.1.1款要求将主机信号接入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应设置在建筑物不影响信号发射和接收的隐蔽部位,设置高度不低于2m,并做好防水措施。
5.11无线通讯功能要求
5.11.1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以无线局域网方式连接。
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与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的无线通讯信号应畅通,同一系统内无线传输频率应一致;
5.11.2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与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应具有自动联网功能;
5.11.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参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第4.4.4条要求,应能通过无线通信传输方式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6设计要求
6.1安装数量少于20只且比较分散的场所,宜设置单点工作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数量
6.2.1探测区域内相对独立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居中布置;
6.2.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A
式中:
N-------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数量,N应取整数,单位为只;
S-------该探测区域面积,单位为m2;
A-------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单位为m2(见表1)。
6.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保护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房间
高度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A(m2)
梁隔断的梁间区域面积F
(m2)
一只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h≤6m
60
60>F>36
1
24<F≤36
2
18<F≤24
3
12<F≤18
4
F≤12
5
6m 80 80>F>48 1 32<F≤48 2 24<F≤32 3 16<F≤24 4 F≤16 5 6.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设置位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8.1.5、8.1.9、8.1.11、8.1.12条要求。 6.5火灾信号采集器与报警器配合工作,每只报警器应连接一只火灾信号采集器。 7安装要求 7.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 7.1.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避开窗口、风扇等影响其灵敏度的地方,居中水平安装在顶棚上。 7.1.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位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8.1.6、8.1.7、8.1.8、8.1.10、8.1.13条要求。 7.1.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7.2火灾信号采集器的安装 7.2.1将火灾信号采集器安装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旁边,并连接信号线和地线。 火灾信号采集器与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尽量靠近,连接线应采用阻燃套管保护,线长不应大于3m,套管应用线卡固定在墙体上。 7.3无线中继器的安装 7.3.1无线中继器应安装在建筑物内靠近门窗口的顶棚或墙面上,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材料上。 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m,距离窗口不应小于1m。 7.3.2当无线中继器采用220V交流电工作电源时,电源连接线应采用阻燃套管保护,套管应用线卡固定在墙体上。 7.4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安装 7.4.1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安装应符合在建筑物消防值班室靠近门、窗口的墙面上,便于信号发射和接收。 7.4.2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安装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6.2.5.5款和第5.7.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第3.3.1、3.3.2、3.3.5条要求。 8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设置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竣工验收应与该建筑消防工程同步验收,同时参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要求,能够与所辖消防报警监控中心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8.1.2在用场所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验收要求 8.1.2.1在用场所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安装竣工验收由业主、安装单位等共同参加,并将竣工验收填写的安装登记表和施工安装调试记录表报送所辖公安消防机构; 8.1.2.2将分散安装在各个在用场所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组成无线火灾报警网络,参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要求,无线火灾报警网络能够与所辖消防报警监控中心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消防报警监控人员通过无线网络进行远程系统录入。 8.1.3设备日常操作、维护、保养应由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完成。 8.2验收测试比例 8.2.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验收时应全部测试。 8.3验收内容 8.3.1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安装设置部位、设置数量、保护面积、报警功能。 8.3.1.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部位、设置数量、保护面积用米尺测量,按第6.1~6.3条、第7.1节的内容测量。 8.3.1.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功能 按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检按钮,确认灯应闪烁并发出声报警信号。 8.3.1.3火灾信号采集器 当火灾信号采集器绿灯亮时表示与该火灾信号采集器联网的中继器通讯质量好,当火灾信号采集器红灯闪烁时表示该火灾信号采集器已经被注册,当火灾信号采集器红灯从闪烁状态变为熄灭状态表示该火灾信号采集器已经进入监控状态。 8.3.1.4无线中继器传输功能 无线中继器应保证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与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的无线通讯应畅通,报警信号传输准确无误。 8.3.1.5无线远程监控主机报警功能 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后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部位; 2)故障报警: 将故障报警信号输入,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3)自检功能: 按下自检按钮,应能启动自检功能; 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池电量监控功能检验: 将任一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电池拆下,应能发出故障报警,并显示报警部位;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的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应按……执行”。