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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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龙岩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量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条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面积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二章房屋墙体归属及计算
第五条房屋墙体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借墙,自有墙量至墙体外侧;共有墙以墙体中线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一半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
第六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保温层等必要的外墙保护层(面砖按0.03m、涂料按0.02m),不包括阳台外围保护层、主墙外走廊保护层以及凸出外墙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等)。
外半墙的面积指清水墙中线至外墙面的水平面积。
第七条架空层、楼层局部无墙体的部分(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阳台入口、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铁栅门等),其外墙厚度可参照本层其他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认,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的厚度确定。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
栏杆、矮墙等围护结构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单一产权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楼电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若叠加住宅(别墅)参照住宅楼分摊。
第九条单一产权房屋外墙体均为自有墙,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测绘机构向相邻各权利人确认;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公共建筑空间之内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第十条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
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和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顶层无外墙的斜屋顶结构和别墅、复式楼等室内上部挑空部位不计算外半墙厚度。
第十二条跃层式住宅大厅上空对应的外墙体,无论其层高,仅按一层计算。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第十三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结构转换层、技术层、避难层、附属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阁楼(包括人字形式斜面结构屋内的永久性建筑物)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复式住宅室内第二层挑廊,即门厅、大厅内的回廊,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设备用房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含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公建化”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有柱(双柱以上)或有三面墙体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落地橱窗等,按其柱或围护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玻璃幕墙等直接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属永久性建筑,有柱(双排柱以上)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依坡地建造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并加以利用,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坡底线及相应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有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14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透明顶蓬覆盖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房屋柱间无墙体的部分,按相应位置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6通透式围护的房屋,按其底座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本层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楼梯、电梯前室部位,无论其封闭与否,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若楼电梯前室与未封闭的走廊(特别是二层以上的外走廊)相连,且又无明显的界线,则该面积按照走廊外主体墙水平为界进行面积计算。
19建在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0米以上,不论其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0室内类似于封闭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区域,按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独立柱的门廊及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顶盖与围护结构外围中较小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顶盖和围护结构外围中较小部分的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室内类似于未封闭阳台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区域,按未封闭阳台计算一半面积。
第十五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技术层、附属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和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等,及其它为建筑物造型而建但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及无柱门廊、雨蓬、挑檐;台面未高出地坪0.15米的各种廊及底阳台;上层檐口、阳台、挑楼等在地面、天面、退台、露台、晒台上的投影面积。
4房屋的天面(天台)、挑台、退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或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作为道路或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斜坡道等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室内或室外楼梯、斜坡道下方再利用的空间。
9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0独立的烟囱,室外和屋顶的各种休闲长廊,各种亭、塔、罐、池,地下的人防干、支线,独立的地下或地上水池、化粪池等。
11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
12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室外挂梯,室内楼梯踏步伸墙外的部分,走廊外的台阶踏步;无结构设计,依山就势建造,可作为进出建筑物的通道的梯道或台阶。
13房屋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等,房屋内挑空部分。
14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
若架空通道、公共架空层(绿化、休憩)、消防通道、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两个自然层,均视为无上盖。
15无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
16建筑物底层或顶层房屋出入口部位一面或两面临墙,无柱体或无围护结构的廊道。
17设计为卸货平台,但上盖投影面积小于平台面积1/2的。
18经规划部门审定无实用功能的房间,即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作为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场所。
19屋顶与楼梯间相连的封闭未利用空间,或屋顶独立的封闭未利用空间。
20无上盖的地下室出入口(包括斜坡道)。
