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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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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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批准:
刘志江
审核:
编制:
目 次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5 职责
6 工作程序
7 记录
8附录
1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和试验及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土建、安装、调试过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河北国华黄骅发电厂一期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质量控制。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
在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各专业篇)
国电火【1999】688号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现行版本)
Q/GHCD-01-2004《综合管理手册》
Q/GHCD-00-0012-2003 《物资采购管理程序》
Q/GHCD-00-0013-2003 《监理过程管理程序》
Q/GHCD-00-0014-2003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Q/GHCD-00-0018-2003 《不合格/不符合管理程序》
Q/GHCD-00-0019-2003 《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Q/GHCD-00-0020-2003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 定义、术语和缩略语
4.1质量检验计划:
是指为检验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界定检验项目的分级、性质、检验单位/部门、检验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以下简称为“计划”。
4.2隐蔽工程:
是指上一道工序的结果,将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
例如:
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设备地埋以及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4.3特殊过程:
施工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检验或试验的过程。
4.4关键过程:
对施工最终质量特性有重要影响的过程或工艺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过程或成本高、周期长的施工过程。
4.5质量控制点
4.5.1W点(WitnessPoint):
见证待验点,是指在约定的时间,检验人员应到现场进行见证检查的控制点。
4.5.2H点(HaldPoint):
停工待检点,是指对施工过程中有特殊要求,未经检验人员检验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控制点。
4.5.3R点(Record Point):
记录见证点,是指通过记录进行见证的控制点。
4.5.4S点(StandbyPoint):
旁站点,是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施工的重要部位和工序设置的旁站见证的全过程连续监控点。
5 职责
5.1GHCD工程部是本工程质量检验和试验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并参加对各参建单位质量检验和试验活动的监督、检查。
5.2GHCD物资部是本工程物资质量检验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对物资的进货检验。
5.3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对监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控制。
5.4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6 工作程序
6.1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
6.1.1质量检验的划分
6.1.1.1根据质量验评规范的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6.1.1.2将每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6.1.1.3将每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6.1.1.4每个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项目(或称工序项目)。
6.1.2 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标”各篇章的规定,结合承建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GHCD工程部批准。
6.2 质量检验计划的编制
6.2.1编制依据
6.2.1.1工程合同
6.2.1.2工程施工图
6.2.1.3GHCD及参建单位的相关管理体系文件
6.2.1.4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如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技术规范等。
6.2.2 内容要求
6.2.2.1过程(工序)的性质,如一般、关键、特殊;
6.2.2.2质量控制点设置形式:
分为W点(见证待验点)、H点(停工待检点)、R点(记录见证点)、S点(旁站点);隐蔽工程必须采用停工待检点;
6.2.2.3质量确认及检验权限:
分为班组、工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GHCD工程部等;
6.2.2.4必要的检验方法和器具;
6.2.2.5验收签证手续,如隐蔽工程签证、见证点签证、停工待检点签证;
6.2.2.6《质量检验计划》一般用表格加文字说明的方式编写;
6.2.2.7具体参见附录A《质量检验计划》封面及表式。
6.2.3编审批、发放程序
6.2.3.1施工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编制“质量检验计划”,经总监或主管质量的副总监审批后,主标段的质量检验计划报GHCD工程部批准,其他的报GHCD备案。
6.2.3.2按规定分发给GHCD有关部门和参建单位。
6.2.3.3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质量检验计划”。
如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必须按以上程序重新对修改条文进行审批发放。
6.3检验和试验的实施
6.3.1 检验和试验内容
6.3.1.1土建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a)土建工程原材料质量特性;
b)土建工程施工工艺质量;
c)土建工程施工与设计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符合性;
d)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记录、不符合报告等;
e)定位轴线及标高复核(含沉降观测);
f)观感质量评定。
6.3.1.2安装、调试过程的检验和试验内容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a)安装工程的外观工艺质量;
b)设备及系统的安装质量特性,过程参数的符合性;
c)控制点(W、H)的质量符合性;
d)焊接及金属材料质量;
e)设备及系统本身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f)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g)设备及系统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记录、质量签证记录、不合格报告等;
h)阶段性产品质量综合情况。
6.3.2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6.3.2.1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检验和试验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相应的检验和试验方法以及国华电力公司的相关文件。
