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商家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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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商家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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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商家租赁合同
饮食商家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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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东莞市XX镇XX
法人代表:
承租人:
东莞XX饮食有限公司
地址:
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惠大道XX花园21号皇朝阁首层及二层
法人代表: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太沙路64号H幢二层201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场地总实用面积为610平方米。
具体位置以附件一之场地所在地规划红线图及房产平面图红线圈定部份为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场地租赁期限自XX年11月19日至XX年11月18日止,共计十年。
甲方须于XX年11月19日前将场地交付予乙方装修及使用。
如甲方于上述场地交付日期起计之一个月内仍未能交付场地与乙方,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及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14天内归还乙方,或乙方与甲方协商另订交付场地之日期。
甲方不得追讨乙方任何有关之法律责任。
甲方须于XX年1月3日前完成加设两条通往场地的上落扶手电梯给予乙方使用,乙方每月给甲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扶手电梯的使费。
扶手电梯每天开放时间为上午七时至晚上十一时。
乙方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扶手电梯使费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国税发票。
如开业日数不足一个月,则扶手电梯使费的30天平均值再乘以实际营业日数计算当月应付费用。
如甲方于上述指定日期前仍未能完成加设手扶电梯给予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及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14天内归还乙方并还应对乙方的装修及固定设备投入在减除折旧后进行赔偿。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交付场地之日起计六十天,即XX年11月19日至XX年1月18日为乙方免租期。
免租期内,甲方全数豁免乙方租金。
第五条:
每月租金。
广告招牌共3个,位置以附件二及附件二(b)之位置示意图为准,招牌实际面积及大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每月租金按月保底租金人民币25,000元或按下述每月税前营业额之百分比计算:
1、营业额人民币X00,000元以下,每月租金按营业额7%计算;
2、营业额人民币X00,001元至X00,000元,每月租金按营业额8%计算;
3、营业额人民币X00,001元至X,000,000元,每月租金按营业额9%计算;
4、营业额人民币X,000,000元至以上,每月租金按营业额10%计算;
如开业日数不足一个月,则按保底租金的30天平均值再乘以实际营业日数计算当月应付租金。
而乙方在每月10日将上月营业报表提交甲方,并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租金以现金、支票或银行
行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租赁发票。
第六条:
甲方提供地方予乙方装置空调系统之冷凝散热器。
场地内之空调系统由乙方自行装设,并负责其结构加固改建。
于租赁期内,由乙方出资购买之空调系统归乙方所有,于租赁期届满或因应本合同内其它条款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将视乎当时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该空调系统于原有场地。
第七条:
为巩固双方履行本合同诚意,乙方应在本合同之生效日期,向甲方缴交人民币50,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期满或租赁期提前终止日后14天内,甲方应将保证金如数无息归还乙方。
第八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按时将场地及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应当保证对出租场地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转租权,并应当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前或合同生效期内,并未将场地对其他第三人设立抵押或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场地与其它第三人进行合作。
3、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场地具备建筑的质量安全标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当承担场地主体建筑物的维修责任。
4、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扶手电梯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强制性要求,并不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当承担该扶手电梯的维修责任。
如因扶手电梯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对场地作出行政处罚或因此而导致第三者之损失及赔偿等责任,一概由甲方承担。
如有关违规事项影响乙方经营,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违约及赔偿金额须在解除本合同日起计十天内付清。
5、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场地已具备了消防、环保、城市规划等一切政府部门规定及符合经营餐饮业务用途的强制性要求,如因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场地作出行政处罚或因此而导致第三者之损失及赔偿等责任,一概由甲方承担,如有关违规事项影响乙方经营,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违约及赔偿金额须在解除本合同日起计十天内付清。
6、负责对该场地定期安全检查,承担甲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扶手电梯)相关的维修费用。
因属甲方责任范围内而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先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或从租金中扣除。
7、负责支付一切有关扶手电梯相关的费用,包括电费、定期安全检查费用、保养费、维修费等费用,并承担甲方责任相关的其它费用。