21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22空调机位等设备平台。
第十六条室外楼梯、台阶的面积计算
1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点(地面)到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差不小于2.20米,下方水平投影范围内形成一个建筑空间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有顶盖室外楼梯全算面积。
有顶盖的室外直跑楼梯,无论通达几层,其建筑面积按其一次性水平投影全算面积。
无永久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遮盖的室外楼梯,视为无盖,按其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室外直跑楼梯参照无顶盖的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2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台阶起终点高差小于2.20米的楼梯,或台阶起终点高差不小于2.20米但其下方为自然地形不设计利用的,视为室外台阶。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经“室外楼梯”上到通廊或大平台等处转换后才达到房屋的各个楼电梯内,则该“室外楼梯”视为室外台阶。
4与建筑物不相连的独立室外楼梯,或在局部层与建筑物通过不计建筑面积的平台等过渡空间连通的独立室外楼梯,按室外台阶处理,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出入口上方设置的遮雨、遮阳的上盖,当上盖为上方建筑时,下方空间视为门廊;当上盖为专设盖板时,则视为雨蓬。
凸出房屋外墙的门廊、雨蓬,为凸出式门廊、雨蓬;凹入房屋外墙的为凹入式门廊、雨蓬;由凸凹两部分组成的门廊、雨蓬,为复合式门廊、雨蓬。
1深度不大于0.6米的门廊、雨蓬,无论其是否有柱,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2深度大于0.6米的凸出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深度大于0.6米的凹式门廊、雨蓬,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深度大于0.6米的凸凹复合式门廊、雨蓬,无柱时,以凹入部分上盖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有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1当凸窗高度小于2.20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2当凸窗高度大于等于2.20米,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当落地窗高度大于等于2.20米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公共通道的面积计算
1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当通道高度大于等于两个自然层高度,或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2当公共通道的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若:
2.1通道上方为建筑物形成的上盖,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2通道上方为专设盖板,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有柱廊道(走廊、檐廊、挑廊)、无柱廊道的面积计算
1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柱廊道:
廊道开敞侧立有柱或其他承重支撑体;该柱或支撑体在结构上应用于支撑梁、桁架梁、楼板等。
1.1有柱廊道,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2廊道的围护结构小于柱外围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不符合有柱廊道规定条件的其他非封闭廊道,视为无柱廊道,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面积。
3无柱无围护的廊道不计算面积。
4与房屋相连的有柱廊道(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廊道,若柱廊与其上盖相距两个自然层,视为无上盖,不计算面积。
5建筑物底层或顶层房屋出入口部位一面或两面临墙,无柱体或无围护结构的廊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特殊建筑部位的面积计算
1一条走廊中,同时存在有柱走廊、无柱走廊、及穿过房屋间的通道时,将该走廊划分出有柱走廊、无柱走廊、及穿过房屋间的通道分别计算相应部位的建筑面积。
2层高大于2.20米夹层(技术层)中的楼梯或核心筒,在夹层有利用的,则被利用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无利用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0米的楼层中的楼梯或核心筒,如果在楼梯或核心筒部位层高大于2.20米,则楼梯或核心筒部位应当计算建筑面积。
3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与公共过道相通,具有一面以上直接对外开敞的,用于绿化、休闲的公共建筑空间,不论是否封闭全算面积。
4闷层(规划最顶层的上面一层,且层高大于2.20米,能作为人们生产、生活使用)面积不予计算。
5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参照地上建筑分摊原则,若地下室有人防和非人防的则分开进行分摊。
6作为消防通道(连廊)的多户相连且有固定分隔界标的阳台,应计入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7花池
7.1建筑主体外侧的花池,不计算建筑面积。
7.2建筑主体内的花池,无论其是否有围护或围护高度如何,应与所在区域一体计算建筑面积。
8建筑物中的层高2.20米以上的楼层内设置夹层、风井等,当夹层、风井及剩余高度均小于2.20米时,按该层计算一次建筑面积。
9室外斜坡道。
通向二层以上的室外斜坡道,参照室外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10跃层式住宅内的楼梯,包括“用户自理”楼梯,若为规划批准的楼梯,现场施工了的按现状进行测绘,现场未施工的按规划图纸的设计尺寸按自然层数计算楼梯建筑面积。
如该楼梯为回形楼梯,其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二层以上的中空部分应扣除。
若非规划批准的,进场测绘时不论楼梯是否已修建,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1若规划部门批准的电梯井、设备间等现场勘察时未按施工图安装设备的,参照跃层式住宅内“用户自理”楼梯计算建筑面积。
12私有房屋(自建房)测绘中,各层均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进行测绘,同时房屋总建筑面积(含外墙保护层)不得超出规划核实的总面积。
第四章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
第二十二条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δS=K×Si
(1)式
K=∑δSi/∑Si
(2)式
式中: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本细则房屋共有共用面积指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成套房屋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范围:
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应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1.1建在幢内的电梯井、候梯厅、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1.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1.3电梯井面积分摊计算
1.3.1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不论该楼层是否停靠(使用),电梯井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电梯井面积计入各分摊区域共有面积;电梯基坑和阁楼层电梯井不计算面积。
1.3.1.1单一功能的楼房,电梯井面积计入幢共有面积,整幢共同分摊。
1.3.1.2多功能楼电梯井面积分摊计算方法
1.3.1.2.1规划设计不同功能区共同使用的电梯(即各功能区均有停靠),先按不同功能区各自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各功能区应承担的电梯井面积,再将承担的面积计入各功能区共有面积分摊至各产权单位。
1.3.1.2.2规划设计专为某个功能区服务,其它功能区不停靠的电梯,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电梯井面积计入该功能区共有面积,由整个功能区共同分摊(该功能区的楼层不论电梯是否停靠,均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共有面积)。
1.3.1.3为某一特定楼层或单元服务的电梯为专用电梯,该电梯所通过的电梯井面积计入特定楼层或单元的共有面积。
1.3.2楼房中与电梯井类似情况的其他垂直通道,面积计算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下列情形之一属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2.1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2.2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及设施用房;