6.3.2.2合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书、设计资料、设备说明书、制造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设计变更等文件。
6.3.2.3GHCD、监理单位和参建单位协商确定的工程协商标准。
6.3.2.4 质量检验计划。
6.3.3质量检验计划的实施
6.3.3.1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检验计划严格实行内部检验。
6.3.3.2各单位应按质量检验计划规定的验收权限进行各阶段的质量检验和试验。
6.3.3.3施工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
6.3.3.4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时,各参建单位应提交完备的质量记录:
如不合格报告、测量记录、焊接质量检验记录、调试记录、试验报告等;
6.3.4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检验、评定
6.3.4.1 验评执行“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各专业)。
6.3.4.2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必须严格按照先分项工程、后分部工程、再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6.3.4.3分项工程验评
a)分项工程的验评应在本分项全部检验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
b)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单位验评后,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复验,必要时通知GHCD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参加检查复验。
c)分项工程验评后,应按规定的份数与表式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签字认可。
若该分项工程涉及隐蔽项目,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文件中附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6.3.4.4分部工程验评
a)分部工程的验评应在所含全部分项工程完工并评定后进行,验评时应有完整的质量检查报告、试验报告(如混凝土强度、抗渗强度、金属强度、焊接的无损检验与热处理、电气与热工校验与试验等)。
b)分部工程以文件记录验收为主,现场实物抽查为辅。
c)施工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申报,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GHCD工程部。
6.3.4.5单位工程验收
a)单位工程予验收
1)单位工程予验收应在相关各分项、分部工程验评后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GHCD可派人参加。
2)在单位工程予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准备好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资料文件包。
该文件包的内容应包括:
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制造厂家设备图和说明书、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及缺陷处理记录、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文件及材料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试运及调试记录、不合格处理结果记录以及与本单位工程有关的其它文件。
3)施工单位内部验收合格后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
4)监理单位组织对竣工资料文件包进行核查,同时进行现场实物观感评议,提出消缺和/或尾工项目清单。
5)施工单位应根据预验收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提请验收。
6)监理单位在预验收合格后或对施工预验收后的整改工作检查合格后,书面通知GHCD工程部该单位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b)单位工程正式验收
1)单位工程正式验收由GHCD工程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GHCD有关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工程质监站参加。
2)单位工程正式验收一般分专业组进行。
首先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施工情况和预验收情况,再进行资料核查和实物检测及观感评分,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和结论,参加验评的单位签字。
3)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完毕,意味着工程具备使用条件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能力。
6.3.4.6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a)质量等级评定,应在验收后,且分项、分部工程评定工作已完成。
b)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具体质量等级标准按照“验标”中的规定执行。
c)本工程不允许“不合格”的存在,凡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不予签证、不算完工,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等处理,待自检合格重新申请验收。
6.3.4.7质量检验及评定记录表式: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均采用现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汇编》中的记录表式模板,个别特殊的表式由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和GHCD审批。
6.3.5 隐蔽工程验收
6.3.5.1 验收依据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验评标准“土建工程篇”,安装工程参见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验评标准,其中地基验槽必须有设计专业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可。
6.3.5.2 验收时间的确定
施工单位应提前48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隐蔽工程报验单”,监理单位决定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收到验收申请后48小时)通知施工单位。
需要GHCD工程部专工和/或设计代表参加的项目,应通知GHCD工程部和/或设计工代。
6.3.5.3 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a)重要建筑及安装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技术措施),与隐蔽工作有关的项目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处理的签证记录;
b)经过复核的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复查记录;
c)经过复核隐蔽项目的原始记录;
d)隐蔽工程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6.3.5.4验收的实施
a)检查须隐蔽的项目已施工完毕,并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
b)隐蔽工程验收时应在现场实地抽查施工记录,抽查时施工单位应认真配合。
c)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变动部件尺寸、位置。
d)经查验隐蔽工程项目未全部完成,主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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