因属甲方责任范围而甲方不承担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先支付费用,该笔费用由甲方负担,或从租金中扣除。
8、租赁期内,若甲方将场地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并承担本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在此情况下,甲方必须确保受让方按本全同条款与乙方另订租赁合同,继续将场地租与乙方使用。
在此情况下,乙方同意向第三方继续履行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因甲方转让或抵押场地所有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9、乙方有权按其餐饮业务的需要对有关场地进行装饰及有关工程,包括装置广告招牌及空调等。
甲方将协助乙方以乙方名义向有关政府部门获取准施工认可证、经营场地所需的消防、环保、卫生及防疫等批准,以及营业执照和其它批文,为乙方合法经营提供方便条件。
对乙方所提出之合理要求,甲方应尽量予以配合。
倘若由甲方的原因或任何乙方合法或其不能控制的情况出现,以使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签署日起60日取得上述批准、许可或登记及领取营业执照,乙方有权在该60日以后和取得任何行动批准、许可或登记之前终止租赁合同。
10.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不单应向乙方双倍支付保证金,还应对乙方的装修及固定设备的投入在减除折旧后进行赔偿。
11.租赁期届满,若乙方需继续承租场地,应在租赁期满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将该场地继续出租,乙方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若甲方因故不再续期,也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12.在甲乙双方商定条款内,甲方须于乙方开业前7天,为场地按本合同附件三提供乙方所需之基建及配套设施。
如甲方未能于指定期限前完成有关工程,乙方有权因欠缺任何一项配套设施而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终止日起计14天内退还乙方。
乙方已投入装修及设备的投资另行协商解决。
13.乙方在承租的场地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煤气表容量的任何水、电、煤气设施,甲方将协助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14.在租赁期内,如遇上停止水、电供应或扶手电梯未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尽量提供协助,以使场地或扶手电梯尽快回复正常运作。
如因甲方原因停止水、电供应或扶手电梯未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引致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甲方应在合理的修
复时间内修复,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按时交纳租金,逾期缴纳的租金将按每日%作为计算滞纳金。
逾期6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没收保证金,以补偿因租赁关系提前解除而给甲方带来之损失。
2.负责一切经营有关的费用以及所得利润应缴纳的税金。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XX”以外的品牌经营;不得将该场地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互换场地使用。
4.不得储存有超过政府部分规定的危险、易燃、违禁物品。
否则,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5.租赁期内,遵守政府各部门之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如因此而导致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6.租赁期满,如乙方需要续租,应在合约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另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期届满或因应本合约内其它条款解除本合同之终止日时,乙方应在期满日或终止日起计30天内交还承租场地,并以场地当时的状况交回甲方,并不须进行任何还原工程。
待乙方将场地交还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14天内无息归还乙方。
第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连续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若因此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并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将保证金于终止日起计14天内退还予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下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的规定条款或违反国家、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的规定,或者,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如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须归还乙方保证金及赔偿乙方已投入在减除折旧后装修、固定设备的投资额;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之保证金及解除租赁合同,双方不可向另一方追讨任何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商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埸地在租赁期内需要缴纳的租赁税、租赁管理费、房产税等费用,按有关法例规定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内所有资料必须保密,不得将有关数据泄露予任何第三者。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和房地产主管机关登记后作为本合同附件,登记和备案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租约赋予乙方在该物业内经营饮食业之专利权。
甲方仍有权将该物业内其它商业单位元以任何方式租予乙方事先同意的指定食肆,包括麦当奴、肯德基、必胜客及中式酒楼。
除上述所列之指定食肆外,甲方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才可将物业内其它商业单位租予其它食肆/饮食经营者,否则视为甲方之违约行为论。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送一份予房地产主管机关备案。
甲方:
东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
东莞XX饮食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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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 商家 租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