2.3避难层(室)及结构(设备)转换层;
2.4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场所的架空间;
2.5幢外斜坡道(含地下室斜坡道),裙楼中通往平台的斜坡道等;
2.6穿过房屋的公共通道;
2.7建在幢外不相连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幢外独立的配套设施用房。
3下列情形之一不作为共有共用面积,但应分摊所在幢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3.1建在幢内或幢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如开闭所,配电房,消控室等。
3.2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
3.3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如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平战结合可使用的部位等)、车棚、停车场(库)等。
3.4不专为某幢服务的市政设施配套用房(如电信、电讯、电力、供水、邮政、有线电视用房等)。
3.5转换层中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3.6地下室规划设计的备用房(储藏间)等。
3.7经规划批准的夹层层高2.20米以上,且有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条成套房屋共有面积根据可分摊部位的服务对象,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四级:
1幢共有:
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2功能区共有:
为某些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3层共有:
为某一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4其它共有:
为某个特定对象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成套房屋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
1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确定所属级别及其分摊范围。
2以幢为单位根据其分类进行逐级分摊,低级的共有建筑面积需参与分摊高一级的共有建筑面积。
3相关建筑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计算方法见第二十二条
(1)式
(2)式。
第二十六条成套房屋共有面积分摊计算,根据其楼房类型分别按照纯住宅楼、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连体楼、裙楼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纯住宅楼(其构成为纯住宅单元房)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确认幢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外半墙、楼梯间、屋面梯间、为本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等。
2以幢为单位,按幢分摊,一幢计算一个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依照第二十二条
(1)式
(2)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住宅楼(其构成一般底层为附属层<层高高于2.20米>或架空层<层高高于2.20米>,上部为住宅单元房)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确认幢共有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半墙、楼梯间、屋面梯间、为本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等。
2第一级分摊(幢级分摊):
根据住宅和附属层(架空层)相应层内建筑面积(含次级的共有建筑面积)将幢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十七条分摊方法摊至各套;将附属层(架空层)摊得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层内各附属间、车位、公共停车库等的套内建筑面积摊至各单元房。
第二十九条商住楼(其构成一般底部为商业层,上部为纯住宅楼或住宅楼)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确认属于幢共有的建筑面积。
原则上该幢共有建筑面积为外半墙面积(含外墙保护层)。
2准确划分功能区,确认属于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及某几个功能区共有的建筑面积,功能区分为地下部分、商业部分、附属部分、住宅部分等。
3第一级分摊(幢级分摊):
将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至几个功能区。
4第二级分摊(功能区级分摊):
按各功能区建筑面积分摊至各层。
5第三级分摊(层级分摊):
各层将从幢分摊所得的,从所属功能区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相加,加上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再根据层内各单元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单元房。
第三十条多功能综合楼(其构成主要有地下层、商业层、写字楼层、住宅楼层及配套楼层)的共有面积计算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第三十一条连体楼(其构成一般为多幢楼房通过连接体等形式在平面上毗连成片)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参照规划设计部门的意见,划分幢、连接体及其功能区。
连接体按幢处理。
2各幢按其幢的类型分别进行分摊计算。
第三十二条裙楼(其构成一般下部为裙房,上部为两幢以上<含两幢>住宅楼或办公楼等)的共有面积计算方法:
1参照规划设计部门的意见划分幢及功能区,裙房按单幢处理。
2各幢按其幢的类型分别进行分摊计算。
第三十三条为单幢服务的配电房、发电机房、柴油机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在地下室的,可计入该幢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但不参与地下层功能区内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
为多幢服务的配电房、发电机房、柴油机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在地下室的,可计入该幢公用建筑面积既不参加地下室功能的分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非人防工程地下室,在计算面积时地下层的通道、楼梯、电梯间等共用建筑面积,由地下层功能区分摊。
人防工程地下室(车位)部分,在计算面积时人防工程地下层的通道、楼梯、电梯间等(人防专用除外)共有建筑面积,由人防工程地下层功能区分摊。
第三十五条人防区域(以平面蓝图为准)内的设备间及非人防区域内的平战结合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作为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单列,既不参与分摊也不应被分摊。
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精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限差范围内。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中间成果取至0.001平方米,结果取至0.01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测量距离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距离以米为单位,取至0.01米。
第三十八条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实测制度;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若同一项目房产预测、实测为同一单位的,预测、实测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四十条预测时不符合规划指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调整设计图纸,调整建筑面积;实测时不符合规划指标的,最后以土地出让合同的指标为准进行认定。
第四十一条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应按分期指标进行核算。
但地下室若互通的,原则上地下室应合并进行核算。
第四十二条同一楼盘,由幢号(幢号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编号)区分各幢,每幢房号、商店、车位等以自东向西按序进行编号,尾号为4、7的可按习俗回避跳号。
地下人防车位的编号以R字母开头来命名;摩托车的编号以RM,杂物间的编号以RZ,非机动车位的编号以RF字母开头来命名;非人防车位、车库的编号以C字母开头来命名;摩托车的编号以CM,杂物间的编号以CZ,非机动车位的编号以CF字母开头来命名。
第四十三条实测绘成果报告书中不再出具房屋产籍调查表。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施。
此前已办理测绘数据备案的面积计算,维持原测绘成果不变。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的应用解释权属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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