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设计、安装及验收标准 条文说明 目次 1范围……………………………………………………………………………………………………………12 2规范性引用文件………………………………………………………………………………………………12 3术语……………………………………………………………………………………………………………12 4设置范围………………………………………………………………………………………………………13 5一般规定………………………………………………………………………………………………………13 6设计要求………………………………………………………………………………………………………14 7安装要求………………………………………………………………………………………………………14 8验收要求………………………………………………………………………………………………………15 前言 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是解决各类小型场所早期火灾报警问题,减少火灾中人员伤亡,实现火灾指数下降的有效技术措施。 为了规范设计、安装的行为,使工程质量得到保证,达到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正常使用效果,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编写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及验收标准》。 编制组根据各类需要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场所的实际情况和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及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及其相关技术资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参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和产品信息,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本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计要求、安装要求和验收。 1范围 本条是本标准的规定内容。 本条强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在用场所应采用技术先进、安装方便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既能节约成本,又能为安全提供保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说明了本标准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 3术语 3.1本条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进行了定义。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组成。 该装置加入多点通讯模块,采用先进的短距离无线数据传输技术,能够实时地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运行状态以及报警信号传输到无线远程监控主机,起到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实时监控管理的作用,具有传输距离长、报警速度快、安装简单等优点。 该装置集合了无线数据传输、无线数字技术等多种高新技术,集火灾报警、监控、通信、计算机管理于一体,其系统结构如下: 3.2本条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进行了定义。 3.3本条对火灾信号采集器进行了定义。 当火灾信号采集器采集到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后,向无线中继器或主机持续发送报警信息直到收到中继器或主机的应答信息。 3.4本条对无线中继器进行了定义。 是指通过相互连接的无线网络把信息从源地点移动到目标地点的工具,无线中继器具有无线数据转发、延长报警器和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通讯传输距离的功能。 3.5本条对无线远程监控主机进行了定义。 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具有信息转发器、通讯服务器以及火灾监控的功能。 4设置范围 4.1本条规定主要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等其他国家标准要求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建设单位也可选择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公安部要求重点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b)“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c)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较为密集、消防安全责任重大的公共事业场所;d)其它适合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 4.2本条规定不宜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类型。 周围有与本装置频率相同或相邻的无线设备如数传电台、对讲机等;周围有大功率的控电柜或发电机等有较大的电磁辐射干扰的环境以及蒸汽、有烟滞留、大量粉尘等影响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工作得环境 5一般规定 5.1本条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组成做出规定。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应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组成,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信号传输采用无线传输方式,能够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运行状态以及报警信号传输到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实施监控管理;规定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与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组成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进行工作。 5.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是和建筑物消防安全相关的重要设施,本节强调要纳入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范畴实施严格管理,并坚持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验收的指导思想,以确保工程质量。 5.3本条是依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第4.10.1条执行,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采用电池供电的要求,且对报警器的电池正常工作时间做出规定;无线中继器可采取两种供电方式即220V交流电和电池供电。 5.4本条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8.1.2条和我国现有产品的使用说明共同确定的。 5.5本条规定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功能要求。 5.6无线火灾信号采集器功能要求 无线火灾信号采集器应具有采集并发送报警信息、发送心跳信息、运行和电池欠压、故障监控功能。 5.7本条规定了无线中继器功能要求 无线中继器应具有信号转发、信号监测、电池欠压监测功能。 5.8本条规定了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功能要求 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应具有电池电量监控功能。 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对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运行状态实施监控,当收到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池欠压信号时,专职操作人员可以及时通知用户更换电池,使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能够正常工作。 5.9本条规定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传输功能要求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50440)5.2.1.1、5.2.1.2款要求。 5.10本条规定了无线远程监控主机设置位置和要求。 5.11本条依据产品说明规定了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和无线中继器、火灾信号采集器之间以无线局域网方式连接并具有自动联网功能,无线通讯信号应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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